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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補充申報有時間規定嗎?匯算清繳過期了怎麼辦?

一、關於企業所得稅補充申報, 有時限規定嗎?比如像資產損失, 明確就規定5年內的可以補充申報, 那其他的費用呢?如果是因為以前賬務錯誤導致有些費用沒有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可以補充申報嗎?

▼ 專家回復:

所有的補充申報期限都是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6、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 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二、 企業匯算清繳過期了怎麼辦?

▼ 專家回復:

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匯算清繳, 逾期申報可能產生罰款、滯納金。

一般來說, 在匯繳期內, 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 可以進行更正申報, 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超過匯繳期, 納稅人未進行申報, 或者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 可以進行補充申報, 涉及補繳稅款的, 自匯繳期結束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相關法條規定有: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

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 從滯納稅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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