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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註銷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專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92號)核准, 公司於2014年6月非公開發行股票106,000,000股, 面值為每股人民幣1.00元, 發行價格為每股人民幣11.48元, 募集資金總額1,216,880,000.00元, 扣除發行費用19,927,409.10元後的募集資金淨額1,196,952,590.90元。 以上募集資金淨額到位情況已由江蘇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確認, 並出具了蘇亞驗[2014]23號《驗資報告》。

二、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管理情況

為了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護投資者權益, 本公司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範性檔及本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2014年7月, 公司及其子公司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寧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寧波新材料”)與時任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開戶銀行就開立募集資專用帳戶事宜分別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 在銀行開設了專戶存儲募集資金。 具體開戶情況如下:

注:1102028529000219888該帳戶已於2016年8月31日結息銷戶。

2015年6月, 東華能源召開201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向特定物件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等議案, 2015年10月東華能源與第一創業摩根大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簽署《關於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之保薦協議》, 聘請第一創業摩根大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 應當終止與原保薦機構的保薦協議, 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完成原保薦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2016年1月, 就東華能源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管理, 東華能源及其子公司寧波新材料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大榭支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及保薦機構第一創業摩根大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重新簽訂了《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公司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專戶為1102028529000219888帳戶中資金全部用於補充公司流動資金。 截至2016年8月31日, 該募集資金專戶尚有餘額150,413.86元, 為募集資金存放銀行的利息收入。 經與保薦機構第一創業摩根大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協商同意, 公司將該餘額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轉入基本帳戶。 公司已於2016年8月31日辦理了專戶註銷手續。

公司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專戶3901210038000000216和332006271018010187334帳戶中資金均全部用於寧波丙烷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一期),

截至目前, 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全部使用完畢。

三、2014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專戶銷戶情況

鑒於本次募集資金已按照募集資金使用計畫全部使用完畢, 募集資金專戶將不再使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已辦理完畢上述募集資金專戶的註銷手續, 募集資金帳戶餘額1,296.57元(為募集資金存放銀行的利息收入)已轉入公司基本帳戶。 上述募集資金專戶註銷後, 公司及子公司寧波新材料與保薦機構、銀行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定》相應終止。

特此公告。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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