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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與大眾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合資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合資合同簽訂概況

2016年9月6日, 公司與大眾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簽署了合資合作諒解備忘錄, 並於2016年9月8日對外發佈了《江淮汽車與大眾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簽署合資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公告》(編號:臨2016-050)。

2017年5月23日, 公司對外披露了《江淮汽車關於收到的提示性公告》(編號:臨2017-018)。

2017年6月1日, 公司與大眾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德國柏林簽訂了《合資合同》,

雙方擬共同出資成立江淮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二、合資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合資合同簽訂背景

1.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註冊地址位於安徽省合肥市東流路176號;

2.大眾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註冊地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三裡屯路甲3號院2號樓。

3.甲方和乙方同意利用各自在傳統內燃機汽車和新能源汽車領域的技術和商務優勢, 在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框架下, 深入探討合作模式, 以新能源汽車產品為基礎, 成立一家研產銷一體的合資公司,

在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零部件的研發、生產、銷售、出行方案等領域開展全方位合作, 以期共同為節能減排等做出貢獻。

4.甲方和乙方希望簽訂本合同, 以規範其與合資公司的運營和管理有關的權利和責任。

(二)《合資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資公司的名稱、地址及分支機搆

合資公司的英文名稱為JAC Volkswagen Automotive Co., Ltd., 中文名稱為江淮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合資公司的法定位址為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在符合相關的中國法律並獲得相關機關批准的前提下, 合資公司可根據董事會的決議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搆、聯絡處、子公司或其他經營場所。

2.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與範圍

組建合資公司的目的是利用雙方在新能源汽車領域的技術和商務優勢開展全方位的合作,

實現在中國和海外市場共同合作開發、製造和銷售新能源汽車及提供出行解決方案等, 並開展相關的業務活動, 共同促進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推動中國汽車產業轉型升級;並希望將這種模式打造成中國汽車產業對外開放合作新形勢下的新範式。

合資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1)研發、製造新能源汽車, 包括純電動和增程式乘用車;

(2)研發、製造電動汽車電池等新能源汽車相關核心部件;

(3)銷售整車以及其零部件、元件、配件;

(4)進口及在中國購買其開展業務活動所需要的貨物及服務;

(5)出口整車以及其零部件、元件、配件;

(6)保證其產品的售後服務;

(7)倉儲和運輸服務;

(8)培訓、諮詢、試驗和技術服務;

(9)出行解決方案服務;

(10)二手車平臺服務;

(11)車輛互聯及大資料等服務;

(12)開展與上述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有關的和/或支持上述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的其他業務活動。

3.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六十億元 (RMB 6,000,000,000)。

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二十億元 (RMB 2,000,000,000)。 甲方應以現金方式向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繳付十億元(1,000,000,000)人民幣, 占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50%。 乙方應以現金方式向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繳付十億元(1,000,000,000)人民幣, 占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50%。

4.雙方的責任

4.1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除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之外, 甲方應:

(1)協助合資公司及時獲得設立合資公司所需的所有必要授權、許可、批准和同意;

(2)協助合資公司獲得和維持合資公司業務經營所需的所有必要授權、許可和批准;

(3)協助合資公司申請並獲得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項下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的各項稅收和關稅減免及其他鼓勵投資的優惠;

(4)協助合資公司就合資公司業務經營事宜與有關政府部門聯絡;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開設並維持人民幣和外匯帳戶;

(6)若合資公司要求, 協助合資公司選擇適當租賃物業或協助合資公司選擇適當場址建造新物業並幫助安排該等物業建造事宜;

(7)協助合資公司以合理公正的市場價格在中國境內採購品質合適的設備和物料, 並提供獲取成本最優的設備和物料的經驗和知識;

(8)為合資公司辦理機械、設備和材料(如有)進口的手續提供協助,並為之安排內陸運輸;

(9)協助合資公司以市場優惠價格獲得合資公司業務經營所需的各類公共設施(包括但不限於水、電、天然氣、熱力);

(10)應合資公司請求,協助合資公司招募合格的中國管理人員和其他雇員;

(11)協助合資公司為從中國境外聘用的員工辦理所有必要的入境簽證和工作許可;

(12)向合資公司提供先進的新能源汽車及相關技術,雙方可以聯合開發該等技術;

(13)盡力辦理合資公司請求的其他事項。

4.2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除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之外,乙方應:

(1)以乙方和合資公司互相約定的方式向合資公司提供與管理、業務經營和銷售有關的經驗和專業知識;

(2)在產品開發、製造、品質和供應鏈能力升級等方面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援;

(3)在輕量化、模組化、智慧化及合資公司自主開發產品的設計開發、試驗驗證等方面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援;

(4)在車聯網和無人駕駛等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過程中為合資公司提供技術支援;

(5)在製造能力上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包括並不限於:幫助合資公司建立模、夾、檢具,工位器具選定標準;

(6)在品質管制上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包括並不限於:幫助合資公司建立1)品質體系,2)外購件、整車的實物品質評價方法、手段及標準,3)過程一致性保證方式及評價方法,4)整車性能評價方式及標準等,以保證合資公司品質目標達成;

(7)在供應鏈管理上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包括並不限於:幫助合資公司建立供應商選定標準、供應商管理方式及手段等;

(8)在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制定財務報表中提供支援,以確保乙方可按權益法合併財務報表;

(9)幫助合資公司對大眾特定的PQ平臺進行電動化改造,在設計開發、試驗驗證、產品製造、品質控制和供應鏈開發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援;具體內容(包括費用和成本)將在具體的"技術授權合約"和"技術服務協定"中進一步討論和確定;

(10)幫助合資公司對甲方許可至合資公司的車型進行產品品質與性能提升;

(11)乙方或關聯公司可以提供先進的新能源汽車及相關技術,雙方可以聯合開發該等技術;

(12)盡力辦理合資公司請求的其他事項。

5.董事會

合資公司董事會應由八(8)名董事組成,其中四(4)名由甲方委派,四(4)名由乙方委派。每一方可以以向合資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並抄送對方的方式任免由其委派的董事。

董事任期四(4)年,且經原委派方繼續委派,董事可以連任。首屆董事會的董事任期始于成立日。

乙方委派的董事擔任董事長。甲方委派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

6.監事

合資公司設有兩名監事,雙方各委派一名監事(簡稱"監事")。監事任期四(4)年,且經原委派方繼續委派,監事可以連任。

7.合資公司業務管理組織

合資公司設經管會,由一(1)名總經理和一(1)名第一副總經理構成。總經理和第一副總經理均應由具有合適資歷和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經理和第一副總經理的分工由董事會決定。

總經理應當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資期限內,總經理由甲方提名,並由董事會任免。總經理任期四(4)年,原則上經董事會再次任命可以連任。未經董事會事先書面決議批准,總經理不得在其授權範圍之外與任何協力廠商訂立可能約束合資公司的任何協議。

第一副總經理,由乙方提名,由董事會任免。第一副總經理任期四(4)年,原則上經董事會再次任命可以連任。第一副總經理就所管轄業務需向總經理報告。

8.合資公司的產品範圍

根據董事會全體一致決定,合資公司可以對下述產品進行開發、生產,和/或銷售:

(1)新能源汽車,包括但不限於純電動和增程式乘用車;

(2)電動汽車電池;

(3)整車以及其零部件、元件、配件;

(4)專門為特定市場(包括中國市場和出口市場)開發的產品;

9.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

合資公司成立後應立即著手準備規劃全新新能源汽車工廠的建設,根據目前測算,目標是年產量36萬輛規模產能,建廠具體方案由合資公司制定。

10. 品牌及商標

合資公司應當設立一個新品牌,該品牌應當由合資公司擁有,相關商標應當由合資公司註冊。

合資公司可以,根據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申請、註冊自己的中文、拉丁文字及圖形商標,並可以將該等商標應用於合資公司的自有產品。

11. 新業務

合資各方確認,合資公司可以在移動出行、車輛互聯、大資料、二手車平臺、再製造等新業務領域進行合作,該等新業務應由江淮-大眾銷售出行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出行公司")負責,大眾集團全球該等業務領域的平臺和經驗可優先提供合資公司利用。

12.新能源積分

乙方及其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應當對公司滿足其自身在相關法規項下積分要求之外的所有多餘的新能源積分("多餘積分")享有第一優先購買權,該等新能源積分的價格應當與同期市場價格相一致。但是,如果甲方在其自身經營中不能滿足新能源積分要求,則各方應根據雙方商定的比例購買合資公司多餘的新能源積分。

13.合資期限及其延長

合資期限應自成立日起起算,並在成立日起的二十五(25)年後屆滿。

在合資期限期滿之前,任何一方可以至少提前十二(12)個月事先書面通知其他各方的方式提議延長合資期限。如果該提議被其他各方接受並獲得董事會的全體一致通過,則應在合資期限期滿之前的至少六(6)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交延長合資期限的申請書。在該申請書獲得批准之後,公司應辦理註冊手續以延長合資期限。

三、簽訂合資合同的影響

(一)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本次簽訂的合資合同,預計不會對公司2017年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構成影響。

(二)對上市公司經營的影響:此次雙方合資的順利實施,預期會提升公司技術水準和品牌溢價能力,有利於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進一步開拓國內外新能源汽車市場。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6月2日

(8)為合資公司辦理機械、設備和材料(如有)進口的手續提供協助,並為之安排內陸運輸;

(9)協助合資公司以市場優惠價格獲得合資公司業務經營所需的各類公共設施(包括但不限於水、電、天然氣、熱力);

(10)應合資公司請求,協助合資公司招募合格的中國管理人員和其他雇員;

(11)協助合資公司為從中國境外聘用的員工辦理所有必要的入境簽證和工作許可;

(12)向合資公司提供先進的新能源汽車及相關技術,雙方可以聯合開發該等技術;

(13)盡力辦理合資公司請求的其他事項。

4.2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除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之外,乙方應:

(1)以乙方和合資公司互相約定的方式向合資公司提供與管理、業務經營和銷售有關的經驗和專業知識;

(2)在產品開發、製造、品質和供應鏈能力升級等方面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援;

(3)在輕量化、模組化、智慧化及合資公司自主開發產品的設計開發、試驗驗證等方面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援;

(4)在車聯網和無人駕駛等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過程中為合資公司提供技術支援;

(5)在製造能力上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包括並不限於:幫助合資公司建立模、夾、檢具,工位器具選定標準;

(6)在品質管制上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包括並不限於:幫助合資公司建立1)品質體系,2)外購件、整車的實物品質評價方法、手段及標準,3)過程一致性保證方式及評價方法,4)整車性能評價方式及標準等,以保證合資公司品質目標達成;

(7)在供應鏈管理上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援,包括並不限於:幫助合資公司建立供應商選定標準、供應商管理方式及手段等;

(8)在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制定財務報表中提供支援,以確保乙方可按權益法合併財務報表;

(9)幫助合資公司對大眾特定的PQ平臺進行電動化改造,在設計開發、試驗驗證、產品製造、品質控制和供應鏈開發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援;具體內容(包括費用和成本)將在具體的"技術授權合約"和"技術服務協定"中進一步討論和確定;

(10)幫助合資公司對甲方許可至合資公司的車型進行產品品質與性能提升;

(11)乙方或關聯公司可以提供先進的新能源汽車及相關技術,雙方可以聯合開發該等技術;

(12)盡力辦理合資公司請求的其他事項。

5.董事會

合資公司董事會應由八(8)名董事組成,其中四(4)名由甲方委派,四(4)名由乙方委派。每一方可以以向合資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並抄送對方的方式任免由其委派的董事。

董事任期四(4)年,且經原委派方繼續委派,董事可以連任。首屆董事會的董事任期始于成立日。

乙方委派的董事擔任董事長。甲方委派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

6.監事

合資公司設有兩名監事,雙方各委派一名監事(簡稱"監事")。監事任期四(4)年,且經原委派方繼續委派,監事可以連任。

7.合資公司業務管理組織

合資公司設經管會,由一(1)名總經理和一(1)名第一副總經理構成。總經理和第一副總經理均應由具有合適資歷和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經理和第一副總經理的分工由董事會決定。

總經理應當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資期限內,總經理由甲方提名,並由董事會任免。總經理任期四(4)年,原則上經董事會再次任命可以連任。未經董事會事先書面決議批准,總經理不得在其授權範圍之外與任何協力廠商訂立可能約束合資公司的任何協議。

第一副總經理,由乙方提名,由董事會任免。第一副總經理任期四(4)年,原則上經董事會再次任命可以連任。第一副總經理就所管轄業務需向總經理報告。

8.合資公司的產品範圍

根據董事會全體一致決定,合資公司可以對下述產品進行開發、生產,和/或銷售:

(1)新能源汽車,包括但不限於純電動和增程式乘用車;

(2)電動汽車電池;

(3)整車以及其零部件、元件、配件;

(4)專門為特定市場(包括中國市場和出口市場)開發的產品;

9.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

合資公司成立後應立即著手準備規劃全新新能源汽車工廠的建設,根據目前測算,目標是年產量36萬輛規模產能,建廠具體方案由合資公司制定。

10. 品牌及商標

合資公司應當設立一個新品牌,該品牌應當由合資公司擁有,相關商標應當由合資公司註冊。

合資公司可以,根據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申請、註冊自己的中文、拉丁文字及圖形商標,並可以將該等商標應用於合資公司的自有產品。

11. 新業務

合資各方確認,合資公司可以在移動出行、車輛互聯、大資料、二手車平臺、再製造等新業務領域進行合作,該等新業務應由江淮-大眾銷售出行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出行公司")負責,大眾集團全球該等業務領域的平臺和經驗可優先提供合資公司利用。

12.新能源積分

乙方及其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應當對公司滿足其自身在相關法規項下積分要求之外的所有多餘的新能源積分("多餘積分")享有第一優先購買權,該等新能源積分的價格應當與同期市場價格相一致。但是,如果甲方在其自身經營中不能滿足新能源積分要求,則各方應根據雙方商定的比例購買合資公司多餘的新能源積分。

13.合資期限及其延長

合資期限應自成立日起起算,並在成立日起的二十五(25)年後屆滿。

在合資期限期滿之前,任何一方可以至少提前十二(12)個月事先書面通知其他各方的方式提議延長合資期限。如果該提議被其他各方接受並獲得董事會的全體一致通過,則應在合資期限期滿之前的至少六(6)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交延長合資期限的申請書。在該申請書獲得批准之後,公司應辦理註冊手續以延長合資期限。

三、簽訂合資合同的影響

(一)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本次簽訂的合資合同,預計不會對公司2017年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構成影響。

(二)對上市公司經營的影響:此次雙方合資的順利實施,預期會提升公司技術水準和品牌溢價能力,有利於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進一步開拓國內外新能源汽車市場。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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