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投資者適當性新規下 公募基金銷售迎變局

2016年12月12日, 中國證監會公佈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辦法》)及《關於實施;的規定》, 上述規定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共43條,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將之歸納為三類:一是以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目標的投資者分類義務;二是以判斷產品風險等級為目標的產品分級義務;三是以“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為目標的銷售匹配義務。

新規發佈距今已有3個多月, 公募基金和協力廠商機構都開始組織學習, 提高投資者審核標準,

啟動銷售系統改造, 迎接新規的落地實施。 在此過程中, 公募基金銷售還面臨哪些困惑和困難?新規是否會導致協力廠商銷售行業洗牌?中國基金報記者採訪了多家公募基金和協力廠商銷售等業內人士, 解讀新規對公募基金銷售帶來的影響。

隨著《投資者適當性辦法》施行日期的臨近, 多家公募已經多次組織學習新規, 成立了專門執行小組, 並啟動了銷售系統改造, 對公司現有銷售系統審核標準也將進行升級和整改。

中國基金報

更多精彩資訊, 請來金融界網站(www.jrj.com.cn)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