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新聞發言人3月17日發表談話指出, 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政策到期後, 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採取新的監管模式。 新模式將更加強化電商企業主體責任。
2016年4月8日, 我國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實施新稅制, 並實行清單管理。 經國務院批准, 2016年5月, 我國出臺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有關監管要求過渡期政策。 2016年11月, 過渡期進一步延長至2017年底。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示, 經國務院批准, 現階段, 保持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模式總體穩定, 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暫按照個人物品監管。 在此基礎上,
他表示, 新的監管模式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將在已批准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城市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 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慶、合肥、鄭州、廣州、成都、大連、寧波、青島、深圳、蘇州、福州、平潭共15個城市。
(責編:王星、陳育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