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會議沒有新增提案。
2、本次會議召開期間沒有修改或否決議案的情況。
3、本次會議沒有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一)會議通知情況:公司董事會於2017年4月28日及2017年5月17日在《證券時報》、《香港商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神州長城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公告編號:2017-032)、《神州長城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17-040),
(二)會議召集人:神州長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
(三)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2:30起
2.網路投票時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四)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錦繡街3號神州長城大廈一樓會議室
(五) 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
(六)現場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陳略先生
(七)會議出席對象:
1.截至2017年5月15日15:00時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不能親自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授權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代理人不必為本公司股東。
2.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本公司依法聘請的見證律師;本公司董事會邀請的其他人員。
(八)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一)股東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3人, 代表股份672,220,337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5832%。
其中: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5人, 代表股份672,092,337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5757%。
根據深圳證券資訊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 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8人, 代表公司股份128,000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本總數的0.0075%。
(二)A股股東出席情況
出席會議的A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13人, 代表股份672,220,337股, 占公司A股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6.8629%。
其中:
出席現場會議的A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5人, 代表股份672,092,337股, 占公司A股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6.8539%。
通過網路投票出席會議的A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8人, 代表股份128,000股, 占公司A股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89%。
(三)B股股東出席情況
出席會議的B股股東及代理人0人, 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B股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
出席現場會議的B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0人, 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B股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通過網路投票出席會議的B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0人, 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B股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人員還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以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等。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
■
本議案獲得通過。
(二)審議通過了《公司2016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審議通過了《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及摘要》
(四)審議通過了《公司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五)審議通過了《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本議案為特別表決事項, 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並對中小股東表決單獨計票。 本議案獲得通過。
(六)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七)審議通過了《關於為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授信業務提供擔保的議案》
(八)審議通過了《關於續聘公司2017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九)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條件的議案》
(十)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方案的議案》
(十一)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事宜的議案》
(十二)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償債保障措施的議案》
上述議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4月28日刊登在《證券時報》、《香港商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及相關公告。
四、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
2、律師姓名:林文捷律師、王碧青律師
3、結論性意見:信達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中國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檔
1、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及相關檔
2、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神州長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十)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方案的議案》
(十一)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事宜的議案》
(十二)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償債保障措施的議案》
上述議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4月28日刊登在《證券時報》、《香港商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及相關公告。
四、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
2、律師姓名:林文捷律師、王碧青律師
3、結論性意見:信達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中國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檔
1、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及相關檔
2、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神州長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