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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通道”關鍵要統一監管標準

近日,證監會在通報對新沃基金專戶業務風控缺失導致重大風險事件的處理情況時強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資管業務應堅持資管業務本源,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

證監會關於“通道業務”的上述表述,當即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 在金融強監管去杠杆的過程中,證監會強調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旨在進一步規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促進資管業務回歸本源,嚴防金融風險與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短板。

近年來,隨著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創新的深化,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紛紛涉足資產管理產品領域,部分機構以創新之名開發了不少鏈條長、嵌套多、結構複雜的資管產品,其中“通道業務”較為普遍,呈現爆發式增長,證券基金資管規模大幅膨脹。

據市場機構估算,證券基金資管機構2016年“通道業務”規模約為21.5萬億元,其中,標準化業務約為5.7萬億元,非標通道業務約為15.8萬億元。 有分析人士表示,過去3年,基金子公司憑藉廣泛的業務範圍以及無風險資本和淨資本約束的監管套利,規模快速膨脹,2013年只有9000多億元,經過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爆發式增長,現在規模高達10.5萬億元,創造了3年增長10倍的奇跡。

“通道業務”大幅增長的背後,是銀行出於調節資產負債表、實現信貸額度騰挪的需要。

在此過程中,券商、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向銀行提供產品載體,實現銀行資金與受限投資品種的連接,曲線完成對外投資,並將相關資產轉移到表外,繞過監管指標的約束。 比如,一個典型的操作案例是,某銀行意欲向受限制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便可通過“理財產品”的形式,將吸納的資金認購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發行的金融產品,而該產品的投向可能就是為房地產企業提供貸款。 也正因此,有觀點指出,“通道業務”源自銀行、服務銀行,留有濃重的信貸文化烙印。

儘管並非所有的“通道業務”都如上述提到的非標準化投資,但相關統計顯示,目前,證券基金的“通道業務”中,約有八成是非標產品,最終投向了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

因此,“通道業務”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業內專家表示,通道功能主體只提供形式合同服務,並不承擔交易項下的金融風險,其對風險把控不力,往往容易滋生個案風險,且“通道業務”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了一條規避金融監管的通道,也增加了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風險。 同時,“通道業務”導致資金在金融體系內部滯留時間延長,甚至一些資管產品依託控股公司架構,在集團內部自我迴圈、自我買賣。

在證監會本次表態之前,相關監管部門均反復強調對“通道業務”進行規範或限制。 自去年以來,監管機構已多次發文提高券商、基金及基金子公司開展“通道業務”的門檻。

2016年7月份正式實施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旨在通過降低杠杆,規範結構性產品開發及銷售,並抬高通道類資管計畫的門檻,鼓勵主動管理。 同年12月份,基金子公司淨資本約束正式落地,各項業務均需與淨資本掛鉤,基金子公司“通道業務”規模驟減。 保監會5月初發佈的《關於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同樣強調,堅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導向,從嚴監管保險資金投資各類金融產品,嚴禁投資基礎資產不清、資金去向不清、風險狀況不清等多層嵌套產品。 業內人士分析稱,此次證監會明確表示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通道業務”,是監管層之前對“通道業務”監管態度的延續,並非新增。

實際上,去通道正是當前金融業強監管去杠杆的重要一環。 “通道業務”大幅膨脹,恰恰暴露了在分業監管格局下,存在著監管標準不一、監管真空、監管套利等問題。 一些所謂的“金融創新產品”遊走在灰色地帶,實際上沒管住,監管套利活動滋生。 因此,解決“通道業務”中的種種問題,要統一資管業務監管標準,實施穿透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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