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在通報對新沃基金專戶業務風控缺失導致重大風險事件的處理情況時強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資管業務應堅持資管業務本源,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
證監會關於“通道業務”的上述表述,當即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 在金融強監管去杠杆的過程中,證監會強調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旨在進一步規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促進資管業務回歸本源,嚴防金融風險與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短板。
近年來,隨著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創新的深化,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紛紛涉足資產管理產品領域,部分機構以創新之名開發了不少鏈條長、嵌套多、結構複雜的資管產品,其中“通道業務”較為普遍,呈現爆發式增長,證券基金資管規模大幅膨脹。
據市場機構估算,證券基金資管機構2016年“通道業務”規模約為21.5萬億元,其中,標準化業務約為5.7萬億元,非標通道業務約為15.8萬億元。 有分析人士表示,過去3年,基金子公司憑藉廣泛的業務範圍以及無風險資本和淨資本約束的監管套利,規模快速膨脹,2013年只有9000多億元,經過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爆發式增長,現在規模高達10.5萬億元,創造了3年增長10倍的奇跡。
“通道業務”大幅增長的背後,是銀行出於調節資產負債表、實現信貸額度騰挪的需要。
儘管並非所有的“通道業務”都如上述提到的非標準化投資,但相關統計顯示,目前,證券基金的“通道業務”中,約有八成是非標產品,最終投向了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
在證監會本次表態之前,相關監管部門均反復強調對“通道業務”進行規範或限制。 自去年以來,監管機構已多次發文提高券商、基金及基金子公司開展“通道業務”的門檻。
實際上,去通道正是當前金融業強監管去杠杆的重要一環。 “通道業務”大幅膨脹,恰恰暴露了在分業監管格局下,存在著監管標準不一、監管真空、監管套利等問題。 一些所謂的“金融創新產品”遊走在灰色地帶,實際上沒管住,監管套利活動滋生。 因此,解決“通道業務”中的種種問題,要統一資管業務監管標準,實施穿透式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