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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簽訂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7年5月25日公司與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簽署了《產品買賣合同》, 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擬分批向本公司採購4.5噸藍牌(EMT)物流車, 合同總金額為314514萬元。 該公司指定本次購買車輛裝配中國沃特瑪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聯盟單位生產的新能源客車電池。

一、合同風險提示

(一)合同的生效條件:首批定金到賬後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

(三)合同的重大風險及重大不確定性

該合同分批執行, 以下因素存在不確定性, 可能導致該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1、買方需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融資, 以付清尾款;

2、若國家新能源客車補貼政策調整或物流車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可能導致購車數量部分不能履行。

二、合同當事人介紹

1、基本情況:

名稱: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樂

註冊資本:30000萬元

主營業務:汽車租賃(不含金融租賃);新能源汽車的銷售、租賃(不含金融租賃);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工程的設計;充電設備的設計、銷售;互聯網、移動互聯網、車聯網、物聯網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賣、專控商品);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銷售。 (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新能源汽車的維修;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工程施工;充電設備的設計維修;普通貨運;冷藏保鮮運輸。

註冊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區坑梓街道錦繡中路19號

該公司和本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與本公司發生的購銷金額:

除本次購銷金額外, 該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與本公司未發生購銷金額。

3、履約能力分析:

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於2016年4月份成立, 為中國沃特瑪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聯盟單位, 本次購買車輛的付款方式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全款購車, 且經雙方協商一致, 買方提供的商業承兌匯票可直接用於支付購買中國沃特瑪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聯盟單位的電池款。

本公司認為該公司具備履行合同的支付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簽訂日期:2017年5月25日

(二)交易價格:314514萬元

(三)結算方式:買方以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支付定金, 剩餘款項分兩部分支付:一部分以有效期為六個月的商業承兌方式支付給賣方(扣除國補後車輛總價款的30%), 另一部分由買方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後支付(賣方協助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 上述款項于提車前全部付清。 買方提供的商業承兌匯票可直接用於支付購買中國沃特瑪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聯盟單位的電池款。

(四)履約期限:按1000台為一個批次, 分批購買, 執行合同最後一批車後買方最遲不得晚於2017年12月20日完成所有車輛上牌工作。

鑒於新能源客車國家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國補)需單車運營三萬公里後方可撥付。 該資金先由賣方墊付, 墊付期不超過18個月(自上牌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墊付期超過18個月後, 買方按年資金佔用5%的利息支付賣方, 直到運營里程達到三萬公里。

(五)雙方違約責任:

1、買方自收車上牌起必須全力保證運行達到國家要求的3萬公里, 並及時提報國補相關資料。 如因買方運營未按時達到規定的3萬公里所造成的國補退坡損失由買方承擔。

2、若產品或服務同本協定保證條款不相符, 賣方應及時免費對產品進行修理或更換, 或再次提供服務。 否則, 買方可自行對產品進行修理或更換, 而賣方應對買方實際及合理的費用給予補償。

且因此給買方或協力廠商造成損失的, 賣方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四、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合同的實施會增加公司本年度銷售收入, 對經營業績有積極的影響。

2、合同對本公司的業務獨立性不產生影響, 公司業務不會對當事人形成依賴性。

五、其他相關說明

1、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合同的履行情況。

2、備查文件:

公司與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簽署的產品買賣合同。

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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