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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瘦香菇:一筆錯誤的賬務處理,徒增企業無盡的煩惱

案 例

張某於2015年10月15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A, 註冊資金5000萬元。 張某于公司成立當月投入貨幣資金50萬元, 其餘的4950萬元承諾30年內交齊, 截止2017年3月, 實際投入資金沒有變化。

財務人員將上述事項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500000元

其他應收款 張某 49500000元

貸:實收資本 張某 50000000元

財務人員的這種處理對不對, 會給企業帶來怎樣的困擾?

稅 務 風 險

1、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記載資金的帳簿應按照金額計稅, 稅率為0.5‰;

根據《 關於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 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A單位實收資本明明是50萬元, 應該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250元, 因為會計的賬務處理, “實收資本”科目餘額變成了5000萬元, 企業就要根據5000萬元計算繳納印花稅25000元, 差額巨大。

2、個人所得稅

A公司帳面“其他應收款”科目下長期掛股東張某欠款4950萬元, 理所當然的會被認為是張某長期從公司借得款項又不歸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 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不歸還, 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 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 公司帳面長期記載股東張某的其他應收款, 有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紅利分配”的風險, 面臨被追繳個人所得稅的可能。

雖然稅收征管的認定應“實質重於形式”, 最終可以確認以上“其他應收款”餘額實際是股東投資未到位款項, 不屬於企業股東佔用公司資金。 然而如此巨大的數字在被稅務機關關注後, 企業必須做出詳細說明, 徒增煩惱。

工 商 風 險

A公司因為財務人員的賬務處理, 在填制工商年報時, 在“全國企業資訊信用公示系統”裡填寫的實收資本、總資產等資料會與真實資料不符。 一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抽查過程中發現, 或有群眾舉報後經查實企業公示資訊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會被列入異常名錄。 從而造成企業信用喪失, 留下污點。

正確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件:《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

因此, 企業“實收資本”科目對於未收到的投資款不應記錄, 應該只記錄實際收到的資金。 對於上述事項, 企業財務人員應該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00000元

貸:實收資本 張某 500000元

對於張某未實際繳納的49500000元, 財務人員無需進行任何賬務處理。

結 語

此案例告訴我們:如此簡單的會計事項, 如果財務處理不謹慎, 也會給企業平添無盡的煩惱。 企業財務人員應該加強專業學習, 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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