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簽訂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7年5月31日,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麗珠集團新北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北江製藥")與杭州中美華東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美華東")簽訂了《物料採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根據合同的約定, 中美華東將向新北江製藥購買阿卡波糖原料藥, 總價共計人民幣480,600,000元(含稅)。 現將有關詳情公告如下:

一、合同風險提示

1.合同的生效條件: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供貨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3.合同的重大風險及重大不確定性:本次合同簽署的履約期限為2年, 時間跨度較大, 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的合同無法全部履行的風險。

4.合同履行對公司本年度經營成果影響的說明:本次合同的簽訂將對公司原料藥板塊業務產生積極影響, 並對公司本年度以及下一年度的經營業績產生重要貢獻。

二、合同當事人介紹

1.交易對方的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李邦良

註冊資本:72,308,130.00元人民幣

主營業務:中西原料藥及製劑, 保健品, 生物工程產品, 獸藥製造。 經營進出口業務(不含進口商品分銷業務)。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註冊地:杭州市莫干山路866號祥符橋

關聯關係:中美華東與本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與本公司發生的購銷金額

2015年中美與新北江購銷金額稅價合計:87,702,500.00元人民幣;

2016年中美與新北江購銷金額稅價合計:183,819,935.50元人民幣;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中美與新北江購銷金額稅價合計:97,386,181.50元人民幣。

3.履約能力分析:基於中美華東為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醫藥")下屬全資子公司, 根據華東醫藥2016年年度報告, 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中美華東總資產為2,881,231,381.47元, 淨資產為1,530,581,979.44元, 2016年度實現營業收入為5,432,947,208.85元, 淨利潤為1,099,216,323.37元, 因此, 本公司認為, 其經營狀況良好, 具備履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總價:人民幣480,600,000元(含稅)。

2、結算方式:電匯、銀行承兌匯票。

4、合同生效條件: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5、履行期限:合同約定的供貨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6、違約責任:

6.1賣方(新北江製藥)未按合同約定或買方(中美華東)訂單通知交貨或提供單據的, 每延遲一日, 均應按該批貨物總價的萬分之三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逾期交付貨物或單據超過5日的, 賣方應按合同總價的1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同時, 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賣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拒絕履行交貨義務, 應該按合同總價的3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6.2賣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承諾和保證的, 經買方通知限期糾正後, 其拒不糾正、在限期內為糾正或糾正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賣方應按合同總價的1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同時, 買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6.3買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 每逾期一日, 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貨貸款基準率支持違約金。

6.4依據本合同約定的賣方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等, 買方在支付每一筆合同價款時有權等額扣除。

四、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本次合同的簽訂將對公司原料藥板塊業務產生積極影響, 並對公司本年度以及下一年度的經營業績產生重要貢獻;

2.本次合同的履行對本公司的業務獨立性不構成影響, 本公司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對當事人形成依賴的情形。

特此公告。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2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