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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交完定金卻後悔了,咋辦?

買過房子的金主肯定都是知道“定金”這個環節, 法律上對“定金”的解釋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又稱保證金。

那麼, 萬一你在交了定金後, 不想買這套房子了怎麼辦?

現在,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 對於買賣房子交了定金後悔的情況, 僅僅賠償定金是不夠的。

【買賣房子後悔, 或被索賠漲價損失】

具體的法條規定是: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 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並處, 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這也意味著, 一旦開發商或購房者拒不依約簽署正式買賣合同, 另一方可以根據房價的漲跌提出索賠, 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定金賠償。

現實中, 就有開發商後悔賣便宜了, 賠償買房人幾萬元的定金後, 轉手就以高出原價數十萬的價格賣掉。

比如, 一套房子售價70萬, 定金5萬, 在以往很可能雙倍返還定金10萬, 開發商只要賠償5萬。 而實際上, 因為房價上漲, 購房者此時在同一地段想買同類型房子可能要100萬, 或者開發商“截留”的這套房子賣到了100萬元。 根據現在的司法解釋, 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漲價後的損失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

若是買房人違約的話, 開發商同樣可以提出索賠。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釋, 購房者如果不履行合同, 除了拿不回定金, 開發商也有權對降價損失要求補償。

所以, 各位在買房交定金前得考慮清楚了, 不然搭進去定金的同時還得賠償開放商一筆錢。

【出賣共有房屋毀約不能只返還定金】

另外, 這次的司法解釋中也規定,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 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明確予以肯定, 旨在防止大量買賣合同遭遇無效認定的情況, 保護買受人的權益, 也讓二手房買賣糾紛有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比如夫妻、家庭或親友共有房屋一方簽字出賣, 房價飆升後另一方藉口不知情而毀約不賣的,

簽約人將不再免責。 這種情況以前只能判定買賣合同無效, 賣方只需返還定金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新的司法解釋生效後, 法院將認定這種情況下的買賣合同有效, 並且由共有人之一的簽約人承擔違約責任, 從而有力地保障了買方的合法權益。

另一種, 以自己名義代簽買賣合同出售房屋, 產權人不認可的, 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 在此也要提醒各位金主, 簽訂買賣合同時一定要確認對方簽約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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