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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帳戶涉稅調查將啟

證券時報記者 江聃 孫璐璐

5月19日,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六部門共同發佈《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 《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 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 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與通常經濟生活中理解的金融機構不一樣。 《辦法》所指的金融機構包括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等五類。 不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機構等。

同時, 《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也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調查, 而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 瞭解帳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 識別非居民金融帳戶, 收集並記錄相關帳戶資訊。 相關負責人表示, 一直以來, 金融機構在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下, 為了反洗錢目的已經開展了類似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為執行《管理辦法》奠定了基礎。

《辦法》要求, 從2017年7月1日起, 前述機構將對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 這些帳戶不論金額大小, 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帳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

“《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 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帳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 這兩類主體在開立金融帳戶時, 需要詳細填寫帳戶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 包括姓名(名稱)、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等資訊, 並應確保資訊真實、準確。 ”相關負責人稱。

值得注意的是,

所謂的消極非金融機構, 是指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 例如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 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 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出這些機構及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

此外, 記者瞭解到, 作為盡職調查的執行機構, 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其他機構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但相關責任仍由金融機構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 金融機構應於今年12月31日前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辦理註冊登記, 為下一步資訊報送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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