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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證券5.5億欣泰賠付基金到賬:怎麼賠、賠給誰、賠多少?_ 東方財富網(E

6月9日, 興業證券正式推出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方案, 一級市場新股投資損失和二級市場退市損失納入賠付, 減半扣減市場風險並設60%最低賠付比例。

經過近一年的努力, 興業證券9日發佈公告, 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 正式推出先行賠付方案。 興業證券公告的這份先行賠付方案有3個特點:

2、不設基準日, 賠付涵蓋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損失。

3、自願減半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 並設置60%的最低賠付比例, 擴大賠付範圍, 提升賠付金額。

賠付給誰

據專項基金設立公告, 本次賠付將適格投資者的一級市場新股投資損失和二級市場投資差額損失均納入賠付範圍。

興業證券相關人士稱, 本次賠付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則,

賠付適格投資者的二級市場投資差額損失外, 還參照《合同法》關於受欺詐合同被撤銷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對申購新股的投資者進行賠付。

而二級市場損失賠付對象和賠付範圍為:

1、自欣泰電氣股票上市之日(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 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 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2、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 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 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這幾個關鍵時點投資者需要知道:

1、虛假陳述實施日(2014年1月15日, 欣泰電氣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之日)

2、虛假陳述第一次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開市前, 欣泰電氣發佈《關於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與追溯調整的公告》)

3、虛假陳述第二次更正日(2015年12月10日收市後, 欣泰電氣發佈《關於201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

將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為賠付關鍵時間節點的原因在於這兩個時間點公告的資訊對虛假陳述事實進行了充分披露, 涵蓋中國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所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中所認定的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行為。

根據專項基金設立公告,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責任方和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欣泰電氣股份的股東,

及前述主體的關聯人;欣泰電氣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政策性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 不屬於先行賠付對象。

在欣泰電氣虛假陳述更正日之後, 也就是12月10日以後買入欣泰電氣股票, 其投資損失, 包括因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所受的損失, 屬於正常投資損失。 通俗地講, 在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更正日後買入股票產生的損失, 不屬於先行賠付責任範圍。

賠付多少

根據專項基金設立公告和興業證券相關人士的介紹, 一級市場新股投資者的賠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為:以除權後發行價格(8.155元)與實際賣出平均價格之差, 乘以投資者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數量。

如持有欣泰電氣新股的,

其損失以除權後發行價格(8.155元)乘以投資者持有的新股數量, 根據合同法規則, 該部分新股投資者獲得先行賠付後, 應將相對應的新股過戶給興業證券。 本次賠付尊重該部分投資者的選擇權利, 投資者在退市後可以選擇是否保留新股:如投資者保留新股, 則按發行價與退市價格之差賠付, 如投資者不保留新股, 則按發行價賠付, 新股由興業證券受讓。

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包括交易損失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的退市損失。 本次賠付未設置基準日, 按實際損失計算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凡符合專項基金確定的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範圍的, 其投資差額損失, 以買入平均價格和實際賣出平均價格或欣泰電氣股票終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格之差計算。 根據《若干規定》,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而本次賠付自願不設置基準日,整體上會增加對投資者的賠付金額。

根據《若干規定》,這個差額與投資者拿到手的賠付有所區別,還需要對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依法扣減。因為,本次二級市場賠付區間經歷了2015、2016年證券市場異常波動,該等異常波動情況是整個市場所有參與者所共同面臨的風險,屬於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依法可予扣減。

不過,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興業證券自願減半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並設置60%的最低賠付比例,以擴大賠付範圍,增加賠付金額,使得實際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全體適格投資者均能獲得賠付,全體適格投資者獲得的賠付金額均達到或超過虧損額的60%。

據金杜律師事務所張保生律師介紹,根據《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的損失或者部分損失,屬於“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形之一,可予以扣減,但該司法解釋未明確什麼是證券市場系統風險。

證券市場理論認為,證券市場上股票的價格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既可能受到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因素及其被揭示的影響,還可能受到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其他因素的影響。

系統風險通常是指由於宏觀因素發生變化而對證券市場整體產生影響,導致整個或某一類證券價格發生較大波動所引起的風險,包括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風險等。將系統風險因素導致的投資者的損失予以扣除,不僅尊重了證券市場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而且體現了公平原則。

系統風險的存在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已有的大批案例,如果被告舉證證明系統風險因素的存在,以及系統風險因素與投資者投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人民法院通常會剔除系統風險因素對投資者投資損失的影響。

張保生律師認為,從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2014年1月15日)到更正日至欣泰電氣股票暫停上市,中國股市歷經2015、2016年牛市和熊市變換,由於經濟因素、證券市場過度杠杆化、監管政策及其他多種因素,導致證券市場異常波動,該等異常波動情況反映了中國整個證券市場所有參與者所共同面臨的風險,屬於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

而通過對比此期間內欣泰電氣股價走勢圖與創業板綜合指數走勢圖,兩者的波動及漲跌趨勢亦大體一致,這可以說明,在此期間中國證券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整體性漲跌,影響了欣泰電氣的股價的漲跌。

顯然,在案涉虛假陳述期間,確實存在系統風險因素。在考量對欣泰電氣投資者的投資損失進行賠付時,剔除系統風險因素所導致的投資者損失部分,具有事實依據。

興業證券基於民事和解屬性,自願減半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設置保底的做法,客觀上擴大了對適格投資者的賠償範圍和賠償金額,有利於保障欣泰電氣適格投資者利益。

不存在“虛假陳述揭露日”

人民法院一般把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作為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時間節點。不過,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中並不存在虛假陳述揭露日。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上海柏年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陳岱松認為,根據《若干規定》及司法實務經驗,確定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關鍵,在於是否對虛假陳述涉及的事實進行了充分揭示,從而發出警示信號,提醒投資者重新判斷股票價值。

欣泰電氣發佈被立案調查公告之日(2015年7月15日),該公告僅披露欣泰電氣被立案調查,並沒有披露所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的任何一項具體事實,不符合有關虛假陳述“揭露”之客觀要求。此外,在被立案調查公告後一段時間內,欣泰電氣的股價也較為穩定,市場對立案調查公告尚未作出明顯反應,未達到向投資者揭露虛假陳述之效果。

而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日之前(2016年6月2日),欣泰電氣已發佈《關於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與追溯調整的公告》、《關於201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前述公告已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了《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中認定的有關欺詐發行的違法事實,且該等違法事實已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日之前進行了充分更正。換而言之,欣泰電氣通過發佈前述公告已對虛假陳述內容充分披露及更正,已無虛假陳述的內容,因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也並未起到虛假陳述“揭露”之作用。

可見,被立案調查公告之日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日均不符合《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規定。

賠付方案已徵求律師和專家意見

2016年7月7日,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7月9日,興業證券公告擬出資人民幣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主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據興業證券劉志輝總裁介紹,興業證券在這期間成立了專項工作小組,縝密研究相關法律和案例,多次組織召開專家徵詢會和投資者徵求意見會,接待相關機構投資者的來訪,收集和採納專家、律師及投資者的意見和建議,經多次論證、研討及反復修改和完善方案,才正式推出先行賠付方案。

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是一種便利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對於投資者因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由承擔保薦責任的保薦機構基於其事先的自律承諾先行賠付投資者,先于其他責任主體、先於法院判決,向適格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並相應取得向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依法追償的權利。

興業證券總裁劉志輝表示,雖然興業證券在欣泰電氣IPO時沒有做出先行賠付的承諾,但為了妥善解決投資者損失的賠付問題,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興業證券積極回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求,自願主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減輕投資者的訴累、降低維權成本,以快速實現對投資者合法合理的賠付,從而最大程度維護欣泰電氣適格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穩定。

(原標題:興業證券5.5億欣泰賠付基金到賬,怎麼賠,賠給誰,賠多少?)

根據《若干規定》,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而本次賠付自願不設置基準日,整體上會增加對投資者的賠付金額。

根據《若干規定》,這個差額與投資者拿到手的賠付有所區別,還需要對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依法扣減。因為,本次二級市場賠付區間經歷了2015、2016年證券市場異常波動,該等異常波動情況是整個市場所有參與者所共同面臨的風險,屬於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依法可予扣減。

不過,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興業證券自願減半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並設置60%的最低賠付比例,以擴大賠付範圍,增加賠付金額,使得實際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全體適格投資者均能獲得賠付,全體適格投資者獲得的賠付金額均達到或超過虧損額的60%。

據金杜律師事務所張保生律師介紹,根據《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的損失或者部分損失,屬於“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形之一,可予以扣減,但該司法解釋未明確什麼是證券市場系統風險。

證券市場理論認為,證券市場上股票的價格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既可能受到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因素及其被揭示的影響,還可能受到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其他因素的影響。

系統風險通常是指由於宏觀因素發生變化而對證券市場整體產生影響,導致整個或某一類證券價格發生較大波動所引起的風險,包括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風險等。將系統風險因素導致的投資者的損失予以扣除,不僅尊重了證券市場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而且體現了公平原則。

系統風險的存在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已有的大批案例,如果被告舉證證明系統風險因素的存在,以及系統風險因素與投資者投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人民法院通常會剔除系統風險因素對投資者投資損失的影響。

張保生律師認為,從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2014年1月15日)到更正日至欣泰電氣股票暫停上市,中國股市歷經2015、2016年牛市和熊市變換,由於經濟因素、證券市場過度杠杆化、監管政策及其他多種因素,導致證券市場異常波動,該等異常波動情況反映了中國整個證券市場所有參與者所共同面臨的風險,屬於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

而通過對比此期間內欣泰電氣股價走勢圖與創業板綜合指數走勢圖,兩者的波動及漲跌趨勢亦大體一致,這可以說明,在此期間中國證券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整體性漲跌,影響了欣泰電氣的股價的漲跌。

顯然,在案涉虛假陳述期間,確實存在系統風險因素。在考量對欣泰電氣投資者的投資損失進行賠付時,剔除系統風險因素所導致的投資者損失部分,具有事實依據。

興業證券基於民事和解屬性,自願減半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設置保底的做法,客觀上擴大了對適格投資者的賠償範圍和賠償金額,有利於保障欣泰電氣適格投資者利益。

不存在“虛假陳述揭露日”

人民法院一般把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作為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時間節點。不過,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中並不存在虛假陳述揭露日。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上海柏年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陳岱松認為,根據《若干規定》及司法實務經驗,確定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關鍵,在於是否對虛假陳述涉及的事實進行了充分揭示,從而發出警示信號,提醒投資者重新判斷股票價值。

欣泰電氣發佈被立案調查公告之日(2015年7月15日),該公告僅披露欣泰電氣被立案調查,並沒有披露所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的任何一項具體事實,不符合有關虛假陳述“揭露”之客觀要求。此外,在被立案調查公告後一段時間內,欣泰電氣的股價也較為穩定,市場對立案調查公告尚未作出明顯反應,未達到向投資者揭露虛假陳述之效果。

而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日之前(2016年6月2日),欣泰電氣已發佈《關於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與追溯調整的公告》、《關於201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前述公告已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了《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中認定的有關欺詐發行的違法事實,且該等違法事實已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日之前進行了充分更正。換而言之,欣泰電氣通過發佈前述公告已對虛假陳述內容充分披露及更正,已無虛假陳述的內容,因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也並未起到虛假陳述“揭露”之作用。

可見,被立案調查公告之日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日均不符合《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規定。

賠付方案已徵求律師和專家意見

2016年7月7日,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7月9日,興業證券公告擬出資人民幣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主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據興業證券劉志輝總裁介紹,興業證券在這期間成立了專項工作小組,縝密研究相關法律和案例,多次組織召開專家徵詢會和投資者徵求意見會,接待相關機構投資者的來訪,收集和採納專家、律師及投資者的意見和建議,經多次論證、研討及反復修改和完善方案,才正式推出先行賠付方案。

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是一種便利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對於投資者因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由承擔保薦責任的保薦機構基於其事先的自律承諾先行賠付投資者,先于其他責任主體、先於法院判決,向適格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並相應取得向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依法追償的權利。

興業證券總裁劉志輝表示,雖然興業證券在欣泰電氣IPO時沒有做出先行賠付的承諾,但為了妥善解決投資者損失的賠付問題,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興業證券積極回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求,自願主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減輕投資者的訴累、降低維權成本,以快速實現對投資者合法合理的賠付,從而最大程度維護欣泰電氣適格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穩定。

(原標題:興業證券5.5億欣泰賠付基金到賬,怎麼賠,賠給誰,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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