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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眾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無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情形。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召開時間

2、現場會議地點:杭州市濱江區江漢路1785號雙城國際4號樓17層本公司會議室

3、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長陳均先生(董事長潘麗春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委託副董事長陳均先生主持會議)

6、股權登記日:2017年5月24日(星期五)

7、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規定。

8、出席情況

9、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會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現場採用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一)審議通過《關於延長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相關事項決議有效期的議案》

1、表決情況:

經表決,同意103,298,722股,占出席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占出席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0%;棄權0股,占出席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0%。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6,083,083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

2、表決結果:本項議案為特別決議議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述議案詳見2017年5月16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 的《關於延長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相關事項決議及授權有效期的公告》。

(二)審議通過《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延長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相關事項有效期的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2、律師姓名: 徐偉民 高佳力

3、法律意見書結論性意見:

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參加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路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表決結果為合法、有效。

四、備查檔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經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對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浙江眾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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