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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機場:獨立董事關於對外提供委託貸款的獨立意見

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於對外提供委託貸款的獨立意見

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及公司《對外提供

財務資助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 我們作為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

基於獨立判斷, 就提交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臨時會議審議的對外提供委託

貸款事項發表如下意見:

公司向深圳市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深圳燃氣”)提供委託貸款

是基於公司對深圳燃氣的經營情況、資產狀況、債務償還能力等進行了全面評估

後確定的。 公司在保證日常經營所需資金的情況下, 向其提供委託貸款整體風險

可控, 不會對公司經營及資金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損害公

司及全體股東, 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 深圳燃氣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

不存在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轉移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該項委託貸款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了決策程式, 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及規範性檔的相關規定, 同意公司對深圳燃氣提供委託貸款。

獨立董事簽名:張建軍、汪軍民、黃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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