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 “好聲音”商標侵權案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唐德影視”), 認為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世紀麗亮公司”)實施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索賠5.1億元。
燦星四類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陳列法庭
“好聲音”系荷蘭Talpa公司獨創開發的以歌唱比賽為內容的真人選秀節目。 自2010年在荷蘭首播至今, 已經成為一檔全球知名的電視娛樂節目, 有將近65個本土化版本, 包括美國、德國、法國、中國和英國等, 並在180個國家和地區播出。 2012年4月, 經荷蘭Talpa公司授權, 《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正式登陸中國。
該節目在中國的落地, 由燦星公司製作, 並於2012年至2015年期間浙江衛視播出4季。 然而, 在續簽的關鍵階段, 燦星公司與Talpa公司就模式版權費產生了分歧。 2016年1月20日, 唐德影視發佈公告稱,
而就在2016年1月8日燦星公司與Talpa公司的授權終止後, 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 擅自宣傳、推廣和製作第五季《中國好聲音》(後改名為“《2016年中國好聲音》”及《2016好聲音》)節目, 燦星公司還以“中國好聲音”進行宣傳和推廣, 並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侵權標識;世紀麗亮公司進行了上述節目的推廣, 並負責組織了全國校園海選。
據此, 唐德影視在去年6月, 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對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進行起訴。 受理該案件的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經訴前行為保全裁定後, 現已正式開庭審理。
在庭審時, 唐德影視認為,
據悉, 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自啟動第五季《中國好聲音》(後改名為“《2016年中國好聲音》”及《2016好聲音》)海選活動起, 大量媒體使用了“中國好聲音”第五季為標題進行宣傳報導, 同樣因為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組織的相關宣傳, 大量公眾誤以為“中國新歌聲”是“中國好聲音”節目的延續。
“這嚴重侵害了原告唐德影視的正當權利,
“中國好聲音”歸屬成庭辯焦點
庭審前, 浙江廣電突然起訴唐德稱“中國好聲音”歸屬浙江衛視, 認為“中國好聲音”中文節目名稱是浙江衛視創造的,
在庭審時, 關於“中國好聲音”的權利, 亦成為焦點。 被告燦星公司支持了浙江廣電關於好聲音歸屬的說法。 但唐德影視則認為, “中國好聲音”中文節目名稱是對Talpa公司授權的一檔電視節目的呼叫, 是對英文名稱“The Voice of China”的直接翻譯, 是整個節目不可分的元素。 “中國好聲音”播出節目、使用節目名稱均是源於Talpa的授權。
針對“中國好聲音”已在廣電總局登記備案的行為,唐德影視認為,這不影響中國好聲音的權利歸屬問題,“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播出平臺因播出行為及備案行為會獲取節目及節目名稱的智慧財產權。同樣,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備案行為會導致智慧財產權的產生。”
據悉,去年7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曾在“中國好聲音”訴前行為保全裁定中,明確支持了唐德影視的訴訟要求,認定與荷蘭Talpa公司簽約的唐德影視,經授權擁有“中國好聲音”中文節目名稱相關權益的權益基礎持續、穩定,該穩定性可以成為支持其勝訴可能性的證據基礎。
同樣在今年2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最終裁決,認定包括《中國好聲音》中文名稱在內的與該節目有關的諸多智慧財產權都歸TALPA所有。這些法律裁決說明,之後的“中國好聲音”,已于浙江衛視再無任何關係。
5.1億索賠,依何而來?
在庭審時,除了版權歸屬外,唐德影視還提出索賠5.1億元的要求。
唐德影視認為,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因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
根據庭審時雙方出具的證據顯示,燦星公司在2016年第一季度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分別為1.6億和0.44億,2016年6月19日鳳凰娛樂文章表明,化妝品品牌法蘭琳卡獨家冠名2016費用超過4億,而2016《中國好聲音》廣告總盤已超過20億。
由此,在去年7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做出訴前禁令前,被告燦星公司已經依靠“中國好聲音”名稱和標識的巨大影響力和商業價值,確定了20億的廣告費,獲取了巨額的非法利潤。
“如果被告採用和‘中國好聲音’毫無關係的名稱和標識,顯然不可能獲得如此高額的廣告費。”唐德影視在庭審時請求法庭,根據唐德獲得“中國好聲音”節目獨家授權的許可費6000萬美元的一至三倍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照。據此,唐德影視提出,5億元的經濟損失和1000萬元的訴訟合理支出,“這賠償遠低於被告的實際非法所得,應當支持。”
無論是版權的歸屬,還是經濟的賠償,唐德影視的訴訟要求得到了社會廣泛支持。5月22日,在浙江廣電就“中國好聲音”歸屬自己而對唐德進行訴訟的新聞曝光後,包括人民日報用戶端、光明網、新華網等中央黨媒集體發聲,力挺唐德影視,並呼籲社會尊重版權、尊重原創。
據悉,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將擇期對本案作出宣判。
針對“中國好聲音”已在廣電總局登記備案的行為,唐德影視認為,這不影響中國好聲音的權利歸屬問題,“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播出平臺因播出行為及備案行為會獲取節目及節目名稱的智慧財產權。同樣,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備案行為會導致智慧財產權的產生。”
據悉,去年7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曾在“中國好聲音”訴前行為保全裁定中,明確支持了唐德影視的訴訟要求,認定與荷蘭Talpa公司簽約的唐德影視,經授權擁有“中國好聲音”中文節目名稱相關權益的權益基礎持續、穩定,該穩定性可以成為支持其勝訴可能性的證據基礎。
同樣在今年2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最終裁決,認定包括《中國好聲音》中文名稱在內的與該節目有關的諸多智慧財產權都歸TALPA所有。這些法律裁決說明,之後的“中國好聲音”,已于浙江衛視再無任何關係。
5.1億索賠,依何而來?
在庭審時,除了版權歸屬外,唐德影視還提出索賠5.1億元的要求。
唐德影視認為,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因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
根據庭審時雙方出具的證據顯示,燦星公司在2016年第一季度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分別為1.6億和0.44億,2016年6月19日鳳凰娛樂文章表明,化妝品品牌法蘭琳卡獨家冠名2016費用超過4億,而2016《中國好聲音》廣告總盤已超過20億。
由此,在去年7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做出訴前禁令前,被告燦星公司已經依靠“中國好聲音”名稱和標識的巨大影響力和商業價值,確定了20億的廣告費,獲取了巨額的非法利潤。
“如果被告採用和‘中國好聲音’毫無關係的名稱和標識,顯然不可能獲得如此高額的廣告費。”唐德影視在庭審時請求法庭,根據唐德獲得“中國好聲音”節目獨家授權的許可費6000萬美元的一至三倍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照。據此,唐德影視提出,5億元的經濟損失和1000萬元的訴訟合理支出,“這賠償遠低於被告的實際非法所得,應當支持。”
無論是版權的歸屬,還是經濟的賠償,唐德影視的訴訟要求得到了社會廣泛支持。5月22日,在浙江廣電就“中國好聲音”歸屬自己而對唐德進行訴訟的新聞曝光後,包括人民日報用戶端、光明網、新華網等中央黨媒集體發聲,力挺唐德影視,並呼籲社會尊重版權、尊重原創。
據悉,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將擇期對本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