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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品質問題想退房需提供兩個證明

房屋品質問題一直是購房者關注的焦點。 品質問題過關, 業主才住得安心。 但也有不少業主在收房後發現各種建築品質問題, 而讓西安市民李女士鬧心的則是, 房屋一直漏水卻找不到原因。

客廳天花板漏水屢次維修不見好

香江灣業主李女士反映說:“我們買的房子一直漏水, 修了好幾次, 始終找不到原因。 起初以為是防水沒做好, 找人來重新做了防水但還是不行, 也向物業反映過情況, 但物業並未及時予以解決。 因為是客廳天花板漏水, 我們裝修到一半, 也根本無法入住。 近幾個月為這事弄得人一直很心煩。

對於李女士所反映的漏水問題, 記者向專業的建築單位進行了諮詢。 國內某大型中央建築企業技術部楊經理告訴記者, “這是典型的‘偷工減料’行為。 牆體防水施工品質差, 水泥比例太少, 漏水一般是衛生間存在的問題, 其他牆體一般不會做防水。 如果是外牆體出現漏水, 可能是主體的問題, 客廳天花板漏水, 也可能是走水管道問題。 ”

保修期限內開發商需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姬英凡律師表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 在保修期內, 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 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 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

同時,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品質保修責任。 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 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品質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 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本案中, 香江灣的開發商作為房屋的開發建設方, 有義務向房屋購買者提供符合國家品質標準規定的房屋, 且在房屋保修期內有義務對房屋防水、水電暖進行維修。 李女士在裝修時發現客廳天花板漏水, 無法繼續進行裝修併入住, 一定會造成經濟損失, 李女士完全有權利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質保期有一定的期限要及時維權

此外, 李女士遇到這類問題, 如果想要解除合同, 即退房, 需提供兩個證明:一是需證明房屋存在品質問題;二是需要證明該品質問題已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 否則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所以, 李女士首先要保全相應的證據, 如拍照、錄影或請協力廠商見證等。 然後,

要及時維權, 因為質保期是有一定的期限, 否則超過規定的質保期, 李女士的訴求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華商報記者 王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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