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調整丨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關標準將納入強制性認證實施

國家認監委日前發佈了關於調整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依據標準的公告, 決定將GB18352.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及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關標準納入強制性認證實施。

通知

官方截圖

【公告原文】

國家認監委關於調整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依據標準的公告

2017年第13號

為加強汽車產品品質監管, 確保強制性產品認證有效性和公信力, 國家認監委決定將GB18352.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及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關標準納入強制性認證實施。

現將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 相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汽車》(CNCA-C11-01)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國家認監委公告2014年第45號)中的汽車產品認證依據增加本公告附件中列入的標準, 指定認證機構將相關標準納入認證實施並出具認證證書。

二、已獲證相關產品認證證書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可繼續使用1年, 企業可根據自身意願, 提前開展證書轉換工作。 指定認證機構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應採取到期換證、標準換版、產品變更等自然過渡的方式。 相關產品認證證書的轉換工作應按照《關於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時有關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2年第4號)執行。

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要求的, 由指定認證機構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17號)的要求做出處理。

三、對於已獲證汽車產品, 如無新增試驗項目, 無須再進行試驗, 可直接換發新版認證證書;如有新增試驗項目, 需進行補差試驗, 通過試驗後換發新版認證證書;過渡期結束前已出廠、銷售、進口的相關產品, 在銷售過程中, 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但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各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應按照《關於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時有關要求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2年第4號)的要求,

在2017年6月30日前, 將按照本公告修訂的實施細則、新納入標準檢測能力情況以及獲得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情況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國家認監委

2017年5月18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