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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必讀:利潤表新增專案——政府補助準則修訂發佈

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政府補助的範圍

在原準則的基礎上, 增加了對政府補助特徵的表述, 以便於區分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是政府補助、政府資本性投入還是政府購買服務。

(二)關於政府補助相關會計科目的使用

允許企業從經濟業務的實質出發, 判斷政府補助如何計入損益。 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計入其他收益, 並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專案之上單獨列報;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三)關於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

對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並提供了兩種方法供企業選擇, 既不違背國際趨同的原則, 也允許企業選擇簡易方法, 滿足不同企業的現實需求。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列報,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中的政府補助, 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

第三條 政府補助具有下列特徵:

(一)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 對於企業收到的來源於其他方的補助, 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 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 該項補助也屬於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

(二)無償性。 即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

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第四條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是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 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 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 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

(二)所得稅減免,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 》。

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

享有相應的所有者權益, 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六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 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第七條 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 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 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 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八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帳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 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 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 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

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餘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 確認為遞延收益, 並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 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 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十條 對於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 應當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 應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第十一條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 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的, 應當區分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和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兩種情況, 分別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 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的, 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作為借款的入帳價值, 按照借款本金和該政策性優惠利率計算相關借款費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價值作為借款的入帳價值並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借款費用, 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遞延收益在借款存續期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方法之一後,應當一致地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四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應當將對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第十五條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退回的,應當在需要退回的當期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初始確認時沖減相關資產帳面價值的,調整資產帳面價值;

(二)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帳面餘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三)屬於其他情況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列報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專案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在該專案中反映。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資訊:

(一)政府補助的種類、金額和列報項目;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第四章 銜接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同時廢止。

財政部此前發佈的有關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准

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遞延收益在借款存續期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方法之一後,應當一致地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四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應當將對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第十五條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退回的,應當在需要退回的當期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初始確認時沖減相關資產帳面價值的,調整資產帳面價值;

(二)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帳面餘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三)屬於其他情況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列報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專案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在該專案中反映。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資訊:

(一)政府補助的種類、金額和列報項目;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第四章 銜接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同時廢止。

財政部此前發佈的有關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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