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住建局發佈《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辦事程式》, 分別對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買新房和二手房程式作出明確。 房產開發企業對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本市2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符合購房條件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以下為全文:
為落實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石政發[2017]10號), 現將住房限購政策辦事程式明確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 在我市市內四區、高新區範圍內實行住房限購措施。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提供本市2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市區範圍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暫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
本市戶籍(含各縣、區)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購買住房時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 用自有資金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原規定執行。
二、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購房人在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 應持身份證依託自助查詢機(中華北大街19號石房大廈、裕華東路150號國際麗都、平安北大街3號)列印家庭成員《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
三、購買二手住房。 非本市戶籍購房人在購買二手住房時,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購房人在簽訂住房買賣合同時, 應當就提供資訊的真實性以及法律責任在合同中作出約定。 對於提供虛假資訊、違反住房限購措施的, 應當約定由購房人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與購房人串通違反住房限購措施的, 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列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