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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雲1分錢投標廈門政務雲是否違法

近日, 在廈門市資訊中心公開招標外網雲服務中, 包括騰訊雲、中移動福建公司、中電信廈門公司、聯通雲資料、廈門縱橫在內的5家企業參與競標。

其他4家公司報出從170萬元-309萬元不等報價, 騰訊雲卻報出了1分錢的報價。

是創新還是另有所圖

關於騰訊雲為什麼會以1分錢的價格投標?業內觀點不一, 有易采通用戶說, 騰訊雲的做法是一種炒作行為, 目的是為了引起關注, 提升騰訊雲的品牌認知度, 為騰訊雲造勢。 部分易采通用戶更是用了“炒作也是行銷”、“無論中標與否, 騰訊雲都是受益者, 明利雙收。 ”來表達對於1分錢投標事件的看法。

騰訊雲這種超低價投標類似於硬體免費、內容和服務收費的模式。 業內人士認為, 政府採購專案往往是軟硬體一體的, 單純的硬體免費、軟體收費的玩法是行不通的。 既然行不通, 那麼騰訊雲為什麼還要這麼做呢?在大資料時代,

企業有可能試圖通過參與這樣一些項目獲取到政府機構特有的一些大資料資源。

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

0元報價、超低報價在政府採購招投標過程中也曾出現過, 為何騰訊雲這次1分錢報價還能引發這麼大的輿論風波呢?有人表示, 這主要是騰訊雲這樣的大公司, 竟不惜以1分錢投標、擠壓其他雲商。

易采通拋出“騰訊雲0.01元投標, 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理性探討後, 多位易采通用戶明確表示, 騰訊雲的投標價明顯低於市場價, 涉嫌不正當競爭。 那麼, 騰訊雲的這個報價到底構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呢?

法律專業人士認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之規定,

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至少滿足兩個要件: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騰訊雲的1分錢報價, 很難讓人相信是與成本相符的, 但其是否符合“以排擠競爭對為目的這一要件”則需要隨著相關細節的進一步批露, 再進行細緻的分析。

是否違反政府採購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招標理所當然地要受到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那麼1分錢投標在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評價體系當中會得到什麼樣的評價?接受低於成本的報價是否構成違法?

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但現實是供應商是否低於成本價投標是個很難判斷的問題。 相關法律對此有沒有規定?

■案例細點評

如何認定供應商報價低於成本價

■ 王建浩

案例重播

某集采機構受採購人的委託, 就軟體系統專案公開招標, 專案採購預算為122萬元。 投標截至時間前共有6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檔, 報價分別為:A 120萬元、B 116萬元、C 92.4萬元、D 72萬元、E 46萬元、F 5萬元。

評審過程中, 評標委員會就F供應商的報價是否有效產生了不同意見。 有評審專家認為, 招標檔明確要求“投標供應商在軟體系統運行的第一年必須安排7名專業軟體工作人員駐點, 提供24小時軟體運維服務”。 以本市人均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F供應商的報價遠低於最基本的人力成本支出, 屬於不合理低價, 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還有評審專家認為, F供應商投標檔完全回應了招標檔的要求,

也承諾在第一年運維期內安排7名專業軟體工作人員駐點服務, 這對於採購人來說, 以最低的價格獲得同樣的產品和服務, 何樂而不為?

經討論, 評標委員會要求F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 就其報價低於成本的問題進行書面解釋。 最終, F供應商投標授權人承認, 低於成本報價的目的是搶佔市場, 擴大品牌在政府採購領域的影響力。 評標委員會據此, 以F供應商的報價低於成本價, 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 對F供應商做無效投標處理。

問題引出

1.如何認定供應商的報價低於成本價?

2.評標委員會應如何應對供應商“低於成本價”?

專家點評

供應商作出超低報價, 可能有兩種原因:一是供應商低於成本投標;二是採購專案預算嚴重虛高。 評標委員會對於超低的投標報價應有高度的敏感和專業的判斷,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本案例中,著重分析供應商低於成本投標的情況。政府採購專案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有保障,政府採購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部分供應商為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採取“價格戰”的策略擾亂市場價格體系,不惜賠本做買賣,在投標時報出遠低於市場成本的超低報價,這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超低報價往往出現在軟體發展項目中,這與軟體發展、軟體使用成本的特點有關。一般來說,貨物、工程項目涉及原材料、人工、物流等多方面成本,報價即便由於不同供應商使用的原材料材質有別、檔次高低等產生差價,但是總體來說報價的差距有限。

軟體行業,前期開發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時間長、花費大,軟體發展成本很高;一旦軟體發展完畢,新增用戶對軟體發展商來說成本非常低甚至是零成本,為爭取新客戶,完全可能以極低的價格投標。這種情況是“合理低價”。

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根據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F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就其報價低於成本的問題進行書面解釋的做法值得肯定,為採購人把住了關。

一旦供應商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或拒絕提供成本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根據其書面材料做出判定,形成一致意見,對該供應商的投標做無效投標處理。

另外,本案例還有兩個相關問題需要明確和補充:

一是關於“零報價”。根據《政府採購法》對於“採購”的定義,政府採購所稱採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雇用等。“零報價”屬於供應商無償提供的情況,違反“有償取得”的規定。

二是供應商超低報價投標還可能是為了圍標、串標、陪標。為配合他人中標,拉低評標基準價,安排某家供應商做“托”報低價,擾亂正常的評標規則,需要採購機構、評標委員會、監管部門擦亮眼睛。

法規連結

《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品質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檔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評標委員會對於超低的投標報價應有高度的敏感和專業的判斷,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本案例中,著重分析供應商低於成本投標的情況。政府採購專案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有保障,政府採購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部分供應商為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採取“價格戰”的策略擾亂市場價格體系,不惜賠本做買賣,在投標時報出遠低於市場成本的超低報價,這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超低報價往往出現在軟體發展項目中,這與軟體發展、軟體使用成本的特點有關。一般來說,貨物、工程項目涉及原材料、人工、物流等多方面成本,報價即便由於不同供應商使用的原材料材質有別、檔次高低等產生差價,但是總體來說報價的差距有限。

軟體行業,前期開發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時間長、花費大,軟體發展成本很高;一旦軟體發展完畢,新增用戶對軟體發展商來說成本非常低甚至是零成本,為爭取新客戶,完全可能以極低的價格投標。這種情況是“合理低價”。

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根據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F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就其報價低於成本的問題進行書面解釋的做法值得肯定,為採購人把住了關。

一旦供應商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或拒絕提供成本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根據其書面材料做出判定,形成一致意見,對該供應商的投標做無效投標處理。

另外,本案例還有兩個相關問題需要明確和補充:

一是關於“零報價”。根據《政府採購法》對於“採購”的定義,政府採購所稱採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雇用等。“零報價”屬於供應商無償提供的情況,違反“有償取得”的規定。

二是供應商超低報價投標還可能是為了圍標、串標、陪標。為配合他人中標,拉低評標基準價,安排某家供應商做“托”報低價,擾亂正常的評標規則,需要採購機構、評標委員會、監管部門擦亮眼睛。

法規連結

《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品質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檔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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