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或變更議案。
2、本次會議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情況。
二、會議召開情況
2、網路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5月15日9:30~11:30,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5日下午15:00。
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成都市武侯區火車南站西路15號麥田中心15樓公司會議室
4、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長郭宏傑先生
7、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股東(代理人)共計14人, 代表股份203,348,571股, 佔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4.6339%。
其中, 現場投票的股東(代理人)共2人, 代表股份202,108,121股, 佔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4.4836%;根據深圳證券資訊有限公司在本次會議網路投票結束後提供給公司的網路投票統計結果, 通過網路投票的股東12人, 代表股份1,240,450股, 佔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1503%。
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聘請的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
四、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通過了以下議案:
議案1、《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議案》
同意202,363,321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5155%;反對985,250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4845%;棄權0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3,157,401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6.2169%;反對985,25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3.7831%;棄權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議案獲得通過。
議案2、《關於修改的議案》
同意202,360,821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5143%;反對987,750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4857%;棄權0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項議案獲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通過。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3,154,901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76.1566%;反對987,75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3.8434%;棄權0股,
本議案獲得通過。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四川英特信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李書策、鮑玉剛
3、結論性意見
律師認為:經審核驗證, 華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檔
1、現場與會人員簽署的股東大會決議;
2、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華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