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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證券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發佈5.5億賠付公告

【電纜網訊】6月9日, 興業證券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發佈5.5億賠付公告。

興業證券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發佈5.5億賠付公告

根據興業證券的賠付方案,

一級市場新股投資損失賠付的適格投資者包括:在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申購新股(包括欣泰電氣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股份, 和符合公開發售條件的股東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股份), 在欣泰電氣股票上市後賣出欣泰電氣新股, 或仍持有欣泰電氣新股而存在虧損的投資者。

不過,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責任方, 和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欣泰電氣股份的股東, 及前述主體的關聯人, 不屬於先行賠付物件。

一級市場適格投資者的賠付金額, 按照“賠付金額=新股投資損失+新股投資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資金利息”公式計算。

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賠付方案

根據賠付方案, 欣泰電氣股票上市後,

投資者對欣泰電氣股票的交易具備如下兩種情形之一的, 為二級市場損失賠付的適格投資者。

一是自欣泰電氣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 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後, 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 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二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 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後, 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 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賠付金額按照“賠付金額=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資金利息”的公式計算。

2014年1月15日是欣泰電氣虛假陳述的實施日,

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0日, 分別是欣泰電氣虛假陳述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更正日。

賠付方案稱, 考慮到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將導致欣泰電氣退市, 為充分保護適格投資者利益, 本次先行賠付不設基準日, 按適格投資者實際買賣價差計算投資差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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