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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現蘿蔔章違規騙取貸款 長春農商行狀告衡水銀行索賠2.2億元

近年來, 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系統內頻繁出現“蘿蔔章”事件。 “蘿蔔章”背後所暴露出來的金融機構信任危機以及風控難題成為市場的關注焦點。

值得關注的是, 導致衡水銀行和長春農商行對簿公堂的爭論焦點之一是“蘿蔔章”, 而兩家銀行均不願為損失買單。

[導讀]記者瞭解到, 河北衡水銀行因“內鬼”配合違規兜底一宗金額高達2.2億元的信託類貸款, 被長春農村商業銀行, 證明衡水銀行向長春農商行提供了新勝煤場的授信資料。 資料顯示, 2012年11月~2013年11月的衡水銀行對其的授信額度就是2.2億元。

上述資料封面上加蓋有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的公章,

內部還蓋有衡水銀行授信管理部、貸款審查委員會的印章並有相關領導簽字;此外, 站前支行行長趙某在其辦公室簽約的照片兩張, 能夠證明趙某在其辦公室簽約時, 當面加蓋衡水銀行站前支行公章及趙某個人名章並簽字。 長春農商銀行對此進行了拍照記錄。

衡水銀行辯稱, 該行與長春農商行不存在受益權轉讓合同關係, 核心在於對檔資料和用章的真實性表示質疑。 與此同時, 標的公司涉及騙貸、偽造公章等刑事犯罪。 衡水銀行認為長春農商行在其中沒有盡到謹慎義務。 更重要的是, 合同本身具有違法性, 銀監會8號文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提供任何直接、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這份通知的第一條明確規定, 受益權屬於檔中說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 在這種情況下, 長春農商行與衡水銀行支行的業務違反了國家的政策和規定, 應被認定為無效。

再現“蘿蔔章”

在衡水銀行的兜底之下, 長春農商行顯然不願承擔2.2億元的損失, 但是衡水銀行認為行內根本沒有這筆交易, 更是不願去填這個窟窿。

由此, 記者聯繫了衡水銀行辦公室, 該行辦公室相關人士不願多說, 但是堅稱:“章和資料都是假的。 ”

據瞭解, 在這筆兜底交易中, 衡水銀行副董事長李某、站前支行行長趙某均未取得銀行授權。 而新勝煤場、旭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旭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肖某等通過偽造衡水銀行印章、冒用衡水銀行名義,

以簽訂受益權轉讓協定的方式提供虛假兜底擔保, 騙取了多家金融機構巨額資金。

記者瞭解到, 2016年初, 旭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詐騙, 多名參與者遭受刑事處罰。 在公訴機關的指控中, 2013~2014年期間, 肖某指使集團副總趙某、融資部主管張某偽造了衡水銀行崔某、趙某等九枚印章, 多次詐騙外地銀行貸款。

此外, 2016年2月, 衡水銀行法人進行了變更, 原董事長崔洪義變更為了林運杲, 而李某在工商資料上仍顯示為該行副董事長。

但是長春農商行認為, 衡水銀行應該承擔責任, 衡水銀行副董事長李某在辦公室現場出具了《授權書》, 而本案所涉受益權轉讓協議, 確實在衡水銀行站前支行行長趙某的辦公室簽訂,

這些事實證實了衡水銀行作為合同一方的主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相關依據。 長春農商行已經做到了謹慎審查的義務。 此外, 公安方面出具的趙某所蓋公章及其個人手章是真實的, 代表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的職務行為。

雙方各持一詞, 到底誰來買單?一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關於《受益權轉讓協議》的合同主體, 時任衡水銀行站前支行行長的趙某以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的名義與長春農商行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 長春農商行基於該轉讓協定發放了貸款22000萬元, 雖衡水銀行站前支行對該轉讓協議上衡水銀行站前支行公章的真實性存在異議, 但根據棗強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

已認定趙某代表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簽訂該協定的真實性, 且無論該公章是否真實, 該《受益權轉讓協議》均應認定為衡水銀行站前支行與長春農商行簽訂, 其法律後果均應由衡水銀行站前支行承擔。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中, 也維持了原判, 責令衡水銀行站前支行于給長春農商行受益權轉讓價款2.26億元及違約金, 並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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