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清律師
生活中, 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時一般會簽訂規範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但如果雙方系長時間保持租賃關係,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 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 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不定期的租賃合同不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避免不定期合同的產生,
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
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屆滿前,
應提前確定是否繼續租賃關係。
若繼續租賃,
應就房屋租賃問題、租金計算及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問題協商,
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若不繼續租賃,
則出租人應提醒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搬離,
將房屋完好交還,
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