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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發佈落實限購政策細則:非本市戶籍需無住房證明

石家莊住建局發佈《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辦事程式》, 分別對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買新房和二手房程式作出明確。 房產開發企業對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本市2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符合購房條件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以下為全文:

為落實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石政發[2017]10號), 現將住房限購政策辦事程式明確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 在我市市內四區、高新區範圍內實行住房限購措施。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提供本市2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市區範圍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暫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

本市戶籍(含各縣、區)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購買住房時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 用自有資金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原規定執行。

二、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購房人在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 應持身份證依託自助查詢機(中華北大街19號石房大廈、裕華東路150號國際麗都、平安北大街3號)列印家庭成員《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

沒有身份證的未成年子女到房產檔案查詢廳(平安北大街3號)查詢。 房產開發企業對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本市2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符合購房條件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辦理住房預(銷)售合同備案手續時,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加蓋企業公章的《購房人符合購房條件報告書》報送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

三、購買二手住房。 非本市戶籍購房人在購買二手住房時,

應持身份證依託自助查詢機(中華北大街19號石房大廈、裕華東路150號國際麗都、平安北大街3號)列印家庭成員《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 沒有身份證的未成年子女到房產查詢廳(平安大街3號)查詢。 經房產經紀機構撮合的, 由房產經紀機構對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本市2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符合購房條件的, 房產經紀機構與購房人簽訂《石家莊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 房產經紀機構應將《石家莊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加蓋企業公章的《購房人符合購房條件報告書》報送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
未經經紀機構撮合的, 購房人攜帶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本市2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房產交易大廳視窗辦理交易手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購房人在簽訂住房買賣合同時, 應當就提供資訊的真實性以及法律責任在合同中作出約定。 對於提供虛假資訊、違反住房限購措施的, 應當約定由購房人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與購房人串通違反住房限購措施的, 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列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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