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黃阿波、陳燕玲:
本院受理(2017)粵0104民初5151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德政中路支行訴被告黃阿波、陳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你們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 無法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04民初5151號民事判決書, 上述案件的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解除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德政中路支行與被告黃阿波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編號:2012經營貸0000167)。 二、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本案受理費5724元由被告黃阿波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視為送達, 如不服上述判決, 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連絡人: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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