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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鑫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上接B54版)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二)根據《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範圍、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在限期內,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將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備查檔目錄

以下備查檔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 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批准廣發鑫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檔

(二)《廣發鑫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廣發鑫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定》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廣發鑫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設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3]9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1.2688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020-8393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 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 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 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 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 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 分別記帳, 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畫、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檔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影本;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協力廠商處理時,應當對協力廠商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簡況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人民銀行銀複字(1986)175 號文、銀複(1987)86 號文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252.20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四)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2)瞭解所投資基金產品,瞭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資訊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式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增加基金份額類別;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連絡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連絡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第1款第(2)項、或者第2款第(3)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3、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路、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路、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路、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檔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 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的基金份額,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預設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帳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的影響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五、基金資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在封閉期,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50%;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30%。在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權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閉期,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50%,其中通過定向增發(非公開發行)投資於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成本不超過基金資產的30%,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50%;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30%,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70%;

(2)在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援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援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援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援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到期日不得超過封閉期結束之日;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8)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9)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證券的資產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12)項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條件下,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調整。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1、封閉期內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上市交易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2、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確認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基金所持證券流動性受限等客觀因素影響情形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根據清算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清算期限,並提前公告。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畫、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檔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影本;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協力廠商處理時,應當對協力廠商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簡況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人民銀行銀複字(1986)175 號文、銀複(1987)86 號文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252.20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四)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2)瞭解所投資基金產品,瞭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資訊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式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增加基金份額類別;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連絡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連絡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第1款第(2)項、或者第2款第(3)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3、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路、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路、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路、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檔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 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的基金份額,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預設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帳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的影響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五、基金資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在封閉期,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50%;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30%。在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權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閉期,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50%,其中通過定向增發(非公開發行)投資於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成本不超過基金資產的30%,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50%;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30%,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70%;

(2)在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援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援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援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援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到期日不得超過封閉期結束之日;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8)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9)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證券的資產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12)項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條件下,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調整。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1、封閉期內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上市交易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2、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確認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基金所持證券流動性受限等客觀因素影響情形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根據清算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清算期限,並提前公告。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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