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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證券代碼:002845 證券簡稱:同興達 公告編號:2017-024

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1、本次會議以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方式召開;

2、本次會議無新議案提交表決;

3、本次會議無變更、取消、否決議案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會議主持人:董事長萬鋒先生。

3、會議召開的合法、合規性: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4、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

網路投票時間: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17日, 其中,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具體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15:00至2017年3月17日15:00任意時間。

5、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交易所系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公司股東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路投票或者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 同一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6、本次股權登記日:3月14日

7、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對象:

(1)截止2017年3月14日下午交易結束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均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或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和參加表決, 該股東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2)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見證律師及董事會邀請的其他嘉賓。

8、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龍華區利金城科技工業園三棟廠房四樓會議室

三、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路投票的股東15人, 代表股份64,802,700股, 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67.5028%。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2人, 代表股份64,801,600股, 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67.5017%。

通過網路投票的股東3人, 代表股份1,100股, 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11%。

2、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路投票的股東10人, 代表股份2,700股, 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28%。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7人, 代表股份1,600股, 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17%。

3、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公司高管和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四、會議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記名和網路投票表決方式表決, 審議通過如下議案:

1、《關於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暨第二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提名的議案》

1.1、選舉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1.1.1、《關於選舉萬鋒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同意股份數:64,80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3%;其中,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股份數:1,601股, 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9.2963%。

表決結果:通過。

1.1.2、《關於選舉鐘小平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1.1.3、《關於選舉隆曉燕女士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1.1.4、《關於選舉梁甫華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同意股份數:64,80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9%;其中,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股份數:2,001股, 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4.1111%。

表決結果:通過。

1.2、選舉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1.2.1、《關於選舉胡振超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1.2.2、《關於選舉朱岩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同意股份數:64,801,9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8%;其中,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股份數:1,901股, 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0.4074%。

表決結果:通過。

1.2.3、《關於選舉孟曉俊女士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根據表決結果, 萬鋒先生、鐘小平先生、隆曉燕女士、梁甫華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胡振超先生、朱岩先生、孟曉俊女士當選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上述4名非獨立董事和3名獨立董事獲得的投票表決權均超過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50%。 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均已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無異議。 以上七名董事共同組成第二屆董事會, 任期三年。

第二屆董事會成員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未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2、《關於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暨第二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提名的議案》

2.1、《關於選舉陳小軍先生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2.2、《關於選舉朱長隆先生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同意股份數:64,80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6%;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股份數:1,801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6.7037%。

表決結果:通過。

根據表決結果,陳小軍先生、朱長隆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上述2名監事獲得的投票表決權均超過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50%。

上述選舉的監事與職工代表選舉的監事黃世斌組成公司第二屆監事會,任期三年。第二屆監事會成員中最近二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未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單一股東提名的監事未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3、《關於修改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64,802,6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對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6.2963%;反對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7037%;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4、《關於變更公司住址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64,802,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5、《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本議案以特別決議通過,即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

6、《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議案》

7、《關於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以上議案已經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和公司第一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通過,內容詳見公司2017年3月1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發佈的相關公告。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同興達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檔以及同興達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檔

1、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3月17日

關於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第06F20160124-00001號

致: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接受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同興達"或"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出席同興達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及同興達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及同興達公司章程的要求對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查驗並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本所律師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同興達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

經核查,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式如下:

1、2017年2月28日,同興達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會議決定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2、2017年3月1日,同興達董事會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

3、2017年3月2日,同興達董事會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

4、 2017年3月6日,同興達董事會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載明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說明了股東有權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召開方式、公司聯繫位址及連絡人等,同時列明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並對有關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經查驗,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龍華區利金城科技工業園三棟廠房四樓會議室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表決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至3月17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17日下午15:00。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已按照會議通知通過網路投票系統為相關股東提供了網路投票安排。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2、《關於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暨第二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提名的議案》

2.1、《關於選舉陳小軍先生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2.2、《關於選舉朱長隆先生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同意股份數:64,80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86%;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股份數:1,801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6.7037%。

表決結果:通過。

根據表決結果,陳小軍先生、朱長隆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上述2名監事獲得的投票表決權均超過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50%。

上述選舉的監事與職工代表選舉的監事黃世斌組成公司第二屆監事會,任期三年。第二屆監事會成員中最近二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未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單一股東提名的監事未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3、《關於修改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64,802,6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對1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6.2963%;反對1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7037%;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4、《關於變更公司住址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64,802,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5、《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本議案以特別決議通過,即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

6、《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議案》

7、《關於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以上議案已經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和公司第一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通過,內容詳見公司2017年3月1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發佈的相關公告。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同興達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檔以及同興達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檔

1、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3月17日

關於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第06F20160124-00001號

致: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接受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同興達"或"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出席同興達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及同興達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及同興達公司章程的要求對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查驗並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本所律師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同興達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

經核查,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式如下:

1、2017年2月28日,同興達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會議決定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2、2017年3月1日,同興達董事會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

3、2017年3月2日,同興達董事會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

4、 2017年3月6日,同興達董事會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載明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說明了股東有權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召開方式、公司聯繫位址及連絡人等,同時列明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並對有關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經查驗,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龍華區利金城科技工業園三棟廠房四樓會議室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表決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至3月17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17日下午15:00。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已按照會議通知通過網路投票系統為相關股東提供了網路投票安排。

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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