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反逃避稅的浪潮下, 我國無論是針對離岸公司還是個人的海外資產轉移的監控力度, 均在逐步加強和完善
文 《法人》記者 李立娟
根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佈的《非居民金融 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間相互交換金融 涉稅資訊, 提供了操作層面的依據。 本次發佈的《管理辦法》旨在將國際通用的“標準”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 為我國實施“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既是我國積極推動“標準”實施的重要舉措, 也是我國履行國際承諾的具體體現。
“這也意味著全球徵稅時代的到來。 ”郭宗毅強調, 中國版CRS, 一是明確了從長遠來看, “標準”在全球範圍內的實施是大勢所趨, 金融 涉稅資訊自動交換終將覆蓋絕大部分國家設立與金融機構打交道時, 都要識別非居民 , 並向所在地稅務當局報送 相關資訊。 我國稅收居民在這些國家(地區)開立金融 時, 要提供稅收居民身份資訊, 包括我國納稅人識別號。
需更完整制度支持
“此次《管理辦法》全稱是《非居民金融 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說明其重要內容是針對金融機構所做的盡職調查的。 盡職調查是一項比較全面而細緻的工作, 因此辦法實施後, 會加大金融機構的審查義務和責任。 ”熊智對《法人》記者說,
“這些工作都是需要人力和時間的, 也許一開始實施時會比較困難。 ”熊智建議道, 居民納稅人不必過於擔心, 畢竟他們不是該《辦法》監管的主體。
首先, 持有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 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 資訊, 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或地區的。
其次, 資訊互換不代表加重徵稅, 金融 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是各國與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 不會增加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
最後, 在資訊互換的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資產配置, 要註冊海外金融 的, 可以通過開展合法的稅務籌畫, 以盡可能降低稅負。 比如, 對外投資的法律組織形式不同, 在稅法上的納稅義務和申報規則差異很大, 如公司相比較於個人, 具有遞延納稅的功能, 具有更大的稅收彈性空間。 合理合法的稅務籌畫應該是公司管理、運營、發展策略的組成部分, 而不是逃避應繳稅務的手段。
郭宗毅同時建議道, 對已經獲得綠卡的高淨值人群而言, 通過合理規劃自己在中國和永居國的居住時間, 或完成國籍轉換, 就可以不被認定為中國的納稅居民, 在居住國開設的金融 , 也不會被交換給中國的稅務機構。
此外, 多元投資購置海外地產亦是可行之道。 CRS主要關注的是海外金融資產, 包括海外銀行的存款、保險公司的帶現金價值的保單、證券公司的股票、信託架構下的信託受益權或投資公司的股權等。 根據CRS規定, 對2017年1月1日之前的 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上的, 需要穿透;100萬美元以上的, 要詳細盡調。 而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房產、珠寶首飾、字畫古董、飛機遊艇等並不在此之列。
“完成非CRS參與國資產配置CRS雖然是建立在美國FATCA條款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