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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紅字發票需要哪些資料,這裡明確了

我公司為銷售方, 因開票有誤且未將發票寄送給購買方且該發票距開票日期已經超過30天但是未超過180天, 這種情況下除了需要發票原件是否還需要購買方的拒收證明才能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通知單?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 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帳;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 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碟抄取開票資料電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 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

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 銷售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根據上述規定, 貴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 開票日期已經超過30天, 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 貴公司未將發票提交給購買方, 貴公司可自行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並上傳, 經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不需要購買方的拒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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