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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最全面梳理

編者按: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流轉稅。 從計稅原理上說, 增值稅的徵稅對象是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 用當期銷項稅額抵減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稅額。 值得注意的是, 並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鏈條”上, 銷項和進項應當存在著對應關係, 一旦抵扣“鏈條”中斷, 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就不能從納稅人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本期文章將為大家梳理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要點知識, 以期對讀者有所助益。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概念

進項稅額, 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 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進項稅額是納稅人在抵扣前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其有三個方面的意義:(1)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產生進項稅額的行為必須是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3)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支付給銷貨方、應稅勞務和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提供方, 或者購買方自己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二、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

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是用當期銷項稅額抵減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稅額。

因此清晰掌握哪些進項稅額准予抵扣, 哪些不准予抵扣成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關鍵因素。 在准予抵扣的情形中, 主要分為憑票抵扣稅額和計算抵扣稅額, 憑票抵扣又分為當期抵扣和分期抵扣, 計算抵扣主要是針對收購農產品而言。

(一)一般情形下——憑票抵扣

購進方的進項稅額一般由銷售方的銷項稅額對應構成。 故進項稅額在正常情況下是: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 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稅額進行抵扣。 未全部取得的,

採取《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進行抵扣。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提示: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需要當月進行認證或勾選, 認證相符或確認勾選的, 應在次月申報期進行申報抵扣, 否則不予抵扣。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要進行“先比對後抵扣”, 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 應於稽核比對相符的當月申報期內進行申報抵扣, 否則不予抵扣。

隨著“營改增”全面開展, 目前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參見下表:

(二)特殊情形之一——計算抵扣

(1)計算抵扣購進農產品的進項稅

購進方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 但可以自行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情形——購進農產品, 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 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2017年4月28日,財稅〔2017〕37號公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並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扣除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根據檔內容顯示,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一部分按11%抵扣、部分可按13%抵扣,有些不得抵扣,具體情形參見下表。

注:特殊情況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除此之外為一般情況。

(三)特殊情形之二——按比例分次抵扣進項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①抵扣時間。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②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2年抵扣的規定。

(2)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100%

(4)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三、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原理

納稅人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主要可以歸納為三大類:(1)業務不該抵。稅收法規和規章對納稅人的一些業務活動或經營行為作出了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規定;(2)憑證不合規。取得的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3)資格不具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項稅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的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①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②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根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一般原理,對增值稅不可抵扣進項稅額規則可以有以下三種理解:

(1)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及發生應稅行為之後,增值稅“鏈條”中斷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用於免稅項目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用於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等,增值稅“鏈條”中斷,不可能再有銷售環節的銷項稅額出現。

(2)採用簡易徵稅方法計算增值稅,適用了低於正常稅率的徵收率,該徵收率是結合增值稅多檔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的稅收負擔水準而設計的,其稅收負擔與一般納稅人的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

(3)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是增值稅以票管稅的要求體現。

“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增值稅不可抵扣進項稅的具體情形有很多,但是根據以上增值稅的扣稅原理進行判斷就可以做到遊刃有餘,本文對與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具體情形就不再一一列舉。

小結:

增值稅應納稅額由當期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計算而來,關於稅額的計算相對於其他稅種來說較為複雜。特別是“營改增”之後,增值稅涉及到的徵稅範圍擴大,稅率也因具體徵稅物件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中還涉及到徵收率、扣除率等問題。根據增值稅計稅原理,如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哪些進項稅額可扣哪些不可扣等,都是企業財會人員以及稅務人員應當掌握的知識要點。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2017年4月28日,財稅〔2017〕37號公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並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扣除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根據檔內容顯示,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一部分按11%抵扣、部分可按13%抵扣,有些不得抵扣,具體情形參見下表。

注:特殊情況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除此之外為一般情況。

(三)特殊情形之二——按比例分次抵扣進項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①抵扣時間。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②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2年抵扣的規定。

(2)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100%

(4)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三、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原理

納稅人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主要可以歸納為三大類:(1)業務不該抵。稅收法規和規章對納稅人的一些業務活動或經營行為作出了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規定;(2)憑證不合規。取得的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3)資格不具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項稅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的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①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②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根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一般原理,對增值稅不可抵扣進項稅額規則可以有以下三種理解:

(1)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及發生應稅行為之後,增值稅“鏈條”中斷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用於免稅項目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用於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等,增值稅“鏈條”中斷,不可能再有銷售環節的銷項稅額出現。

(2)採用簡易徵稅方法計算增值稅,適用了低於正常稅率的徵收率,該徵收率是結合增值稅多檔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的稅收負擔水準而設計的,其稅收負擔與一般納稅人的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

(3)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是增值稅以票管稅的要求體現。

“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增值稅不可抵扣進項稅的具體情形有很多,但是根據以上增值稅的扣稅原理進行判斷就可以做到遊刃有餘,本文對與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具體情形就不再一一列舉。

小結:

增值稅應納稅額由當期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計算而來,關於稅額的計算相對於其他稅種來說較為複雜。特別是“營改增”之後,增值稅涉及到的徵稅範圍擴大,稅率也因具體徵稅物件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中還涉及到徵收率、扣除率等問題。根據增值稅計稅原理,如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哪些進項稅額可扣哪些不可扣等,都是企業財會人員以及稅務人員應當掌握的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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