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不成, 反而賠了22萬元。 近日, 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購房糾紛。 賣房人杜女士狀告房產仲介, 要求仲介承擔她損失的22萬元。
經查, 杜女士是因首次賣房時發生糾紛, 為此再另找了一位購房人, 不料卻因要賣的房屋已經被仲介網簽備案, 再賣時無法交易導致違約。
法官提醒說, 購買“網簽房”有風險, 因此, 買賣二手房時, 要先查詢房屋是否已經網簽備案。
遭遇:賣房不成, 反賠22萬元
之前, 杜女士通過仲介與第一位買家吳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將自己的一套房子賣給吳先生, 但之後雙方發生糾紛。
據杜女士說, 因為吳先生沒有按約定付款, 所以解約。 但仲介卻說, 是因為房價上漲, 杜女士找托詞解約。
去年4月10日, 杜女士通過另一家仲介, 找了第二位買家, 雙方簽了合同。 不料, 第二位買家付了定金之後, 發現杜女士的房子因為之前的網簽備案,
因為無法交易, 杜女士構成違約。 為此, 杜女士賠了第二位買家10萬元, 還付給另一家仲介12萬元仲介費, 一共損失22萬元。
爭議:仲介網簽, 有沒有過錯?
開庭時, 杜女士提供了第一位買家吳先生的聲明。 在這份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聲明書中, 吳先生確認他與杜女士于當年3月8日解除了買賣合同。
杜女士說, 仲介辦理網簽的時間為3月11日, 因此指責仲介明知交易進行不了還網簽, 導致她第二次賣房不成還賠了22萬元。 因此, 她要求仲介為此損失承擔責任。
不過, 仲介答辯說, 3月8日當天杜女士和吳先生仍在協商房子的事。 因此, 仲介認為當時雙方並沒有確定解除合同, 所以他們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管理規定在網上備案。
判決:房東隱瞞情況, 駁回訴求
近日, 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駁回了原告杜女士的訴求。 法院認為, 杜女士的違約損失與仲介的網簽備案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被告仲介的“網簽”備案行為不存在過錯, 且未侵犯原告的民事權益。
法官分析說, 首先, 認為杜女士通過仲介出售其房屋須經“網簽”備案, 是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行政要求, 仲介的網簽備案行為不是導致杜女士無法再次訂立買賣合同而違約的直接原因, 仲介並未侵犯杜女士的民事權益。
其次, 結合雙方的短信, 可以確認3月8日當天吳先生並沒有配合解除合同。
最後, 杜女士另售房屋不能再次辦理“網簽”的損失, 與被告仲介辦理“網簽”的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 杜女士明知自己的房屋交易糾紛尚未妥善解決, 明知涉案房屋應已辦理“網簽”備案, 仍故意隱瞞情況, 並通過其他仲介另售房屋給第二位買家。 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仲介賠償損失, 缺乏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二手房買賣先查網簽
法官說, 二手房屋買賣交易時, 一定要先查詢房屋是否網簽備案。 房屋已經網簽備案, 很可能是賣方之前已出售給他人,
對購房人來說, 購買這樣的房子, 可能存在不能交易過戶的風險, 說不定賣方之前已經賣給他人, 不排除一房兩賣的可能。
而對賣方來說, 已經網簽備案的房屋, 如未撤銷網簽備案, 再次賣房可能因無法交易, 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