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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范海濤:使法律更貼近生活實際

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輝縣市孟莊鎮南李莊村黨支部書記范海濤就民法總則中所涉見義勇為條款接受本報記者採訪。

說起見義勇為條款, 範海濤表示並不陌生。 2016年12月, 範海濤被邀請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 就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三審。 對見義勇為行為, 範海濤注意到, 三審稿規定,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除有重大過失外,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什麼是重大過失, 普通老百姓是無法界定區別的。 在實際中很有可能造成普通老百姓不敢見義勇為。 ”範海濤說, “資訊化時代負面新聞流傳很快, 如果一旦有人因見義勇為行為而被起訴到法院並被判承擔責任, 這對於見義勇為者將是極大打擊, 不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傳遞正能量。 ”

“三審時, 我舉了一個例子引起了大家共鳴。 之前, 河南某學校一個小姑娘突然暈倒,

雖經該校師生送醫搶救但最後仍不幸離世。 事發後, 家屬認為該校師生不應送醫, 而應讓其平躺待救護車來後, 由專業人員救治。 ”範海濤說道, “為此, 家屬前往該校拉橫幅送花圈, 攪得學校不得安寧。 試問下, 如果該校師生因此被判擔責, 今後這些學生離開校園後, 誰還敢再去見義勇為做好事呢?”

在範海濤等代表的積極建議下, 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範海濤說, 在他看來, 除非是主觀故意或惡意去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一般不應承擔責任。

範海濤建議, 針對見義勇為行為,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今後能出臺司法解釋, 對此予以細化, 以使法律更貼近生活實際, 更便於司法人員操作。 (許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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