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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 所有企業、還有大多數的稅務服務機構們, 正忙著最後的收官, 幾多悲歡, 新的涉稅服務辦法的發佈, 讓我們看到了拼知識的時代終於到來, 匯算做好, 或許才是服務機構下一步起碼的生存之道, 但這更是知識的曙光, 大力稅手將更加堅定的支援專業的服務人士與機構的成長!
回到議題當中來, 我們來聊一下哪些是我們容易忽略或者是我們沒有提前說到, 而被質疑或被擔責任的問題出來, 這兒包括我們的辦稅人員也是一樣的。
問題一:不要“盲目“以開具發票的金額來作為所得稅的收入
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遵照各自的“規則”運行, 比如增值稅主要是從收款的角度考慮的更多, 而企業所得稅是從權利轉移的角度考慮更多, 基本上不考慮收款是不是主要的確認前提, 有幾項特例我們後續說明。
比如2016年12月甲企業提供建築服務, 收款1000萬元(價稅), 但是當年度還沒有進行施工, 依照國稅函[2008]875號檔規定, 沒有完工進度, 不需要確認收入, 因此當年的增值稅申報收入價稅10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是0元, 會計處理上也是0元, 後兩者的判斷規則一致(除了經濟利益流入的差異)。
問題二:不要以發票論英雄, 作為稅前扣除的條件
大家首先可以看到, 國稅函[2008]875號檔對於勞務的提供, 是需要考慮完工百分比的計算收入,
另外還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依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 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 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 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不過我們還是要注意一下, 有一些服務, 企業就是按照開具發票來核算收入, 並不是按照完工百分比, 基本上關注的人少, 比如軟體發展之類, 關於此我們就可以好好查了!沒有按照勞務的收入確認完工比, 是按發票, 除非兩者恰好一樣, 這兒以票來作收入就是不對的!
問題三:次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發票的扣除
這兒要明確是不是涉及稅前扣除的發票取得, 並不是所有的未取得發票的就需要調整, 比如在建工程之中的發票未取得, 那還沒有進入損益, 要也是“折騰”。 但千萬別給人家調增了, 要區分是不是進入損益表中來看。
這兒估計會有“打架”, 有人士認為沒有發票照樣扣除, 因為無法取得發票, 那可以“大膽”扣除, 只是征管層面需要“抵抗”, 覆議與訴訟環節估計都要折騰, 做好這個準備, 又不想不扣計稅, 那就心裡有數做吧。 但是給出審核意見的機構可是要注意了, 一定多備個錄, 方便將來對方拿來說沒有把風險做好服務, 就不妙了。
還有一些你是明確可能難以取得所謂的發票的, 比如外部勞務工,
問題四:轉讓金融商品損失或變賣非貨幣性資產的虧本業務
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資產損失的清單申報規定, 那是需要清單申報的, 有能做的最好做上, 不能做的, 考慮好這個要求純是有一些對市場經濟的“不相信”啊, 未來也是可能得到溝通的, 畢竟虧本做生意的事兒現在多了去了。
問題五:權責發生制的例外事項
主要涉及如下幾個方面:利息、特許權使用費, 這是按照約定支付確認的,
對於利息, 特許權使用費, 其融資成本、無形資產攤銷是不是也要配比收付扣除的呢?這並不強制這樣調整, 只要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 小編認為就是可以扣除的。
對於財政補貼、接受捐贈, 不要光看賬上的, 要看是不是收到, 如果光說沒有落地, 可以作納稅調減處理的, 因為沒有收到。 對於財政補貼, 收到時會計上掛賬, 也是需要進行納稅調增的, 比如上市的地方政府獎勵, 那是收到時就需要作收入的, 除非約定說不上市你們就退回來的約定。
對於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收入可以分期確認的, 那成本也需要分期扣除,這個是對應的,小編認為跟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還是不同的,後者是持有的成本必須要發生的,前者是轉讓的成本並不隨時間發生的。
問題六:匯兌收益與損失,是虛的,同樣需要作收入與支出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對於“走出去”的企業,借的錢可能產生相應的收益或損失,這一點也要納入計稅。
問題七:未處置資產作損失
沒有處置的資產估計損失,那相當於未達到損失扣除條件,我們應不予認可此損失的稅前扣除。可以直接考慮認為是無價值的,出具一個無價的說明或技術驗證,直接作0處理,畢竟抵稅的交易可能比變賣的錢更有利一些。
問題八:2017年報銷的16年的支出作納稅調減
這主要是涉及權責發生制的扣除問題,比如你非要問說15年的發票開具日期,15年未入帳報銷,16年度能不能稅前扣除,這直接回絕了不行,通常是這樣的結果,但現實當中基本上難以杜絕,以致我們在這兒只能說看地方的稅收征管環境,以及自己能不能減少這樣的處理。
對於16年度未及入帳,17年入帳報銷了,能否計入16年度稅前扣除,小編認為是可以的,只是人們感覺不大對勁,只是感覺。
問題九:追溯調整的因難及變通,需要提前說清楚責任
這種情形除上問題八中的,比如是計提費用性質,比如16年12月發生的廣告費,沒有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發票,結果納稅調增了,第二年6月取得發票理論上要追溯重新申報,此時有人士認為就以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條件,這是不對的。但現實當中這種變賣處理也較多,畢竟是給國家早繳稅了,這個前提大家多是“理解”的。
問題十:稅前扣除並不是必須支付
經常聽到有的人士解釋次年5月31日前支付就可以稅前扣除,這是對於工資薪金是這樣規定的,對於交易事項,只是說要取得合規票據,並沒有規定要付款,這個付款是商業信用的問題。只是付款往往跟增值稅發票開具相關,以致經常在這兒理想的5月31日前取得發票是所得稅“空想”的要求。於此想說的是並沒有規定發生業務交易時支付款項是扣除的一個條件。
未完待續
下期會跟大家講講利息扣除的計提與支付扣除、計提的土增與稅金及附加扣除、納稅申報表的“錯誤”填項、高新技術企業的收入口徑、項目所得的困惑依舊、總分機構稅務檢查的查補稅款處理及建築企業的預繳稅款、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處理等。
那成本也需要分期扣除,這個是對應的,小編認為跟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還是不同的,後者是持有的成本必須要發生的,前者是轉讓的成本並不隨時間發生的。問題六:匯兌收益與損失,是虛的,同樣需要作收入與支出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對於“走出去”的企業,借的錢可能產生相應的收益或損失,這一點也要納入計稅。
問題七:未處置資產作損失
沒有處置的資產估計損失,那相當於未達到損失扣除條件,我們應不予認可此損失的稅前扣除。可以直接考慮認為是無價值的,出具一個無價的說明或技術驗證,直接作0處理,畢竟抵稅的交易可能比變賣的錢更有利一些。
問題八:2017年報銷的16年的支出作納稅調減
這主要是涉及權責發生制的扣除問題,比如你非要問說15年的發票開具日期,15年未入帳報銷,16年度能不能稅前扣除,這直接回絕了不行,通常是這樣的結果,但現實當中基本上難以杜絕,以致我們在這兒只能說看地方的稅收征管環境,以及自己能不能減少這樣的處理。
對於16年度未及入帳,17年入帳報銷了,能否計入16年度稅前扣除,小編認為是可以的,只是人們感覺不大對勁,只是感覺。
問題九:追溯調整的因難及變通,需要提前說清楚責任
這種情形除上問題八中的,比如是計提費用性質,比如16年12月發生的廣告費,沒有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發票,結果納稅調增了,第二年6月取得發票理論上要追溯重新申報,此時有人士認為就以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條件,這是不對的。但現實當中這種變賣處理也較多,畢竟是給國家早繳稅了,這個前提大家多是“理解”的。
問題十:稅前扣除並不是必須支付
經常聽到有的人士解釋次年5月31日前支付就可以稅前扣除,這是對於工資薪金是這樣規定的,對於交易事項,只是說要取得合規票據,並沒有規定要付款,這個付款是商業信用的問題。只是付款往往跟增值稅發票開具相關,以致經常在這兒理想的5月31日前取得發票是所得稅“空想”的要求。於此想說的是並沒有規定發生業務交易時支付款項是扣除的一個條件。
未完待續
下期會跟大家講講利息扣除的計提與支付扣除、計提的土增與稅金及附加扣除、納稅申報表的“錯誤”填項、高新技術企業的收入口徑、項目所得的困惑依舊、總分機構稅務檢查的查補稅款處理及建築企業的預繳稅款、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