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期來,
金融監管部門屢屢出手,
目標直指一些金融企業的融資及投資等經營行為。
譬如去年底,
銀監會提出加強對商業銀行“委外業務”的管理;到了今年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發行的“萬能險”等險種在進一步規範;以及證監會對券商、基金子公司等的“通道業務”的清理。
在很短時間內,
三大監管部門如此密集地出臺措施,
並且不約而同地都是針對相關金融企業的資金活動,
這是很少見的,
其影響自然不可小覷。
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而言,
他們所分別從事的“委外業務”、“萬能險”業務和“通道業務”等,
應該講還是屬於常規業務範疇,
也就是說都是合法的。
幾年來,
這些業務確實有了很大發展,
在活躍金融市場、豐富金融產品以及提高金融企業盈利能力等方面,
也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但不可否認,
由於多方面的原因,
在這些業務的推進過程中,
暴露出了不少問題,
像商業銀行的“委外業務”,
就沒有按照宏觀審慎管理的要求監管,
存在著很大的潛在風險。
保險公司的“萬能險”,
因在投資目標上缺乏嚴格的規範,
出現了期限錯配以及背離保險原則盲目追求高收益的狀況,
致使產品內部的風險高度積累。
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都具有資產管理的職能,
可這幾年興盛起來的“通道業務”,
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資產管理的本原,
變成了純粹以通道換收益,
而由於讓渡了管理權,
導致風險越來越不可控。
在現有的通道業務中,
投資專案發起及資金安排均由銀行等機構負責,
公募基金等“通道功能主體”作為受託人,
無決策權、管理權等主動性權力,
僅管理帳戶、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財產;而銀行等機構則自行負責前期盡職調查及存續期財產管理,
理論上應承擔上述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等,
應屬“風險承擔主體”。
但在違約案件中,
究竟該由誰承擔對投資者的信託責任,
卻出現了推諉扯皮現象。
人們注意到,
由於不夠規範,
商業銀行的“委外業務”規模過度膨脹,
在運作上廣泛使用了杠杆,
使之缺乏最基本的抗風險能力,
在市場出現波動時極易釀成風險。
去年末國債期貨價格的幾次跌停,
客觀上就與之有關。
還有一些保險公司發行的“萬能險”產品,
其更像是一個理財產品,
保障功能幾乎被忽略,
而這些資金的投向則是用於長週期的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等,
導致產品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
並且在股市上也引發了部分股票的無序波動。
前年年底以來這種事情的頻發,
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還有不久前暴露的某基金子公司專戶產品不能按期支付債券回購本息事件,
更提示出當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通道業務”脫離了監管之後,
其風險甚至可以在通常被視為最為安全的領域中爆發。
而所有這些行為,
事實上都是在“合規”的旗號下,
抓住了政策的疏漏,
打了擦邊球。
其最大的問題在於,
以高收益誘導各路資金進入高風險的證券投資領域,
並且不時還要加杠杆,
以謀取在“錢炒錢”中的暴利。
這既不利於資金的脫虛向實,
放大了市場的泡沫,
更向投資者發出了不準確的資金供應信號,
導致投資人誤讀和誤判市場資金格局。
而在市場因為某種因素而有所調整時,
相關風險也就隨之爆發。
今年以來的“股債雙殺”行情,
在一定程度上,
就與市場資金供應格局被扭曲有關。
顯然,
在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
是不能靠資金非正常地繞道或通過其他違規途徑介入而運行的,
因為這最多只能帶來短期繁榮,
過後必然是留下一地雞毛。
因此,
監管部門出臺政策,
整肅、規範“委外業務”、“萬能險”業務和“通道業務”,
極為必要。
這是為了正本清源,
讓資金回到它該去的地方,
在風險與收益平衡的基礎上合理配置。
這當然不意味著商業銀行的“委外業務”、保險公司的“萬能險”業務以及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通道業務”從此就不能做了,
而是要規範地做,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
去除不應有的杠杆,
穩妥地開展。
自然,
這需要有個過程,
而要在此基礎上形成資金規範供應的局面,
更需要時間。
但這是證券市場理性建設繞不過去的一道坎。
把規範做好了,
各金融企業業務走上良性發展軌道了,
證券市場才有望長治久安。
(作者系申萬宏源(000166,診股)(港股00218)證券研究所市場研究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