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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稅種隱藏的涉稅風險 你知道嗎?

印花稅是對合同、憑證、書據、帳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稅種。 該稅種歷史悠久被人們所熟悉, 但其涉稅風險也最容易被財稅人員所忽視。

小編就印花稅的常見涉稅風險進行了整理, 快來圍觀吧!

涉稅風險一:只有合同一方貼印花稅

小編剛工作那會真的以為只需要訂立合同的一方繳納印花稅就可以了, 後來查了法規才發現, 對合同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均有納稅義務, 均應按照合同金額貼足印花。 小編找來法規作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 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 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

涉稅風險二:不確定金額的合同不需要貼花

合同的金額都沒有確定怎麼貼花, 這就和小編我想得一樣了。 小編最近因為這個問題被稅務專家指正了, 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先要按定額五元貼花,

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 補貼印花。 專家的話是有根據的哦,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025號)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 可在簽訂時按定額五元貼花, 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 補貼印花。

涉稅風險三:未兌現的合同就不貼花繳納印花稅

合同最後都沒有兌現也要貼花嗎?這個問題也困擾了小編好久, 在無法忍受困擾的情況下小編在法規裡找到了答案: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 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文件證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七條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

履行完稅手續。 ”

涉稅風險四:建築分包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總包的合同都已經繳完印花稅了, 那分包的合同就不用交了吧?您這樣想就和小編我錯到一起了。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 簽訂應稅合同的雙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合同雙方應該各自就合同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稅, 總包方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對分包合同另行貼花。 這個結論具體參照的是《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三條的規定,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涉稅風險五:運輸單據不是合同應該不用繳納印花稅

運輸單據不是合同要不要繳印花稅? 看到這個問題想必很多人會和我一樣心存疑慮。 為解除疑惑, 我們先來看一下兩個規定:

(1)《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 是指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據。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規定:第一條關於應稅憑證確定,

在貨運業務中, 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係的運輸單據均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 鑒於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 不夠規範統一, 不便計稅貼花, 為了便於征管, 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根據上述檔規定, 印花稅是針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徵稅, 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 但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即應徵稅。 除按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 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人可採取按主營業務收入一定比例徵收印花稅的方式。 所以運輸單據作為具有合同性質的單據需要繳納印花稅。

財稅體檢 http://www.puji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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