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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的公司,隱名股東變更成顯明股東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隨同著“大眾創業、萬眾立異”在全國範圍內開花落地, 漫山遍野升起創業的旗幟。 但並不是任何人都能或者說方便創立公司, 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創辦公司的案例不在少數, 這便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

股權代持看上去互惠互利, 實際也是一個扎手的山芋。 假定處理不當, 承擔行政處罰不說, 或許由於公司運營活動中的違法做法承擔自己刑事責任。 在股權代持的情形下, 作為實際出資人的隱名股東想顯名了, 要求登記為公司股東, 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呢?小編帶大家看看公司法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認可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代持的情形, 明確了在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時, 股權代持協議有效。 如果雙方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

實際出資人可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此時, 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法院不能徑行直接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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