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 中國證監會公佈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辦法》)及《關於實施;的規定》, 上述規定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共43條,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將之歸納為三類:一是以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目標的投資者分類義務;二是以判斷產品風險等級為目標的產品分級義務;三是以“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為目標的銷售匹配義務。
新規發佈距今已有3個多月, 公募基金和協力廠商機構都開始組織學習, 提高投資者審核標準,
隨著《投資者適當性辦法》施行日期的臨近, 多家公募已經多次組織學習新規, 成立了專門執行小組, 並啟動了銷售系統改造, 對公司現有銷售系統審核標準也將進行升級和整改。
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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