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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講堂:法人沒錢還債,還能向誰討債?

西寧檢察預防

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資金問題, 那麼公司欠款該由誰來承擔呢?作為企業法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要是企業法人無力還債的, 債權人該向誰討債?公司欠款不還要如何解決呢?

一、公司欠款是由法人償還嗎?

一般來講, 對於公司的債務, 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 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 法人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 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 與法人無關。

二、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怎麼辦?

(一)追究主辦單位的償債責任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已經撤銷、歇業無力償還債務, 主辦單位(可在工商註冊檔案中查到)在兩種情況下承擔償債責任:

(1)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 開辦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

(2)該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 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1、關於執行法人制度問題是這樣規定的:“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 要認真執行法人制度。 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 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 以該企業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以外, 不能追究其它法人的連帶責任。

確定企業的法人資格, 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准。 對確實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 由其開辦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 投資方出資不足清償債務, 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 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核准登記後, 開辦單位、投資人或其他人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應依法追回;私營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債務, 由業主或合夥人承擔清償責任。

2、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 已經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其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雖與註冊資金不符, 但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第(七)項或者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

並且具備法人資格, 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 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 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起訴或應訴, 並以其財產承擔責任;但是在此類經濟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 可將設立該經濟組織的投資人、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追加為被告並負責清償債務。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被撤銷、歇業的, 其訴訟主體資格消滅, 應直接由其投資人、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並承擔全部責任。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搆, 對因其經營行為導致的糾紛, 應以設立的分支機搆, 對因其經營行為導致的糾紛,

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搆的法人為當事人並承擔全部責任。 對於經查實債務人確以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為目的而轉移財產, 成立新的企業法人, 原企業已成“空殼”的, 可按法人分立處理, 在訴訟中可將新企業作為共同訴訟人並對原企業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國務院《關於在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並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指出:“各級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 凡是向其開辦的公司收取資金或實物, 用於本機關的財務開支或職工福利、獎勵、補貼等開支的, 應在收取資金和實物的限度內, 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雖經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註冊, 但實際上沒有自有資金, 或者實有資金與註冊資金不符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開辦公司的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公司的申報單位元、投資單位在註冊資金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對註冊資金提供擔保的,在擔保資金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投資單位在註冊資金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註冊資金提供擔保的,在擔保資金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追究出資方的責任。

企業開辦時出資方一般有開辦單位、股東、合夥人等。如果出資者已足額投入,則以企業資產承擔債務,不另外追究投資者責任(合夥人除外)。如果出資者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應在出資差額範圍內追究其償債責任。

(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企業債務如果有擔保人的,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列為共同被告。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還應追究註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擔保法》施行前的擔保行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擔保法》施行以後發生的擔保為適用《擔保法》。

(四)追究承包人的責任。

法發(1993)8號檔,《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承包企業在承包時發生的債務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和承擔責任的問題: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街道集體企業在實行風險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發生訴訟時,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該企業為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可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企業負有責任的,可以原承包人為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也應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3、發生訴訟時,原承包合同已經期滿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沒有按承包合同的約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其承包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責任的,可以企業為被告,企業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可將原承包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業承擔責任。”

(五)追究驗資部門的責任。

企業註冊登記時,其註冊資金都要經過檢驗審核,如果驗資部門出於故意或者過失,出具錯誤的驗資報告,給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提供註冊資金的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指出:“金融機構根據行政機關出具的註冊資金證明,為該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公司因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不承擔退出驗資手續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說明如果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是會計師事務所,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規定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金證明材料有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驗資單位承擔責任的金額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責任限額的,對同一受驗單位其他債權人不再賠償。如果受驗單位多個債權人同時要求受償的,按比例分別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司欠款不還怎麼辦?

(一)協商。

遇到公司欠錢不還的情況,首選的方式是協商,這種方法是最省時省力的。

(二)請求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條件的:

1、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三)起訴。

如果支付令發出後,對方有異議,那就只能選擇起訴了。公司欠錢不還的訴訟適用我國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式。

對註冊資金提供擔保的,在擔保資金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投資單位在註冊資金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註冊資金提供擔保的,在擔保資金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追究出資方的責任。

企業開辦時出資方一般有開辦單位、股東、合夥人等。如果出資者已足額投入,則以企業資產承擔債務,不另外追究投資者責任(合夥人除外)。如果出資者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應在出資差額範圍內追究其償債責任。

(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企業債務如果有擔保人的,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列為共同被告。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還應追究註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擔保法》施行前的擔保行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擔保法》施行以後發生的擔保為適用《擔保法》。

(四)追究承包人的責任。

法發(1993)8號檔,《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承包企業在承包時發生的債務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和承擔責任的問題: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街道集體企業在實行風險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發生訴訟時,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該企業為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可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企業負有責任的,可以原承包人為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也應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3、發生訴訟時,原承包合同已經期滿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沒有按承包合同的約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其承包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責任的,可以企業為被告,企業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可將原承包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業承擔責任。”

(五)追究驗資部門的責任。

企業註冊登記時,其註冊資金都要經過檢驗審核,如果驗資部門出於故意或者過失,出具錯誤的驗資報告,給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提供註冊資金的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指出:“金融機構根據行政機關出具的註冊資金證明,為該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公司因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不承擔退出驗資手續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說明如果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是會計師事務所,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規定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金證明材料有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驗資單位承擔責任的金額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責任限額的,對同一受驗單位其他債權人不再賠償。如果受驗單位多個債權人同時要求受償的,按比例分別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司欠款不還怎麼辦?

(一)協商。

遇到公司欠錢不還的情況,首選的方式是協商,這種方法是最省時省力的。

(二)請求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條件的:

1、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三)起訴。

如果支付令發出後,對方有異議,那就只能選擇起訴了。公司欠錢不還的訴訟適用我國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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