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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外出旅遊,竟然還需要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

夏日炎炎, 但是阻擋不了大家外出旅遊的心, 也有很多公司會組織大家在夏日集體出遊, 沙灘、海浪、比基尼、郵輪, 想想也是挺美的一件事情......但是, 有些公司的財務人員, 一聽到老闆要組織團隊出遊就萬分頭疼, 因為在他們的概念裡旅遊要扣個人所得稅。 什麼?!公司組織個外出旅遊, 還需要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不科學啊, 還能不能好好玩耍了?!

員工旅遊

那麼, 旅遊到底要不要扣個稅?真的如財務那般“談旅遊色變”嗎?今天, 財大大就跟大家說說旅遊涉及到的個稅問題, 大體上可以分成兩種情況:全員的旅遊和獎勵給個人的旅遊。

1、全員的旅遊。 作為全體員工的福利, 不需要員工承擔個人所得稅, 但需要按職工福利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 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獎勵給個別員工的旅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行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行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 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行銷人員應稅所得,

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所以, 優秀行銷人員個人獎勵的旅遊是要繳納個稅的, 財務在處理時要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稅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以現金形式發放旅遊費用, 這種情況要全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 並不是旅遊就要繳個稅。 財務也不必聞旅遊變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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