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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錯了!房子寫兒女名字才保險?90%的人會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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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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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駐馬店父母擔心兒女以後生活沒保障, 所以總盤算著把房子過戶給兒女, 或者直接寫上兒女的名字。 但這真的好嗎?

這樣做, 其實風險很大!

1

孩子獨立買房時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沒有共有房產, 即父母房產證上沒有孩子的名字, 那麼孩子成年後購買首套房時, 按照當前政策, 一般可以享受較低的首付比例。

但如果房產證上有孩子的姓名, 那當孩子長大需要獨立買房時, 就有可能被界定為第二套、第三套等, 根據各地政策, 可能會面臨首付比例提高、貸款利率增加等不利局面。

2

孩子買房後可能會交更多的稅

這個道理同上。 把孩子姓名加上, 自然要均攤住房面積。 孩子獨立買房後, 他所佔有的住房面積, 不僅要計算其個人住房, 還要計算跟父母共有住房中的個人份額。 雖然目前房產稅還沒全面實行, 但以後的情況誰也不知道, 萬一徵收的話, 何必給自己帶來負擔呢?

3

婚後若有意外, 配偶有權繼承婚前財產

假設(僅僅是假設)孩子在婚後意外去世, 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 包括婚前財產。 這意味著, 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 孩子名下的房產也將作為遺產分割和繼承……

我們再跟您講講房子的其他知識。

房子, 可能是一般老百姓最值錢的財產了, 而夫妻一起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 已經是“天下人都知道”的常識。

可是, 如果夫妻雙方買房的時候就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 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反悔嗎?

婚內“分房”

2010年12月小麗與小浩登記結婚。 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一社區409號房屋, 並於2011年登記為小浩與小麗共同共有。

買了房子, 夫妻倆還簽了一個《婚內協議書》,

約定不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 房子都歸小麗所有, 銀行貸款也由小麗來還。 但這個協議簽了之後, 夫妻倆並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但不久前, 小麗小浩的婚姻卻走到了盡頭, 不僅如此, 兩人還因為房子產生了糾紛。 小麗起訴到法院, 一方面請求法院判決她和小浩離婚, 另一方面要求判決兩人買的房屋歸自己所有。

眼見要離婚, 小浩開始反悔, 他認為《婚內協議書》是不得已簽署的;而且, 這一婚內協議是他就夫妻共有房產對小麗的贈與,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 在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前他有權撤銷贈與。 因此, 小浩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取得409號房屋的所有權, 按40%比例給付小麗折價款。

一錘定音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浩和小麗在婚後發生矛盾,不能溝通與諒解,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因此判決准許他們離婚。

對於房產,法院查明,409號房屋由小麗與小浩婚後共同出資購置,登記為共同共有。雙方自願簽署《婚內協議書》,明確約定409號房屋歸小麗所有,這些內容都是由小浩起草填寫的,小浩對協議約定及執行後果應該是知道的。因此,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兩人的《婚內協議書》是雙方對婚姻期間所得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約定,而不是一方將個人房產給予另一方的單純贈與行為,雙方簽訂協定之後房產所有權歸小麗所有,小浩不享有房產贈與撤銷權。小麗要求確認409號房屋歸其所有,剩餘貸款由其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409號房屋歸小麗所有。

法官解析

現實中,離婚夫妻因為房屋、汽車等財產發生爭議比較普遍,大多是夫妻倆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後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贈與房產的一方反悔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贈與合同。

對這類爭議,應該受《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約束,在房產辦理過戶手續之前贈與方可撤銷贈與,受贈方無法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但是,對於小浩、小麗夫妻的爭議卻不能適用這一規定。因為409號房屋是小浩與小麗婚姻期間購買的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並非小浩一方的個人財產,而是屬於小麗與小浩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簽訂的《婚內協議書》對409號房屋的權屬進行約定,屬於“夫妻財產約定”,而非“夫妻房產贈與”,小浩不享有《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的撤銷贈與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看,夫妻財產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權益,即應認定為有效。即使沒有辦理物權轉移登記,也不影響一方依據協議約定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儘管雙方沒有辦理房產過戶變更手續,但雙方依然受該協議的約束,小麗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內協議書》約定取得409號房屋的所有權。

問題來了:

結婚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

只寫他,她也出了錢,萬一之後鬧糾紛,咋弄?

小夫妻,倆名字都寫上,是不是讓人覺得這還沒怎麼著,就彼此不信任了?

這結婚買房,房產證上有沒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麼重要嗎?

請看以下案例。

大場景

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

大場景

房產證上寫著兩人的名字

您點一個,就值5毛錢!

5毛也是愛 !

一錘定音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浩和小麗在婚後發生矛盾,不能溝通與諒解,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因此判決准許他們離婚。

對於房產,法院查明,409號房屋由小麗與小浩婚後共同出資購置,登記為共同共有。雙方自願簽署《婚內協議書》,明確約定409號房屋歸小麗所有,這些內容都是由小浩起草填寫的,小浩對協議約定及執行後果應該是知道的。因此,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兩人的《婚內協議書》是雙方對婚姻期間所得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約定,而不是一方將個人房產給予另一方的單純贈與行為,雙方簽訂協定之後房產所有權歸小麗所有,小浩不享有房產贈與撤銷權。小麗要求確認409號房屋歸其所有,剩餘貸款由其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409號房屋歸小麗所有。

法官解析

現實中,離婚夫妻因為房屋、汽車等財產發生爭議比較普遍,大多是夫妻倆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後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贈與房產的一方反悔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贈與合同。

對這類爭議,應該受《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約束,在房產辦理過戶手續之前贈與方可撤銷贈與,受贈方無法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但是,對於小浩、小麗夫妻的爭議卻不能適用這一規定。因為409號房屋是小浩與小麗婚姻期間購買的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並非小浩一方的個人財產,而是屬於小麗與小浩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簽訂的《婚內協議書》對409號房屋的權屬進行約定,屬於“夫妻財產約定”,而非“夫妻房產贈與”,小浩不享有《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的撤銷贈與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看,夫妻財產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權益,即應認定為有效。即使沒有辦理物權轉移登記,也不影響一方依據協議約定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儘管雙方沒有辦理房產過戶變更手續,但雙方依然受該協議的約束,小麗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內協議書》約定取得409號房屋的所有權。

問題來了:

結婚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

只寫他,她也出了錢,萬一之後鬧糾紛,咋弄?

小夫妻,倆名字都寫上,是不是讓人覺得這還沒怎麼著,就彼此不信任了?

這結婚買房,房產證上有沒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麼重要嗎?

請看以下案例。

大場景

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

大場景

房產證上寫著兩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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