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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姚前:聚焦數位貨幣的發展與監管

觀察者言:比特幣為網路世界ICO(初始數位貨幣發行)現象中的一種。 比特幣只是准數字貨幣, 而無法成為法定意義上的數字貨幣。 比特幣名義上叫幣, 實質為為非貨幣數字資產。 比特幣或許是一個有一定收藏價值、小眾的資產類別;然而回顧歷史, 各類資產泡沫和歷次金融危機在某種程度上均是人性弱點的體現。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文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資產, 無法有效履行貨幣的交易媒介、計價單位和價值儲藏三項基本職能, 自身尚未具備成為真正貨幣的條件, 更別說取代有國家信用背書、具有最高價值信任的法幣, 所以把它定義為“准”數字貨幣更為準確。

ICO (Initial Coin Offering, 初始數字貨幣發行)現象無法回避。 從制度建設出發, 我們應該儘快在法律上給予ICO一個說法, 一個完整的監管框架, 對於促進整個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非常重要。

可以採取監管沙箱的方式。 法定數字貨幣的內在價值支撐是不能有任何變化的, 變化的地方在於貨幣形態數位化, 在於數位發行技術。

多視角分析數位貨幣

首先, 報告敏銳地觀察到了互聯網經濟條件下, “貨幣創新”這個極具前瞻性的命題。 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數字貨幣, 立意格局很高。

其次, 報告比較全面地梳理了近段時間的研究文獻, 把IMF、BIS、央行的一些報告進行提煉, 總結出了主要的觀點、結論, 體現在定義裡, 為之後的研究打下了好的基礎。

再次, 報告建立了創新貨幣形態的數位貨幣與貨幣基礎理論研究之間的關聯, 嘗試運用諸如新貨幣經濟學、貨幣市場理論等貨幣經濟學新方法, 來解釋和分析數字貨幣領域。

值得稱讚的是, 報告從經濟學和技術兩個維度展開分析, 提出了基於時間的區塊鏈去中心化方案。 儘管該方案有待商榷, 但這是一個很好的嘗試。

最後, 報告做到了理論聯繫實際, 提出了數字貨幣創新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這兩項中央銀行核心職能的影響, 並且探索了由此帶來的合規性和監管創新問題。 並提出了DLT(分散式帳本技術)是否可以支撐未來金融基礎設施的問題, 為進一步的研究帶來啟示。

將比特幣定義為“准”數字貨幣更準確

如今數位貨幣這個話題被炒得很熱, 人們大都認為比特幣就代表數字貨幣。 其實把比特幣稱為“准”或“類”數字貨幣較為合適。 比特幣、乙太幣等利用區塊鏈技術, 解決了數位化支付的技術信任問題,

乙太幣的智慧合約技術還可以開啟新的商業應用模式。 因此前景被投資者普遍看好, 但先進技術並不能解決其背後的資產價值信任問題。

BIS、IMF都指出, 比特幣背後缺乏強大的資產支撐, 這樣的弱點是致命的。 有人也開玩笑說“挖礦是比特幣最大的敗筆”, 儘管從技術角度來說, 這是一種創新。 這一固有缺陷導致比特幣價值不穩, 公信力不強, 可接受範圍有限, 容易產生較大的負外部性。 所以準確地說, 雖然比特幣名義上叫“幣”, 實質上只是一種非貨幣數位資產。 廣為人知的“虛擬貨幣”的定義, 所謂的“虛擬”這一限定詞, 個人理解即為尚不夠格之意。

貨幣是資產, 但資產不一定是貨幣,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資產因流動性水準低、流動性風險高,

無法有效履行貨幣的交易媒介、計價單位和價值貯藏三項基本職能, 尚未具備成為真正貨幣的條件, 更遑論取代由國家信用背書、具有最高價值信任的法幣。

理性看待ICO

有人認為, 准數位貨幣代表的是技術基礎設施的使用權, 或者是使用開源專案服務的預付費, 但目前來看, 私人持有准數字貨幣, 更多是為了投資或投機, 而不是用於交易支付。 資料統計和專家評估結果顯示, 比特幣拿來做交易的比例並不高。 大部分持有者只是簡單持有, 交易的比例低於20%。 從持有者結構來看, 早期的比特幣持有者中技術愛好者居多, 但從2013年開始, 一些非技術人員和機構開始持有比特幣。 相關經驗也表明,新參與者把它作為一項資產去投資,而不是作為交易媒介來使用。

ICO現在是區塊鏈項目非常重要的融資手段,可以融到的資金量是VC投資的2倍以上。最早ICO被解讀為Initial Coin Offering(初始數字貨幣發行),和IPO非常像。考慮到私人發行准數位貨幣的敏感性,並且對於“Coin是否是貨幣”也存在爭議,因此有文獻稱其為Initial Crypto Token Offering(初始加密代幣發行)。這個說法比較準確,指的是通過發行加密代幣方式進行融資。所謂代幣,現實中通常是指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替代貨幣的某種憑證。它可以被視為一種在區塊鏈上發行和流通的加密股權。儘管目前來看很多ICO並沒有太大價值,但它的出現對區塊鏈行業的發展還是有利的。

比如乙太坊,它的起步是通過ICO募集了3萬多個比特幣,致力於發展一個無法停止、抗遮罩和自我維護的去中心化智慧合約平臺——在區塊鏈的發展過程中,智慧合約是一個不錯的方向。再比如資料層上,ICO發行的Zcash(零幣),它推進了交易資訊完全匿名這項技術的發展,而且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推進,這個代幣一問世價格就極高。再比如NextCoin,ICO募集的資金用於開發基於PoS(權益證明機制)的區塊鏈。類似例子很多,包括應用層面上基於支付、數位錢包、資產交易、基金管理、存儲、博彩、遊戲等各種去中心化的應用專案。儘管我不贊成炒幣,但ICO現象無法回避,也值得研究,比如說如何定價?

目前說ICO是投資也好、投機也罷,總之它的收益率非常高。10年前,1萬個比特幣的市值買不到一張披薩,如今一個比特幣的價格超過一單位黃金。目前國家對比特幣持非常嚴厲的態度,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在謹慎的基礎上也需要對ICO市值排名前十的公司網開一面。一方面給大家提供一個投資的機會——沒准投到黑科技,總比購買某些垃圾股強。另一方面,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周邊國家,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是鼓勵發展比特幣的,他們認為這可能是優質資產。且不說這可以促進金融科技產業創新,至少持有優質資產是符合國家利益的。

貨幣理論裡也有一個和ICO加密股權非常相近的說法:現金或通貨本質上是中央銀行對公眾發行的債務,或由於其具有的或有債權性質(Contingent Claims),亦可視同公眾對主權國家持有的權益資產。因為私人准數字貨幣是一種在區塊鏈上發行和流通的加密股權,與主權國家向公眾發行的債務或者權益資產高度近似。所以,貨幣當局心生警惕也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現在炒幣風非常盛行,但我們需要區別對待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一哄而上和全盤否定,都是常犯的錯誤。

對ICO可實施“監管沙箱”方式

一定要對ICO做好監管,可以對它審慎性寬容,但也絕不能任由其大行其道。目前ICO業務存在于社區加上代幣交易所的環境中,社區和代幣交易所本身是相分離的,這會導致監管的不連續,而且代幣在交易所中炒作會導致ICO發行的代幣價格嚴重偏離其項目的內在價值。理論上,代幣的價格應該由ICO專案的內在品質來決定。倘若ICO項目本身沒有實質價值,上家買入代幣僅是期待下家能以更高的價格接盤,那麼這種擊鼓傳花式的炒作投機,就是一個典型的龐氏騙局。對此,我們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目前ICO處於法律監管的邊緣,從制度建設出發,應該儘快在法律上給予ICO一個說法。一個完整的監管框架對於促進整個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非常重要。和報告的觀點一致,我也建議能夠實施監管沙箱的方式。

有幾種方案可供參考,一種是成立類似眾籌平臺的ICO平臺,承擔投資者教育、風險提示、ICO專案審查、資格認定、資金託管、敦促資訊披露、督察資金使用、反洗錢等相關職責。另一種是以加密代幣交易所為監管方式,但這種方式的缺點在於,即使管住了代幣交易所,它還可以去中心化地來做交易。還有建議引入風險投資(VC)的管理思路,讓專業管理人員選擇投資方向,輔助ICO專案運營,促進創新的同時提升ICO專案的透明度。隨著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技術的發展和成熟,未來代幣交易所也可能去中心化,屆時單國的監管行動將失去抓手,國際監管合作與協調尤為重要。

英國和澳大利亞有一些沙箱監管的經驗,它們有一個很清晰的金融監管模式來把控。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系,在此體系下,很容易產生監管套利、監管混亂的現象,也不符合ICO專案的多元創新特點和測試需要。因此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將其提升到更有效的層次,對於開展監管沙箱具有重要意義。

在ICO監管中,加強投資者教育尤為重要。成熟的市場需要成熟的投資者。回顧歷史,各類資產泡沫和歷次金融危機在某種程度上均是人性弱點的體現。目前ICO代幣還是一個新鮮事物,技術性強,對其屬性界定和價值認知,仍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和分歧。ICO投資者保護需要監管有所作為,但從長遠來看,根本上還需要投資者自身的成熟,包括專業的知識、穩定的情緒和理性的認知等。

乙太坊與智慧合約相互推動發展

報告提出的基於時間的去中心化支付方案,非常有趣。不過這更像是私有鏈而非公有鏈下的方案。有兩個問題在私有鏈能解決,但公有鏈無法實現。

第一,該技術方案要求一個統一的時間基準,系統的運行依賴於可信、可靠的時間基準服務,且各個節點能夠保證絕對的時間同步。公有鏈的時間是相對的——不僅節點本地時間不同,因為通信延遲,節點收到資料包的時間有差異,連順序也未必相同,因此公有鏈只關心先後順序,不關心事件的絕對時間,沒有絕對時空的概念。

第二,該技術方案只描述了常態下的系統運作。在公有鏈下,系統是在開放空間裡,環境不可控,因此最大的難點在於各種異常處理,包括丟包、延時、出現“壞人”等等。因此公有鏈的設計重點應當是非常態下如何處理異常的機制。目前來說,區塊鏈研究裡共識演算法方面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相反,因為乙太坊,智慧合約方面的突破比較快——考慮到以

太幣的上升勢頭,它是有可能超過比特幣的。從應用的前景來說,區塊鏈裡面的元件也不是均勻發展的,目前基本都集中在智慧合約上,這是不是區塊鏈上的人工智慧?因為可以開啟真正的智慧化商業應用模式。正因如此,智慧合約方面的技術在快速發展,儘管遭遇了“The DAO”這樣的重大安全事故。只有攻克難關才會有創新,乙太坊的努力吻合了這個方向。

“兩個鬆綁”

是否可以提 “兩個鬆綁”?一是將數位貨幣和比特幣進行鬆綁;二是將數位貨幣和區塊鏈進行鬆綁。

不要狹隘地把數字貨幣理解為就是比特幣,應該從私人數位貨幣上升到法定數位貨幣這樣的視野來審視問題。我們應對數字貨幣進行中國化的定義——這本就是全新領域,不一定要照抄已有說法。從公共經濟學的視角來看,也許有助於理解准數位貨幣和數位貨幣。

根據哈特穆特•皮希特(1992)的觀點,貨幣服務由“清償服務”和“核算單位價值穩定化服務”構成,其中“清償服務”(即廣泛清償性)具有准公共產品屬性,而貨幣的“核算單位價值穩定化服務”具有公共產品屬性。

一般而言,私人部門若想成功地提供公共產品,需要具備一系列條件:首先,私人供給的公共產品一般應是准公共產品。其次,准公共產品的規模和範圍一般較小,涉及的消費者數量有限。再次,在准公共產品的消費上必須存在排他性技術。最後,也是最為關鍵的是,私人若想成功地提供公共產品必須要有一系列制度條件來保障。

對照看,私人准數字貨幣的弱點是顯而易見的,比如我們經常會看到因私密金鑰洩露導致數字資產被盜卻難以追償的情況發生;在維持比特幣流動性最為關鍵的比特幣交易所層面上,亦未有相關的制度保障(銀行體系的存款保險、央行最後貸款人等制度安排),以保障比特幣交易、提現和儲藏的安全性。2014年2月7日,因遭到網路攻擊,世界最大規模的比特幣交易所Mt.Gox停止比特幣提取業務,引發交易混亂,隨後Mt.Gox宣佈破產。顯然,私人准數位貨幣不具備提供“清償服務”和“核算單位價值穩定化服務”等公共產品服務的能力,唯有法定數位貨幣才能勝任和擔當這一角色,唯有法定數位貨幣才能成為新一代金融基礎設施以及未來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石。

對於上述第二個鬆綁,我是這樣理解的。採用傳統的分散式架構,就不能進行數位貨幣的研發工作嗎?當然不可能。數位貨幣原來是密碼學的一個分支,遠在比特幣之前就存在。為什麼我們要如此依賴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是否成熟?能否真正地大規模使用?對此的顧慮有很多,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將區塊鏈與數字貨幣互相捆綁?這是一項可選技術,至於怎麼使用,卻很靈活——這就是一個工具,該怎麼用就怎麼用,不好用的話放棄也是一種選擇。

當然,對我們來說,區塊鏈技術確實具有啟發性。在我們進行系統建設的時候,最早怎麼可能想到高價值資料不允許修改?這樣的理念一定要植入新的系統建設中。傳統分散式架構裡的共識演算法很少考慮異常情況。因為在從原來的專有系統走向開放的過程中,務必要考慮各種受到攻擊破壞的可能以及極端異常現象。對此,區塊鏈提供了很多借鑒,比如採用拜占庭協議來處理出現“叛徒”的情況,這是對傳統分散式系統的改進,我們可以學習這樣的理念,但方法可以多樣。

再比如,智慧合約對央行數字貨幣提出更高品質的要求,我認為這是需要考慮的。現有支付產品的使用感已經很好,新的支付工具要具有更好的品質,才能提高對顧客的吸引力。

法定數位貨幣的競爭力在哪

法定數位貨幣的競爭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技術的角度來說,一定要吸收借鑒先進成熟的數位技術,這點非常重要——而這恰恰是私人准數字貨幣的長處。二是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它要把傳統貨幣長期演進過程中的合理內涵繼承下來。

法定數位貨幣作為一種新型貨幣,一定要考慮其與傳統貨幣、私人准數位貨幣的異同,即想變什麼,包括哪些地方要變、哪些地方不變,為什麼要變,該揚棄什麼該繼承什麼等等,明確這些問題非常重要。法定數字貨幣的內在價值支撐是不能有任何變化的。變化的地方在於貨幣形態數位化,在於數位發行技術。原來在發行的過程中,紙幣上只能有面額、發鈔機構等資訊,但新的技術可以嘗試在這方面做出調整。比如,記下每張數位貨幣的持有人資訊及流轉過程中全生命週期的資訊,這是技術進步的結果,當然反過來也會對技術系統提出很高的要求。需要有全新的理念,這種理念的落地,還需要在實踐中摸索。

最近歐洲央行有一個評估報告。歐央行建議,允許非銀行主體以1:1的比率,將銀行存款轉化為數位基礎貨幣,依據是非銀行主體使用數位基礎貨幣的主要目的是代替現金,而非銀行存款。歐央行認為,只要以取代現金為主,數位基礎貨幣的負面效應就可以忽略不計。在起步階段,可將央行數位貨幣定位成現金的補充或替代,直到獲取更多的經驗。這一循序漸進的思路理應成為大部分國家央行的共識。

該報告跟我們的思路是一致的。目前法定數位貨幣的產生有兩種方式,還有一種是擴表方式——中央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目標的需要,通過資產購買的方式,向市場發行數位貨幣,擴大央行的資產負債表。當然會有另外的問題出現,前提是要界定合格的資產類型,以適當的數量和價格進行購買。這種方式比較複雜,某種意義上來說,歐央行提供了一個容易起步、也容易取得大家共識的方案。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法定數字貨幣天然具有法償性質,在具備流通環境的條件下,任何人、任何機構不能拒收,但是如前所述,現金或通貨本質上是主權國家向公眾發行的債務或權益資產,因此在主權國家債務貨幣化、外債水準過高、違約風險上升的情況下,本國居民也會對本幣失去興趣。在極端情況下,本國現金(包括法定數位貨幣)也可能失去貨幣的資格,這也不是危言聳聽。反過來說,如何科學決定並調控數位貨幣發行量,以確保幣值穩定,應該成為央行發行法定數位貨幣最重要的考量,也會成為不同貨幣當局在數位經濟時代展開數位貨幣競爭的關鍵所在。■

本文為作者在2017年5月13日的金融四十人論壇“數字貨幣的理論基礎與中國創新”,就謝平的《數字貨幣研究》所做的評審文章。

作者系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副司長、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

作者:姚前

原載於:金融混業觀察

相關經驗也表明,新參與者把它作為一項資產去投資,而不是作為交易媒介來使用。

ICO現在是區塊鏈項目非常重要的融資手段,可以融到的資金量是VC投資的2倍以上。最早ICO被解讀為Initial Coin Offering(初始數字貨幣發行),和IPO非常像。考慮到私人發行准數位貨幣的敏感性,並且對於“Coin是否是貨幣”也存在爭議,因此有文獻稱其為Initial Crypto Token Offering(初始加密代幣發行)。這個說法比較準確,指的是通過發行加密代幣方式進行融資。所謂代幣,現實中通常是指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替代貨幣的某種憑證。它可以被視為一種在區塊鏈上發行和流通的加密股權。儘管目前來看很多ICO並沒有太大價值,但它的出現對區塊鏈行業的發展還是有利的。

比如乙太坊,它的起步是通過ICO募集了3萬多個比特幣,致力於發展一個無法停止、抗遮罩和自我維護的去中心化智慧合約平臺——在區塊鏈的發展過程中,智慧合約是一個不錯的方向。再比如資料層上,ICO發行的Zcash(零幣),它推進了交易資訊完全匿名這項技術的發展,而且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推進,這個代幣一問世價格就極高。再比如NextCoin,ICO募集的資金用於開發基於PoS(權益證明機制)的區塊鏈。類似例子很多,包括應用層面上基於支付、數位錢包、資產交易、基金管理、存儲、博彩、遊戲等各種去中心化的應用專案。儘管我不贊成炒幣,但ICO現象無法回避,也值得研究,比如說如何定價?

目前說ICO是投資也好、投機也罷,總之它的收益率非常高。10年前,1萬個比特幣的市值買不到一張披薩,如今一個比特幣的價格超過一單位黃金。目前國家對比特幣持非常嚴厲的態度,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在謹慎的基礎上也需要對ICO市值排名前十的公司網開一面。一方面給大家提供一個投資的機會——沒准投到黑科技,總比購買某些垃圾股強。另一方面,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周邊國家,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是鼓勵發展比特幣的,他們認為這可能是優質資產。且不說這可以促進金融科技產業創新,至少持有優質資產是符合國家利益的。

貨幣理論裡也有一個和ICO加密股權非常相近的說法:現金或通貨本質上是中央銀行對公眾發行的債務,或由於其具有的或有債權性質(Contingent Claims),亦可視同公眾對主權國家持有的權益資產。因為私人准數字貨幣是一種在區塊鏈上發行和流通的加密股權,與主權國家向公眾發行的債務或者權益資產高度近似。所以,貨幣當局心生警惕也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現在炒幣風非常盛行,但我們需要區別對待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一哄而上和全盤否定,都是常犯的錯誤。

對ICO可實施“監管沙箱”方式

一定要對ICO做好監管,可以對它審慎性寬容,但也絕不能任由其大行其道。目前ICO業務存在于社區加上代幣交易所的環境中,社區和代幣交易所本身是相分離的,這會導致監管的不連續,而且代幣在交易所中炒作會導致ICO發行的代幣價格嚴重偏離其項目的內在價值。理論上,代幣的價格應該由ICO專案的內在品質來決定。倘若ICO項目本身沒有實質價值,上家買入代幣僅是期待下家能以更高的價格接盤,那麼這種擊鼓傳花式的炒作投機,就是一個典型的龐氏騙局。對此,我們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目前ICO處於法律監管的邊緣,從制度建設出發,應該儘快在法律上給予ICO一個說法。一個完整的監管框架對於促進整個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非常重要。和報告的觀點一致,我也建議能夠實施監管沙箱的方式。

有幾種方案可供參考,一種是成立類似眾籌平臺的ICO平臺,承擔投資者教育、風險提示、ICO專案審查、資格認定、資金託管、敦促資訊披露、督察資金使用、反洗錢等相關職責。另一種是以加密代幣交易所為監管方式,但這種方式的缺點在於,即使管住了代幣交易所,它還可以去中心化地來做交易。還有建議引入風險投資(VC)的管理思路,讓專業管理人員選擇投資方向,輔助ICO專案運營,促進創新的同時提升ICO專案的透明度。隨著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技術的發展和成熟,未來代幣交易所也可能去中心化,屆時單國的監管行動將失去抓手,國際監管合作與協調尤為重要。

英國和澳大利亞有一些沙箱監管的經驗,它們有一個很清晰的金融監管模式來把控。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系,在此體系下,很容易產生監管套利、監管混亂的現象,也不符合ICO專案的多元創新特點和測試需要。因此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將其提升到更有效的層次,對於開展監管沙箱具有重要意義。

在ICO監管中,加強投資者教育尤為重要。成熟的市場需要成熟的投資者。回顧歷史,各類資產泡沫和歷次金融危機在某種程度上均是人性弱點的體現。目前ICO代幣還是一個新鮮事物,技術性強,對其屬性界定和價值認知,仍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和分歧。ICO投資者保護需要監管有所作為,但從長遠來看,根本上還需要投資者自身的成熟,包括專業的知識、穩定的情緒和理性的認知等。

乙太坊與智慧合約相互推動發展

報告提出的基於時間的去中心化支付方案,非常有趣。不過這更像是私有鏈而非公有鏈下的方案。有兩個問題在私有鏈能解決,但公有鏈無法實現。

第一,該技術方案要求一個統一的時間基準,系統的運行依賴於可信、可靠的時間基準服務,且各個節點能夠保證絕對的時間同步。公有鏈的時間是相對的——不僅節點本地時間不同,因為通信延遲,節點收到資料包的時間有差異,連順序也未必相同,因此公有鏈只關心先後順序,不關心事件的絕對時間,沒有絕對時空的概念。

第二,該技術方案只描述了常態下的系統運作。在公有鏈下,系統是在開放空間裡,環境不可控,因此最大的難點在於各種異常處理,包括丟包、延時、出現“壞人”等等。因此公有鏈的設計重點應當是非常態下如何處理異常的機制。目前來說,區塊鏈研究裡共識演算法方面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相反,因為乙太坊,智慧合約方面的突破比較快——考慮到以

太幣的上升勢頭,它是有可能超過比特幣的。從應用的前景來說,區塊鏈裡面的元件也不是均勻發展的,目前基本都集中在智慧合約上,這是不是區塊鏈上的人工智慧?因為可以開啟真正的智慧化商業應用模式。正因如此,智慧合約方面的技術在快速發展,儘管遭遇了“The DAO”這樣的重大安全事故。只有攻克難關才會有創新,乙太坊的努力吻合了這個方向。

“兩個鬆綁”

是否可以提 “兩個鬆綁”?一是將數位貨幣和比特幣進行鬆綁;二是將數位貨幣和區塊鏈進行鬆綁。

不要狹隘地把數字貨幣理解為就是比特幣,應該從私人數位貨幣上升到法定數位貨幣這樣的視野來審視問題。我們應對數字貨幣進行中國化的定義——這本就是全新領域,不一定要照抄已有說法。從公共經濟學的視角來看,也許有助於理解准數位貨幣和數位貨幣。

根據哈特穆特•皮希特(1992)的觀點,貨幣服務由“清償服務”和“核算單位價值穩定化服務”構成,其中“清償服務”(即廣泛清償性)具有准公共產品屬性,而貨幣的“核算單位價值穩定化服務”具有公共產品屬性。

一般而言,私人部門若想成功地提供公共產品,需要具備一系列條件:首先,私人供給的公共產品一般應是准公共產品。其次,准公共產品的規模和範圍一般較小,涉及的消費者數量有限。再次,在准公共產品的消費上必須存在排他性技術。最後,也是最為關鍵的是,私人若想成功地提供公共產品必須要有一系列制度條件來保障。

對照看,私人准數字貨幣的弱點是顯而易見的,比如我們經常會看到因私密金鑰洩露導致數字資產被盜卻難以追償的情況發生;在維持比特幣流動性最為關鍵的比特幣交易所層面上,亦未有相關的制度保障(銀行體系的存款保險、央行最後貸款人等制度安排),以保障比特幣交易、提現和儲藏的安全性。2014年2月7日,因遭到網路攻擊,世界最大規模的比特幣交易所Mt.Gox停止比特幣提取業務,引發交易混亂,隨後Mt.Gox宣佈破產。顯然,私人准數位貨幣不具備提供“清償服務”和“核算單位價值穩定化服務”等公共產品服務的能力,唯有法定數位貨幣才能勝任和擔當這一角色,唯有法定數位貨幣才能成為新一代金融基礎設施以及未來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石。

對於上述第二個鬆綁,我是這樣理解的。採用傳統的分散式架構,就不能進行數位貨幣的研發工作嗎?當然不可能。數位貨幣原來是密碼學的一個分支,遠在比特幣之前就存在。為什麼我們要如此依賴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是否成熟?能否真正地大規模使用?對此的顧慮有很多,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將區塊鏈與數字貨幣互相捆綁?這是一項可選技術,至於怎麼使用,卻很靈活——這就是一個工具,該怎麼用就怎麼用,不好用的話放棄也是一種選擇。

當然,對我們來說,區塊鏈技術確實具有啟發性。在我們進行系統建設的時候,最早怎麼可能想到高價值資料不允許修改?這樣的理念一定要植入新的系統建設中。傳統分散式架構裡的共識演算法很少考慮異常情況。因為在從原來的專有系統走向開放的過程中,務必要考慮各種受到攻擊破壞的可能以及極端異常現象。對此,區塊鏈提供了很多借鑒,比如採用拜占庭協議來處理出現“叛徒”的情況,這是對傳統分散式系統的改進,我們可以學習這樣的理念,但方法可以多樣。

再比如,智慧合約對央行數字貨幣提出更高品質的要求,我認為這是需要考慮的。現有支付產品的使用感已經很好,新的支付工具要具有更好的品質,才能提高對顧客的吸引力。

法定數位貨幣的競爭力在哪

法定數位貨幣的競爭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技術的角度來說,一定要吸收借鑒先進成熟的數位技術,這點非常重要——而這恰恰是私人准數字貨幣的長處。二是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它要把傳統貨幣長期演進過程中的合理內涵繼承下來。

法定數位貨幣作為一種新型貨幣,一定要考慮其與傳統貨幣、私人准數位貨幣的異同,即想變什麼,包括哪些地方要變、哪些地方不變,為什麼要變,該揚棄什麼該繼承什麼等等,明確這些問題非常重要。法定數字貨幣的內在價值支撐是不能有任何變化的。變化的地方在於貨幣形態數位化,在於數位發行技術。原來在發行的過程中,紙幣上只能有面額、發鈔機構等資訊,但新的技術可以嘗試在這方面做出調整。比如,記下每張數位貨幣的持有人資訊及流轉過程中全生命週期的資訊,這是技術進步的結果,當然反過來也會對技術系統提出很高的要求。需要有全新的理念,這種理念的落地,還需要在實踐中摸索。

最近歐洲央行有一個評估報告。歐央行建議,允許非銀行主體以1:1的比率,將銀行存款轉化為數位基礎貨幣,依據是非銀行主體使用數位基礎貨幣的主要目的是代替現金,而非銀行存款。歐央行認為,只要以取代現金為主,數位基礎貨幣的負面效應就可以忽略不計。在起步階段,可將央行數位貨幣定位成現金的補充或替代,直到獲取更多的經驗。這一循序漸進的思路理應成為大部分國家央行的共識。

該報告跟我們的思路是一致的。目前法定數位貨幣的產生有兩種方式,還有一種是擴表方式——中央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目標的需要,通過資產購買的方式,向市場發行數位貨幣,擴大央行的資產負債表。當然會有另外的問題出現,前提是要界定合格的資產類型,以適當的數量和價格進行購買。這種方式比較複雜,某種意義上來說,歐央行提供了一個容易起步、也容易取得大家共識的方案。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法定數字貨幣天然具有法償性質,在具備流通環境的條件下,任何人、任何機構不能拒收,但是如前所述,現金或通貨本質上是主權國家向公眾發行的債務或權益資產,因此在主權國家債務貨幣化、外債水準過高、違約風險上升的情況下,本國居民也會對本幣失去興趣。在極端情況下,本國現金(包括法定數位貨幣)也可能失去貨幣的資格,這也不是危言聳聽。反過來說,如何科學決定並調控數位貨幣發行量,以確保幣值穩定,應該成為央行發行法定數位貨幣最重要的考量,也會成為不同貨幣當局在數位經濟時代展開數位貨幣競爭的關鍵所在。■

本文為作者在2017年5月13日的金融四十人論壇“數字貨幣的理論基礎與中國創新”,就謝平的《數字貨幣研究》所做的評審文章。

作者系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副司長、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

作者:姚前

原載於:金融混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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