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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防範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幾點要注意!

隨著稅務機關深入開展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為工作, 近年來虛開大案頻發, 為挽回稅款損失開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會委託受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虛開發票進行協查, 協查結果通常是受票企業被要求轉出進項稅額, 甚至被處以罰款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分處理。 因此, 企業應當防範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避免因上游企業虛開而受到牽連。

對於受票企業而言, 取得發票意味著從上游購進商品或接受服務並支付款項。 因此, 審查發票合規需要納入供應商管理工作之中,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以下簡稱“39號公告”),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受票企業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注意, 確保符合39號公告“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要求:

一、發生真實交易

企業確實購進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務, 而且供應商是開票企業, 而不能是冒充開票企業名義的業務員或開票企業以外的任何協力廠商。 企業需要注意:鑒於開票企業與冒充其名義的業務員之間可能惡意串通以隱瞞開票人與實際供應商不一致的情況, 受票方不能僅取得業務員提供的,

加蓋開票人印鑒的介紹信等證據, 而需要通過去電、去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開票企業核實, 並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二、付款與交易一致

以下兩種情況均符合要求:一是企業確實向開票方支付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 即嚴格意義的“三流一致”。 為證明這一點, 企業需要採用可靠的, 可追溯資金流向、事後可取證的結算方式, 如對公帳戶之間銀行電匯或轉帳票據, 儘量避免用現金或現金支票結算;二是雖然企業不是向開票方支付款項, 但有證據證明開票方已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關於何謂“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9號公告無明確規定, 但可參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一)第45條中的規定:“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可見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應為可以證明到期債權的書面合同。 因此, 企業發生大額交易時需要注意與開票方簽訂書面合同以防範風險。

三、發票資訊一致

企業購進商品或接受服務, 其品名、數量、金額應當與發票記載一致, 如何發票記載內容與已訂立的書面合同不一致, 應盡可能及時修改合同。 如果同一批次購買貨物或服務種類較多, 應當分別開具發票, 或者取得開票方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列印的銷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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