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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遇到注冊商標——“克東腐乳”不正當競爭案

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 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 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 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 損害競爭對手: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

《商標法》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 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 容易導致混淆的, 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涉案商標:


福龍釀造廠商標

律師解讀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概念, 在我國《商標法》中並沒有此概念。 不過, 我國《商標法》中有兩個概念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這個概念相近:一個是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 一個是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與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都是沒有註冊的商標, 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區別在於知名度的大小或者說知名度範圍的大小不同。

在國內具有一定影響, 相關公眾所熟知的, 則屬於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一定範圍內有一定影響的, 一定範圍內的相關公眾熟知的, 則屬於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根據其知名程度和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同時會考慮其必要性, 可以分別對應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和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司法實踐中,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如果在國內知名度比較高,

相關公眾熟知的, 同時也有認定馳名商標必要性的, 可以認定為未經註冊的馳名商標;如果知名度在一定範圍內有一定影響力, 達不到中國國內相關公眾熟知的程度, 或者說雖然已經為公眾所熟知但是沒有認定馳名商標必要性的, 可以認定為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香港榮華公司訴廣東好又多公司侵犯“榮華月餅”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一案中,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榮華”已經構成了《商標法》上的未註冊馳名商標, 被告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 並沒有否認“榮華”構成馳名商標, 而是認為榮華月餅作為商品名稱, 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 認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足以保護香港榮華公司的權利,

無需再認定馳名商標。 可見:“榮華月餅”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的, 主要在於是否有必要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典型案例之一:四川江口醇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訴瀘州佳冠酒業有限公司、林錦泉不正當競爭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中, 法院一審認為“諸葛釀”構成未註冊馳名商標, “諸葛釀酒”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二審法院認為:“從廣義上講,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 屬於未注冊商標。 在司法實踐中, 對權利主張人既要求從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角度予以保護,

又要求從未註冊馳名商標角度予以保護的, 一般擇一保護即可。 本案中在已經將江口醇公司的“諸葛釀”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情況下, 沒有必要再認定“諸葛釀”為未註冊的馳名商標。 ”從二審法院判決中的表述來看, 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屬於未注冊商標, 實踐中擇一保護即可。 究竟如何選擇, 要根據具體案件和具體情況進行研究、判斷了。

當然,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與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間存在一些差異, 不能一一對應。 比如, 標識的符號內容不同,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由文字構成, 而後兩者可能由文字、圖畫、聲音等構成;知名度範圍的要求不同,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知名度範圍的要求與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近似, 但是對於知名度非常高的可能構成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權利內容與責任承擔方式不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權利內容與責任承擔方式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而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與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權利內容與責任承擔方式由《商標法》規定,內容存在差異。儘管有以上區別,但是在多數情況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可以在商標類案件尤其是商標授權類案件中看做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這個案件中,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東腐乳公司)主張:其生產的克東腐乳商品生產、銷售時間較長,銷售範圍較廣,經過持續宣傳,使克東腐乳這一商品名稱得到了相關公眾的普遍認可,在國內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商品,而克東腐乳已成為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腐乳這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以下簡稱福龍釀造廠)雖然註冊了“哈克東”商標,但是福龍釀造廠使用的注冊商標文字侵犯了克東腐乳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福龍釀造廠應當依法承擔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責任。

從一審原告克東腐乳公司的訴訟請求來看,克東腐乳公司尋求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的規定,要求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其目的在於防止經營者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搭便車,竊取他人的商業利益,被告需要有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才能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具體到第五條即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規定,即存在“擅自使用”的行為才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所謂的“擅自使用”,即經營者自己無權使用,也沒有得到權利人的許可而使用。一審被告福龍釀造廠已經註冊了商標,對商標的規範性使用屬於有權使用,自己就是權利人,不需要得到他人的許可,不存在擅自使用的問題,不存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自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從克東腐乳公司的訴求的事實與理由來看,主要觀點是福龍釀造廠註冊的商標並使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注冊商標當然是可以使用的,所以克東腐乳公司真正認為侵權的是註冊行為,沒有註冊就沒有使用。如果認為福龍釀造廠註冊的商標侵犯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不應該被註冊,那麼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範圍,而是《商標法》規範的範圍了。

因為福龍釀造廠的商標註冊時間為2005年,須依照2001年《商標法》的規定。根據2001年《商標法》的規定,克東腐乳公司可以在五年內提出提出撤銷被告商標的申請,理由可以是克東腐乳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構成《商標法》上的未經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福龍釀造廠的注冊商標與克東腐乳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近似,依照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撤銷福龍釀造廠的商標。可惜,五年的時間已經過去了,克東腐乳公司沒有提出來,現在也沒有了機會。否則,從目前法院審理中查明的事實來看,如果當時提出了撤銷商標的申請,在撤銷商標的案件中克東腐乳公司勝訴的機會還是很大的。不過,法律給了相關權益人救濟的機會和途徑,相關權益人自己沒有依法提出,屬於漠視自己的權益,怪不得他人了。

或許正是因為可以申請撤銷商標的時間已經過去,克東腐乳公司無法根據2001年《商標法》的規定來撤銷福龍釀造廠的商標,轉而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保護。但是,除非福龍釀造廠不規範使用注冊商標,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否則福龍釀造廠合法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也是克東腐乳公司無法得到法院支援的原因了。反之,如果福龍釀造廠使用注冊商標不規範,存在搭便車的行為,克東腐乳公司依然可以起訴福龍釀造廠構成不正當競爭。

附:判決書節選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黑民終5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

上訴人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以下簡稱福龍釀造廠)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東腐乳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齊知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龍釀造廠上訴請求:1.撤銷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齊知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克東腐乳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克東腐乳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福龍釀造廠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明顯錯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福龍釀造廠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從兩個方面分析:一是福龍釀造廠是否有權使用哈克東注冊商標,二是福龍釀造廠使用哈克東注冊商標是否侵犯克東腐乳公司的商品名稱。首先,福龍釀造廠具有使用哈克東商標的權利,哈克東是福龍釀造廠申請的注冊商標,註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9類(包括腐乳、豆腐製品等),在哈克東注冊商標有效的情況下,福龍釀造廠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是完全合法的,也是福龍釀造廠的權利。其次,福龍釀造廠合理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福龍釀造廠的上訴請求。

克東腐乳公司辯稱,1.克東腐乳是其企業字型大小、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2.福龍釀造廠在商品上使用;哈克東腐乳字樣,與克東腐乳相混淆。福龍釀造廠將哈克東商標使用在腐乳類商品上,哈克東腐乳與克東腐乳僅有一字之差,哈克東腐乳完整的覆蓋了克東腐乳商品名稱。哈爾濱簡稱為哈,哈克東腐乳極容易讓人誤認為哈爾濱的克東腐乳,造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為是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產品。哈克東腐乳與克東腐乳混淆是客觀存在的。此外,福龍釀造廠沒有正當理由使用該哈克東標識,至今未能說明使用哈克東標識的正當理由,顯然具有侵權的主觀惡意。福龍釀造廠使用哈克東商標生產腐乳,無外乎是搭便車,也就是利用克東腐乳在黑龍江省乃至全國市場的知名度,以誤導消費者的方式獲取不當利益。3.克東腐乳是中華老字型大小,更是黑龍江省特有的著名商品,懇請二審法院依法保護。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福龍釀造廠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福龍釀造廠的上訴請求。

克東腐乳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福龍釀造廠立即停止使用哈克東商標;2.判令福龍釀造廠賠償克東腐乳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3.由福龍釀造廠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97年3月28日,黑龍江省克東腐乳廠改制成為克東腐乳公司,該公司主要生產、銷售發酵性豆製品,其主營產品名稱為克東腐乳。黑龍江省克東縣於2000年8月被中國地區開發促進會授予中國腐乳(微球菌)之鄉稱號。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克東腐乳系列於2001年3月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定中國知名調味品信譽品牌。克東腐乳公司於2005年11月被中國調味品協會授予中國調味品行業腐乳十強品牌企業。克東腐乳公司於2006年12月被黑龍江省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克東腐乳公司於2008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部授予中華老字型大小稱號,其公司注冊商標二克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型大小。2009年6月,克東腐乳被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二克山、克冬牌紅腐乳、青腐乳、花色腐乳、腐乳汁於2013年12月被黑龍江省品質龍江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認定為黑龍江名牌產品。2014年6月,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克東腐乳公司的二克山圖形注冊商標認定為黑龍江省著名商標。2015年4月,克東腐乳被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定為綠色食品A級產品。2000年7月28日,餘某某註冊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該廠性質為個體工商戶,該廠經營範圍為加工腐乳、臭豆腐、醬菜等。余某某於2005年11月10日提出哈克東商標註冊申請,該商標於2008年9月14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為:醃制蔬菜;鹹菜;脫水菜;腐乳;肉;魚制食品;蔬菜罐頭;果醬;食用油;豆腐製品。福龍釀造廠將哈克東商標在本廠生產的腐乳類商品上使用並在黑龍江省內進行銷售。

一審法院認為,克東腐乳公司舉示了相關證據證明其生產的克東腐乳商品生產、銷售時間較長,銷售範圍較廣,該公司通過多種媒體對商品進行了持續宣傳,使克東腐乳這一商品名稱得到了相關公眾的普遍認可,在國內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商品。同時,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克東腐乳系列商品多次獲得國家及省市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克東腐乳公司在其生產的商品包裝、裝潢上將克東腐乳四個字標識在顯著位置,雖然其中克東為克東縣行政區劃名稱,腐乳為通用名稱,但根據克東腐乳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克東腐乳四個文字的整體組合經過克東腐乳公司長期使用,已經具有特定的標識作用,相關公眾消費者已將克東腐乳四個字與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腐乳類商品設立了特定聯繫,克東腐乳整體組合成為相關公眾識別商品來源的重要標誌,具有了與同類商品相區別的顯著特徵,並且經過該企業的銷售推廣和宣傳,克東腐乳已成為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腐乳這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克東腐乳雖然沒有被註冊成為注冊商標,並不影響其成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雖然福龍釀造廠申請獲得了哈克東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其注冊商標的名稱包含克東二字,該廠的生產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主要經營範圍亦在黑龍江省省內,其生產銷售的哈克東牌大塊腐乳(包裝、標識為哈克東大塊腐乳)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即將福龍釀造廠生產銷售的哈克東大塊腐乳誤認為系克東腐乳公司的產品,或者誤認為產品系克東腐乳公司在哈爾濱市所生產銷售,其行為屬於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故福龍釀造廠對帶有克東腐乳字樣的哈克東大塊腐乳的生產銷售已經對克東腐乳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克東腐乳公司的相同種類產品經營造成了損害。

關於福龍釀造廠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的規定,即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

一、福龍釀造廠自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腐乳類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處使用克東腐乳字樣或者含有克東腐乳的字樣;

二、福龍釀造廠於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克東腐乳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包括訴訟合理支出);

三、駁回克東腐乳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克東腐乳公司負擔17325元,由福龍釀造廠負擔97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克東腐乳是否系知名商品;二是福龍釀造廠在其腐乳商品上使用哈克東?商標是否構成擅自使用,是否侵犯了克東腐乳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及克東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於克東腐乳是否系知名商品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物件,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一審判決依據克東腐乳銷售時間較長,銷售範圍較廣,公司通過多種媒體進行持續宣傳及克東腐乳系列商品多次獲得國家及省市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的基本事實,認定克東腐乳屬於在中國境內相關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正確。克東腐乳四個文字的整體組合經過克東腐乳公司長期使用、銷售和宣傳,已經具有了與同類商品相區別的顯著特徵,克東腐乳已成為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腐乳這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福龍釀造廠關於一審判決認定克東腐乳系知名商品錯誤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關於福龍釀造廠在其腐乳商品上使用哈克東?商標是否構成擅自使用,是否侵犯了克東腐乳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及克東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問題。

本案系克東腐乳公司訴福龍釀造廠不正當競爭糾紛,克東腐乳公司一審提起訴訟的理由即福龍釀造廠未經其許可,擅自在腐乳類商品上使用哈克東?字樣商標,與其企業字型大小及生產的克東腐乳知名商品名稱相混淆,誤導消費者,造成對產品出處的誤認。可見本案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克東腐乳公司認為福龍釀造廠後取得的哈克東文字注冊商標中的克東二字與其在先取得的克東腐乳公司企業名稱衝突,同時認為侵犯了其克東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克東腐乳公司在一審訴訟理由中明確主張福龍釀造廠侵犯了其兩項權利,一是其企業名稱權,二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以上這兩項權利的保護集中體現在該法第五條第(二)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及第(三)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規定中。這兩項規定中所確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條件有兩個,一是擅自使用,二是造成混淆誤認,只有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構成侵權。關於以上規定中的擅自使用,應為使用人無權使用、濫用或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自行使用的情形。本案中,福龍釀造廠所使用的哈克東?商標具有合法的權利來源,系其經依法申請,由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9類(包括腐乳、豆腐製品等),註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在哈克東?注冊商標有效期內,福龍釀造廠有權在其核定的腐乳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不存在需要任何其他權利人許可才能使用的問題。 本案福龍釀造廠在其生產銷售的腐乳商品包裝上標注使用的哈克東?注冊商標,其使用的形式和內容均與所註冊的商標一致,不存在任何以拆分、重新組合等形式突出使用克東二字混淆產品來源和出處的情形,且福龍釀造廠在其腐乳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上標注生產廠家為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產品來源及出處明確,使用商標的行為規範,不存在濫用注冊商標的情形。故福龍釀造廠的行為並未侵犯克東腐乳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及克東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認定福龍釀造廠對帶有克東腐乳字樣的哈克東大塊腐乳的生產銷售已經對克東腐乳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判決賠償的處理結果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福龍釀造廠關於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明顯錯誤的上訴理由成立。

綜上所述,福龍釀造廠的部分上訴理由雖然不當,但其上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齊知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二審案件受理費19275元,由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但是對於知名度非常高的可能構成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權利內容與責任承擔方式不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權利內容與責任承擔方式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而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與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權利內容與責任承擔方式由《商標法》規定,內容存在差異。儘管有以上區別,但是在多數情況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可以在商標類案件尤其是商標授權類案件中看做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這個案件中,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東腐乳公司)主張:其生產的克東腐乳商品生產、銷售時間較長,銷售範圍較廣,經過持續宣傳,使克東腐乳這一商品名稱得到了相關公眾的普遍認可,在國內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商品,而克東腐乳已成為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腐乳這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以下簡稱福龍釀造廠)雖然註冊了“哈克東”商標,但是福龍釀造廠使用的注冊商標文字侵犯了克東腐乳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福龍釀造廠應當依法承擔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責任。

從一審原告克東腐乳公司的訴訟請求來看,克東腐乳公司尋求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的規定,要求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其目的在於防止經營者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搭便車,竊取他人的商業利益,被告需要有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才能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具體到第五條即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規定,即存在“擅自使用”的行為才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所謂的“擅自使用”,即經營者自己無權使用,也沒有得到權利人的許可而使用。一審被告福龍釀造廠已經註冊了商標,對商標的規範性使用屬於有權使用,自己就是權利人,不需要得到他人的許可,不存在擅自使用的問題,不存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自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從克東腐乳公司的訴求的事實與理由來看,主要觀點是福龍釀造廠註冊的商標並使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注冊商標當然是可以使用的,所以克東腐乳公司真正認為侵權的是註冊行為,沒有註冊就沒有使用。如果認為福龍釀造廠註冊的商標侵犯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不應該被註冊,那麼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範圍,而是《商標法》規範的範圍了。

因為福龍釀造廠的商標註冊時間為2005年,須依照2001年《商標法》的規定。根據2001年《商標法》的規定,克東腐乳公司可以在五年內提出提出撤銷被告商標的申請,理由可以是克東腐乳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構成《商標法》上的未經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福龍釀造廠的注冊商標與克東腐乳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近似,依照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撤銷福龍釀造廠的商標。可惜,五年的時間已經過去了,克東腐乳公司沒有提出來,現在也沒有了機會。否則,從目前法院審理中查明的事實來看,如果當時提出了撤銷商標的申請,在撤銷商標的案件中克東腐乳公司勝訴的機會還是很大的。不過,法律給了相關權益人救濟的機會和途徑,相關權益人自己沒有依法提出,屬於漠視自己的權益,怪不得他人了。

或許正是因為可以申請撤銷商標的時間已經過去,克東腐乳公司無法根據2001年《商標法》的規定來撤銷福龍釀造廠的商標,轉而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保護。但是,除非福龍釀造廠不規範使用注冊商標,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否則福龍釀造廠合法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也是克東腐乳公司無法得到法院支援的原因了。反之,如果福龍釀造廠使用注冊商標不規範,存在搭便車的行為,克東腐乳公司依然可以起訴福龍釀造廠構成不正當競爭。

附:判決書節選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黑民終5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

上訴人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以下簡稱福龍釀造廠)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東腐乳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齊知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龍釀造廠上訴請求:1.撤銷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齊知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克東腐乳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克東腐乳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福龍釀造廠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明顯錯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福龍釀造廠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從兩個方面分析:一是福龍釀造廠是否有權使用哈克東注冊商標,二是福龍釀造廠使用哈克東注冊商標是否侵犯克東腐乳公司的商品名稱。首先,福龍釀造廠具有使用哈克東商標的權利,哈克東是福龍釀造廠申請的注冊商標,註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9類(包括腐乳、豆腐製品等),在哈克東注冊商標有效的情況下,福龍釀造廠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是完全合法的,也是福龍釀造廠的權利。其次,福龍釀造廠合理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福龍釀造廠的上訴請求。

克東腐乳公司辯稱,1.克東腐乳是其企業字型大小、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2.福龍釀造廠在商品上使用;哈克東腐乳字樣,與克東腐乳相混淆。福龍釀造廠將哈克東商標使用在腐乳類商品上,哈克東腐乳與克東腐乳僅有一字之差,哈克東腐乳完整的覆蓋了克東腐乳商品名稱。哈爾濱簡稱為哈,哈克東腐乳極容易讓人誤認為哈爾濱的克東腐乳,造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為是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產品。哈克東腐乳與克東腐乳混淆是客觀存在的。此外,福龍釀造廠沒有正當理由使用該哈克東標識,至今未能說明使用哈克東標識的正當理由,顯然具有侵權的主觀惡意。福龍釀造廠使用哈克東商標生產腐乳,無外乎是搭便車,也就是利用克東腐乳在黑龍江省乃至全國市場的知名度,以誤導消費者的方式獲取不當利益。3.克東腐乳是中華老字型大小,更是黑龍江省特有的著名商品,懇請二審法院依法保護。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福龍釀造廠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福龍釀造廠的上訴請求。

克東腐乳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福龍釀造廠立即停止使用哈克東商標;2.判令福龍釀造廠賠償克東腐乳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3.由福龍釀造廠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97年3月28日,黑龍江省克東腐乳廠改制成為克東腐乳公司,該公司主要生產、銷售發酵性豆製品,其主營產品名稱為克東腐乳。黑龍江省克東縣於2000年8月被中國地區開發促進會授予中國腐乳(微球菌)之鄉稱號。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克東腐乳系列於2001年3月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定中國知名調味品信譽品牌。克東腐乳公司於2005年11月被中國調味品協會授予中國調味品行業腐乳十強品牌企業。克東腐乳公司於2006年12月被黑龍江省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克東腐乳公司於2008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部授予中華老字型大小稱號,其公司注冊商標二克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型大小。2009年6月,克東腐乳被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二克山、克冬牌紅腐乳、青腐乳、花色腐乳、腐乳汁於2013年12月被黑龍江省品質龍江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認定為黑龍江名牌產品。2014年6月,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克東腐乳公司的二克山圖形注冊商標認定為黑龍江省著名商標。2015年4月,克東腐乳被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定為綠色食品A級產品。2000年7月28日,餘某某註冊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該廠性質為個體工商戶,該廠經營範圍為加工腐乳、臭豆腐、醬菜等。余某某於2005年11月10日提出哈克東商標註冊申請,該商標於2008年9月14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為:醃制蔬菜;鹹菜;脫水菜;腐乳;肉;魚制食品;蔬菜罐頭;果醬;食用油;豆腐製品。福龍釀造廠將哈克東商標在本廠生產的腐乳類商品上使用並在黑龍江省內進行銷售。

一審法院認為,克東腐乳公司舉示了相關證據證明其生產的克東腐乳商品生產、銷售時間較長,銷售範圍較廣,該公司通過多種媒體對商品進行了持續宣傳,使克東腐乳這一商品名稱得到了相關公眾的普遍認可,在國內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商品。同時,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克東腐乳系列商品多次獲得國家及省市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克東腐乳公司在其生產的商品包裝、裝潢上將克東腐乳四個字標識在顯著位置,雖然其中克東為克東縣行政區劃名稱,腐乳為通用名稱,但根據克東腐乳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克東腐乳四個文字的整體組合經過克東腐乳公司長期使用,已經具有特定的標識作用,相關公眾消費者已將克東腐乳四個字與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腐乳類商品設立了特定聯繫,克東腐乳整體組合成為相關公眾識別商品來源的重要標誌,具有了與同類商品相區別的顯著特徵,並且經過該企業的銷售推廣和宣傳,克東腐乳已成為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腐乳這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克東腐乳雖然沒有被註冊成為注冊商標,並不影響其成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雖然福龍釀造廠申請獲得了哈克東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其注冊商標的名稱包含克東二字,該廠的生產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主要經營範圍亦在黑龍江省省內,其生產銷售的哈克東牌大塊腐乳(包裝、標識為哈克東大塊腐乳)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即將福龍釀造廠生產銷售的哈克東大塊腐乳誤認為系克東腐乳公司的產品,或者誤認為產品系克東腐乳公司在哈爾濱市所生產銷售,其行為屬於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故福龍釀造廠對帶有克東腐乳字樣的哈克東大塊腐乳的生產銷售已經對克東腐乳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克東腐乳公司的相同種類產品經營造成了損害。

關於福龍釀造廠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的規定,即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

一、福龍釀造廠自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腐乳類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處使用克東腐乳字樣或者含有克東腐乳的字樣;

二、福龍釀造廠於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克東腐乳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包括訴訟合理支出);

三、駁回克東腐乳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克東腐乳公司負擔17325元,由福龍釀造廠負擔97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克東腐乳是否系知名商品;二是福龍釀造廠在其腐乳商品上使用哈克東?商標是否構成擅自使用,是否侵犯了克東腐乳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及克東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於克東腐乳是否系知名商品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物件,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一審判決依據克東腐乳銷售時間較長,銷售範圍較廣,公司通過多種媒體進行持續宣傳及克東腐乳系列商品多次獲得國家及省市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的基本事實,認定克東腐乳屬於在中國境內相關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正確。克東腐乳四個文字的整體組合經過克東腐乳公司長期使用、銷售和宣傳,已經具有了與同類商品相區別的顯著特徵,克東腐乳已成為克東腐乳公司生產的腐乳這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福龍釀造廠關於一審判決認定克東腐乳系知名商品錯誤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關於福龍釀造廠在其腐乳商品上使用哈克東?商標是否構成擅自使用,是否侵犯了克東腐乳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及克東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問題。

本案系克東腐乳公司訴福龍釀造廠不正當競爭糾紛,克東腐乳公司一審提起訴訟的理由即福龍釀造廠未經其許可,擅自在腐乳類商品上使用哈克東?字樣商標,與其企業字型大小及生產的克東腐乳知名商品名稱相混淆,誤導消費者,造成對產品出處的誤認。可見本案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克東腐乳公司認為福龍釀造廠後取得的哈克東文字注冊商標中的克東二字與其在先取得的克東腐乳公司企業名稱衝突,同時認為侵犯了其克東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克東腐乳公司在一審訴訟理由中明確主張福龍釀造廠侵犯了其兩項權利,一是其企業名稱權,二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以上這兩項權利的保護集中體現在該法第五條第(二)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及第(三)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規定中。這兩項規定中所確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條件有兩個,一是擅自使用,二是造成混淆誤認,只有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構成侵權。關於以上規定中的擅自使用,應為使用人無權使用、濫用或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自行使用的情形。本案中,福龍釀造廠所使用的哈克東?商標具有合法的權利來源,系其經依法申請,由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9類(包括腐乳、豆腐製品等),註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在哈克東?注冊商標有效期內,福龍釀造廠有權在其核定的腐乳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不存在需要任何其他權利人許可才能使用的問題。 本案福龍釀造廠在其生產銷售的腐乳商品包裝上標注使用的哈克東?注冊商標,其使用的形式和內容均與所註冊的商標一致,不存在任何以拆分、重新組合等形式突出使用克東二字混淆產品來源和出處的情形,且福龍釀造廠在其腐乳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上標注生產廠家為哈爾濱市福龍食品釀造廠,產品來源及出處明確,使用商標的行為規範,不存在濫用注冊商標的情形。故福龍釀造廠的行為並未侵犯克東腐乳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及克東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認定福龍釀造廠對帶有克東腐乳字樣的哈克東大塊腐乳的生產銷售已經對克東腐乳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判決賠償的處理結果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福龍釀造廠關於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明顯錯誤的上訴理由成立。

綜上所述,福龍釀造廠的部分上訴理由雖然不當,但其上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齊知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二審案件受理費19275元,由黑龍江省克東腐乳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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