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公司)訴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公司)及世紀麗亮(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世紀麗亮公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
在本案開庭審理前, 唐德公司申請了訴前禁令, 並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唐德公司據此大肆宣傳其訴訟主張已經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實際上, 訴前禁令僅僅是依據申請人一方的證據所作出的臨時性裁決, 對相關問題的判決需要通過今日的審來解決。
在本案中, 唐德公司主張獲得了荷蘭Talpa公司第5-8季the voice of…模式授權, 主張燦星公司及世紀麗亮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中國好聲音”相關名稱的行為, 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並提出了高達5.1億元的巨額索賠。
在本案中, 唐德公司主張的權利基礎包括:(1)注冊商標,
燦星公司針對唐德公司的主張, 逐一進行了回應。 首先, 實唐德公司實際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
關於唐德所主張的侵犯注冊商標, 由於燦星公司實際使用的標識與該注冊商標不同, 故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 關於唐德公司主張的兩件未註冊馳名商標, 由於其中含有“中國”字樣, 如果允許作為商標的組成要素予以註冊, 將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 不僅損害國家尊嚴。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以及相應的司法實踐, 禁止註冊並禁止使用的標識, 不可能構成未註冊馳名商標。
關於唐德公司主張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 燦星公司指出,
“中國好聲音”中文節目名稱,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是形成于經營者經營行為的商業成果, 只能屬於該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 與主體不能分離。 “中國好聲音”作為浙江衛視的電視欄目名稱, 相應的合法權益應當歸屬浙江衛視所有。
此外, 根據我國對廣播電視的管理規定, Talpa公司不具有電視經營主體資格, 不可能通過經營電視節目制播服務而取得相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 Talpa公司對“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不享有任何法定權利, 自然更無權將權利轉授給唐德。 至於英文“the voice of China ”,
唐德公司曾大肆宣揚, 香港仲裁已將“中國好聲音”名稱裁決為Talpa公司擁有。 但事實上該裁決明確限定了裁決是依據英格蘭及威爾士法, 且仲裁結果近視基於模式授權合約的合同約定, 並明確說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的“中國好聲音”名稱權屬不做裁決。 也就是說, 該裁決是否有效, 還需要經過中國國內法的審查。 此外, 仲裁裁決不能對裁決之外的第三人浙江衛視的權利作出有效的裁定。
事實上, 唐德公司對“中國好聲音”名稱的一系列宣傳和使用行為已對浙江衛視造成巨大名譽及財產損失, 5月3日, 浙江廣播電視集團(浙江衛視)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確認浙江衛視依法享有相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合法權益;並請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於浙江衛視的訴訟結果決定了唐德公司起訴的權利基礎是否存在,燦星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中止審理請求,法院表示將在庭審結束後根據評議的結果決定是否中止審理。
唐德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5億元的巨額賠償,但並沒有提供任何實際損失的依據。事實上,其已經在籌備第五季節目且已經取得5個億的廣告贊助協議,並沒有損失。唐德公司主張賠償的依據都是根據燦星公司的收益來進行的主張,此種邏輯是將燦星公司的製作節目獲得成功的因素全部歸結到“中國好聲音”這一名稱上,全然不顧燦星公司在精心製作、節目本土化以及節目宣傳推廣上的貢獻。此外,Talpa公司已經就本案中所主張的行為在香港申請仲裁,在北京朝陽法院提起訴訟,這兩起案件與本案已經構成重複訴訟,其索賠主張也構成重複索賠。
唐德公司在本案中還主張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和翻譯費在內共計1000萬元的合理費用。不過,唐德公司在本案中先後聘請了兩家律所,並且委託代理協定中規定的基本律師費用僅有數十萬元,另外的數百萬費用都屬於預支費用,該費用將根據審判結果多退少補。唐德公司要求這些預支費用也由燦星公司支付顯然缺乏依據。另外,唐德公司所進行的眾多公證書所記載的內容都是來自新聞網站,這些公證都是沒有必要的。
本案的產生其實源自於Talpa公司不斷提高許可費用,最終合作破裂的結果。在第一季授權合約中,雙方約定的許可費為人民幣200萬元。在第一季中國好聲音大獲成功後,Talpa公司試圖將2~4季的許可費一下子提高到每年2億元,經過艱難談判,才降低到6000萬元。在第5季談判中,燦星公司實在無法滿足Talpa公司絕不合理的許可費要求,最終導致談判破裂。在本案中,不管訴訟結果如何,失敗的都是國內企業,而Talpa公司則坐收漁利。
另外,本案的結果還涉及到另外一些棘手的問題。如果含有“中國好聲音”的商標被認定歸屬於Talpa所有的未註冊馳名商標,那不但先前的眾多司法實踐的結果衝突,並會給眾多本不該獲得註冊的“中國”商標獲得註冊大開方便之門。帶有“中國”字樣的商標歸屬於外國公司也極為尷尬,該外國公司如果隨意將該含中國國家名稱的電視節目名稱不當的投入商業使用,那恐怕會對中國的國家尊嚴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要求確認浙江衛視依法享有相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合法權益;並請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於浙江衛視的訴訟結果決定了唐德公司起訴的權利基礎是否存在,燦星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中止審理請求,法院表示將在庭審結束後根據評議的結果決定是否中止審理。唐德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5億元的巨額賠償,但並沒有提供任何實際損失的依據。事實上,其已經在籌備第五季節目且已經取得5個億的廣告贊助協議,並沒有損失。唐德公司主張賠償的依據都是根據燦星公司的收益來進行的主張,此種邏輯是將燦星公司的製作節目獲得成功的因素全部歸結到“中國好聲音”這一名稱上,全然不顧燦星公司在精心製作、節目本土化以及節目宣傳推廣上的貢獻。此外,Talpa公司已經就本案中所主張的行為在香港申請仲裁,在北京朝陽法院提起訴訟,這兩起案件與本案已經構成重複訴訟,其索賠主張也構成重複索賠。
唐德公司在本案中還主張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和翻譯費在內共計1000萬元的合理費用。不過,唐德公司在本案中先後聘請了兩家律所,並且委託代理協定中規定的基本律師費用僅有數十萬元,另外的數百萬費用都屬於預支費用,該費用將根據審判結果多退少補。唐德公司要求這些預支費用也由燦星公司支付顯然缺乏依據。另外,唐德公司所進行的眾多公證書所記載的內容都是來自新聞網站,這些公證都是沒有必要的。
本案的產生其實源自於Talpa公司不斷提高許可費用,最終合作破裂的結果。在第一季授權合約中,雙方約定的許可費為人民幣200萬元。在第一季中國好聲音大獲成功後,Talpa公司試圖將2~4季的許可費一下子提高到每年2億元,經過艱難談判,才降低到6000萬元。在第5季談判中,燦星公司實在無法滿足Talpa公司絕不合理的許可費要求,最終導致談判破裂。在本案中,不管訴訟結果如何,失敗的都是國內企業,而Talpa公司則坐收漁利。
另外,本案的結果還涉及到另外一些棘手的問題。如果含有“中國好聲音”的商標被認定歸屬於Talpa所有的未註冊馳名商標,那不但先前的眾多司法實踐的結果衝突,並會給眾多本不該獲得註冊的“中國”商標獲得註冊大開方便之門。帶有“中國”字樣的商標歸屬於外國公司也極為尷尬,該外國公司如果隨意將該含中國國家名稱的電視節目名稱不當的投入商業使用,那恐怕會對中國的國家尊嚴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