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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證券代碼:000033 證券簡稱:新都退 公告編號:2017-06-02-01

深圳新都酒店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二次風險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將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被摘牌。

●公司股票全部為無限售流通股。

●公司股票於2017年5月24日進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個交易日後公司股票將被摘牌。 截至2017年6月1日收市已交易5個交易日,預計公司股票將於25個交易日(或者於2017年7月6日)後被終止上市。

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2017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17]311號),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 等相關規定,公司股票於 2017 年 5 月 24 日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及漲跌幅限制

1、證券代碼:000033

2、證券簡稱:新都退

3、漲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為2017年5月24日,退市整理期為三十個交易日,預計最後交易日期為2017年7 月6 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全天停牌不計入退市整理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天數不超過五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間,公司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開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項遵守《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 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個交易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間,公司將在首個交易日、前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五個交易日發佈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佈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公司將不籌畫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宜 的說明

公司目前正在籌畫的擬以現金增資方式取得廣州銘誠電腦科技有限公司51%股權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因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中關於“投資人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批准恢復上市”的重組交割條件及交割安排約定已不能滿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自動終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5年修訂)的相關規定,公司承諾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公司將不籌畫或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

五、其他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2016〕1號)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本規定。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及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5月15日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根據前述規定,下述股東不得減持: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6月1日

證券代碼:000033 證券簡稱:新都退 公告編號:2017-06-02-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進展情況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5月31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自然人李慶來訴本公司合同糾紛案【(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90號】一審民事判決書。

二、案件基本情況

公司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18日分別披露了自然人李慶來訴本公司合同糾紛的重大訴訟公告以及重大訴訟進展公告,詳細情況請見公司2016年6月8日及2016年6月18日刊登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的相關公告(公告編號分別為2016-06-08、2016-06-18)。

三、案件的判決情況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

1、涉案款項雖然在《合作協定》中名為投資款,但該款項的性質實為李慶來向李聚全提供的借款。

2、按照《合作協定》的約定,李聚全應於2014年3月1日前向李慶來歸還“投資款”及“收益”,“收益”約定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的約定,李慶來主張按照年利率24%計算,符合法院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3、雖然《合作協定》約定“投資款”(即借款)總額2000萬元、李聚全出具的《收條》寫明收到李慶來借款1600萬元,但李慶來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向李聚全實際交付的借款金額為1500萬元,故李聚全應向李慶來歸還借款1500萬元及自收到借款之日(2013年11月30日)起以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李聚全於2015年4月23日歸還的90萬元應從其應付的利息中扣除。

4、新都酒店並非涉案款項的借款人,《合作協定》中也未約定新都酒店承擔還款或擔保責任,李慶來要求新都酒店與李聚全共同償還涉案借款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5、戈盾基於李聚全的委託代收李慶來的轉款,應由李聚全承擔法律責任,李慶來要求戈盾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李聚全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慶來歸還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並支付該款項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利息應扣除人民幣90萬元)。

2、駁回原告李慶來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7800元,由原告李慶來負擔人民幣7362.5元,由被告李聚全負擔人民幣110437.5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李聚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李慶來、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戈盾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李聚全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判決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判決對公司本期和期後利潤不產生影響。

六、備查檔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書。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

1、涉案款項雖然在《合作協定》中名為投資款,但該款項的性質實為李慶來向李聚全提供的借款。

2、按照《合作協定》的約定,李聚全應於2014年3月1日前向李慶來歸還“投資款”及“收益”,“收益”約定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的約定,李慶來主張按照年利率24%計算,符合法院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3、雖然《合作協定》約定“投資款”(即借款)總額2000萬元、李聚全出具的《收條》寫明收到李慶來借款1600萬元,但李慶來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向李聚全實際交付的借款金額為1500萬元,故李聚全應向李慶來歸還借款1500萬元及自收到借款之日(2013年11月30日)起以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李聚全於2015年4月23日歸還的90萬元應從其應付的利息中扣除。

4、新都酒店並非涉案款項的借款人,《合作協定》中也未約定新都酒店承擔還款或擔保責任,李慶來要求新都酒店與李聚全共同償還涉案借款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5、戈盾基於李聚全的委託代收李慶來的轉款,應由李聚全承擔法律責任,李慶來要求戈盾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李聚全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慶來歸還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並支付該款項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利息應扣除人民幣90萬元)。

2、駁回原告李慶來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7800元,由原告李慶來負擔人民幣7362.5元,由被告李聚全負擔人民幣110437.5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李聚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李慶來、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戈盾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李聚全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判決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判決對公司本期和期後利潤不產生影響。

六、備查檔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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