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欣泰電氣投資者快看!興業證券5.5億元先行賠付 看看賠給誰?】2017年6月9日下午,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公告》, 同時興業證券召開媒體見面會。 欣泰電氣歷時近一年的賠付問題正式提上日程。 (中國證券報)
上圖為欣泰電氣上市後的股票價格走勢
2017年6月9日下午, 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設立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公告》, 同時興業證券召開媒體見面會。 欣泰電氣歷時近一年的賠付問題正式提上日程。
2016年7月7日, 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為什麼推出先行賠付方案?
據興業證券劉志輝總裁介紹, 興業證券在這期間成立了專項工作小組, 縝密研究相關法律和案例, 多次組織召開專家徵詢會和投資者徵求意見會, 接待相關機構投資者的來訪, 收集和採納專家、律師及投資者的意見和建議, 經多次論證、研討及反復修改和完善方案, 6月9日正式推出先行賠付方案。
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是一種便利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 對於投資者因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由承擔保薦責任的保薦機構基於其事先的自律承諾先行賠付投資者,
適格投資者至少獲賠60%的損失
本次先行賠付方案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賠付範圍廣。 將適格投資者的一級市場新股投資損失和二級市場投資差額損失均納入賠付範圍。 本次賠付, 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則, 賠付適格投資者二級市場投資差額損失外, 還參照《合同法》關於合同被撤銷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對申購新股的投資者進行賠付。
二、考慮退市損失。 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導致欣泰電氣退市, 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因此所受損失包括了賣出欣泰電氣股票的交易損失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損失, 本次賠付為更加充分地保護適格投資者利益, 按實際損失計算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凡符合專項基金確定的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範圍的, 其投資差額損失,
三、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 本次二級市場賠付區間經歷了2015、2016年證券市場異常波動, 該等異常波動情況是整個市場所有參與者所共同面臨的風險, 屬於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對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依法可予扣減。 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 興業證券在減半扣減市場風險因素的基礎上, 自願設置60%的最低賠付比例, 擴大賠付範圍, 增加賠付金額, 使得實際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全體適格投資者獲得賠付, 全體適格投資者獲得的賠付金額均達到或超過虧損額的60%。
先行賠付, 賠給誰?
興業證券首席風險官夏錦良介紹,
一級市場適格投資者新股投資損失;
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交易損失;
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持股退市損失。
三個關鍵時間點包括:
虛假陳述實施日(2014年1月15日, 欣泰電氣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市招股說明書》之日),
虛假陳述第一次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開市前, 欣泰電氣發佈《關於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與追溯調整的公告》),
虛假陳述第二次更正日(2015年12月10日收市後, 欣泰電氣發佈《關於201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
將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為賠付關鍵時間的原因在於這兩個時間點公告的資訊對虛假陳述事實進行了充分披露, 涵蓋中國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所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中所認定的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行為。
基於上述時間節點,確定二級市場損失賠付對象和賠付範圍:
1、自欣泰電氣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2、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責任方和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欣泰電氣股份的股東,及前述主體的關聯人;欣泰電氣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政策性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不屬於先行賠付對象。
在欣泰電氣虛假陳述更正日之後,也就是12月10日以後買入欣泰電氣股票,其投資損失,包括因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所受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損失,與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屬於興業證券先行賠付責任範圍。
據瞭解,目前賠付工作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準備已經準備就緒,還專門設置了投資者賠付網站、賠付熱線、專用郵箱及現場諮詢點,將有序開展先行賠付工作。
業界聲音
對於興業證券推出的先行賠付方案,南方科技大學金融數學及金融工程系教授何佳教授認為,興業證券作為上市公司,在實施先行賠付時須兼顧欣泰電氣及興業證券投資者雙方的利益。
他表示,欣泰電氣上市期間,歷經了2015年7月至2016年初資本市場的巨大波動,其中,在2015年中期,市場出現“斷崖式”下跌,各市場指數最大跌幅超50%,並多次出現“千股跌停”的情形。其後,在2016年初因市場監管政策的變化,市場再次經歷大幅下跌,相關指數最大跌幅情況也達30%左右。在中國證券市場在此期間確實經歷了大幅度震盪的背景下,有充分理由相信欣泰電氣的股價下跌有部分原因是由市場風險因素造成的。本次賠付基於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及事實依據,在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中扣減市場風險因素,具有合法合理性。而在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時,興業證券又能在相對比例法基礎上的自願減半扣減,並設置最低賠付比例,充分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使賠付的範圍全面覆蓋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適格投資者,尊重了證券市場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體現了公平原則,其意義也值得肯定,彰顯出興業證券的誠意。
(原標題:欣泰電氣投資者快看!興業證券5.5億元先行賠付,看看賠給誰,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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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時間節點,確定二級市場損失賠付對象和賠付範圍:
1、自欣泰電氣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2、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責任方和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欣泰電氣股份的股東,及前述主體的關聯人;欣泰電氣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政策性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不屬於先行賠付對象。
在欣泰電氣虛假陳述更正日之後,也就是12月10日以後買入欣泰電氣股票,其投資損失,包括因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所受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損失,與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屬於興業證券先行賠付責任範圍。
據瞭解,目前賠付工作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準備已經準備就緒,還專門設置了投資者賠付網站、賠付熱線、專用郵箱及現場諮詢點,將有序開展先行賠付工作。
業界聲音
對於興業證券推出的先行賠付方案,南方科技大學金融數學及金融工程系教授何佳教授認為,興業證券作為上市公司,在實施先行賠付時須兼顧欣泰電氣及興業證券投資者雙方的利益。
他表示,欣泰電氣上市期間,歷經了2015年7月至2016年初資本市場的巨大波動,其中,在2015年中期,市場出現“斷崖式”下跌,各市場指數最大跌幅超50%,並多次出現“千股跌停”的情形。其後,在2016年初因市場監管政策的變化,市場再次經歷大幅下跌,相關指數最大跌幅情況也達30%左右。在中國證券市場在此期間確實經歷了大幅度震盪的背景下,有充分理由相信欣泰電氣的股價下跌有部分原因是由市場風險因素造成的。本次賠付基於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及事實依據,在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中扣減市場風險因素,具有合法合理性。而在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時,興業證券又能在相對比例法基礎上的自願減半扣減,並設置最低賠付比例,充分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使賠付的範圍全面覆蓋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適格投資者,尊重了證券市場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體現了公平原則,其意義也值得肯定,彰顯出興業證券的誠意。
(原標題:欣泰電氣投資者快看!興業證券5.5億元先行賠付,看看賠給誰,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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