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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紀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與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印紀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立通信”)於2017年3月17日, 就業務合作的有關事宜簽署戰略合作協定。 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特別提示:

1、本協議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響造成的風險。

2、本協議書是表達雙方合作意願的戰略合作協定, 具體合作事宜尚需雙方根據實際實際情況與需求另行協商具體協議或方案, 並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且符合雙方的業務規定、審批條件和辦理程式及本協定所確定原則的前提下進行,

具體的業務合同內容和簽訂時間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3、本協定的簽訂不構成關聯交易, 也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4、本次簽訂協定無需提交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 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5、公司將密切關注合作事項的進展狀況。 本協定簽訂後如涉及的後續事宜, 公司將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履行公司決策審批程式及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合同簽署概況

公司作為國際娛樂文化傳媒集團, 中國優質的原創IP內容提供者和整合行銷服務提供者,

是金立通信在媒介推廣和整合行銷領域的重要戰略合作夥伴。

金立通信作為中國領先的智慧手機製造商和銷售商, 是公司在智慧硬體領域的重要戰略合作夥伴。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 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 就雙方的廣告和整合行銷業務建立戰略合作關係, 積極拓展雙方業務發展。 為此, 公司與金立通信在2017年3月17日在北京市簽署了《戰略合作協定》。 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公司簽訂該協定無需提交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

二、業務合作方簡介

金立通信

公司名稱: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註冊號:91440300741233215A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28號時代科技大廈21樓(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劉立榮

註冊資本:20,000萬人民幣

營業期限:2022年08月20日

經營範圍:通信設備的技術開發及銷售;經營進出口業務(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及限制項目)。 資訊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資訊服務業務);利用互聯網經營遊戲產品(含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與金立通信無業務合作。

金立通信履約信譽良好, 經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 金立通信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 但雙方合作的具體業務合同內容和簽訂時間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金立通信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

三、戰略合作協定的主要內容

(一)協定簽署雙方:

甲方: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聯繫位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28號時代科技大廈21樓

法定代表人:劉立榮

乙方:印紀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聯繫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26號朝外MEN寫字樓A座25層

法定代表人:吳冰

(二)協議簽署時間

2017年3月17日

(三)合作原則

1、平等原則;

2、長期、穩定合作原則;

3、共同發展原則;

4、誠實守信、市場化原則。

(四)合作內容

甲、乙雙方確認, 本次戰略合作的主要內容包含以下幾方面:

1. 廣告代理合作

1.1 在本合作期間(定義見下述), 甲方聘請乙方作為甲方的廣告代理商, 為甲方產品及甲方品牌提供廣告代理和發佈服務。 乙方將根據甲方產品、甲方品牌和定位等特徵為甲方制定廣告發佈計畫,

聯繫合適的廣告發佈媒體、平臺和管道進行投放, 並提供優質的廣告方案和設計創意內容。

1.2在本合作期間, 乙方為甲方提供廣告發佈管理服務, 並利用乙方掌握的媒體和管道資源優先為甲方產品提供廣告投放服務。

2. 品牌植入及推廣合作

2.1雙方同意, 在合作期間甲方產品和甲方品牌優先在乙方投資、製作和發行的影視劇(包括各類電影、電視劇、網路劇、網路大電影、綜藝節目等)中進行廣告植入, 雙方同意在前述各類影視劇中優先進行商務開發合作。

2.2雙方同意, 乙方以其自身優質的行銷能力, 為甲方產品和品牌提供推廣行銷服務。

2.3甲方應將產品行銷和推廣計畫提前告知乙方, 以使得乙方能根據甲方的需求提供品牌植入和整合行銷服務。

3. 版權內容合作

考慮到乙方強大的娛樂內容製作優勢,甲方將根據其產品和品牌推廣需要和與乙方內容製作資源的匹配程度,優先委託乙方為甲方製作版權內容,並與乙方的自製娛樂版權資源對接。

4. 雙方同意,在合作期間內,甲方承諾每個合作年度(即分別為本協議簽署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與乙方展開的合作中所合計支付的對價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五)合作期限

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以下簡稱“合作期間”)。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協議到期前提前兩個月書面要求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到期後自動續約一年。

2、本協議合作期限及/或延長合作期限屆滿、或本協議解除的,不影響雙方就具體專案的合作,具體項目合作的相關期限應以雙方間簽署的相關協議約定為准,不受本協議合作期限和/或延長合作期限屆滿、或解除的影響。

3、為避免疑義,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不附帶任何商標許可。任何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名稱、標誌、商標或服務標章,需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外宣稱其正在或已經與另一方進行與本協定相關的合作,需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並根據本協定及相關檔的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理解並同意,其代表自身和關聯公司簽署本協議,並有義務促使和確保其關聯公司遵守和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釋和終止均適用中國法律。

3、因本協定的簽署而產生的或與本協定有關的任何爭議(以下簡稱“爭議”),應通過本協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提出請求的一方應通超載有日期的通知,及時告知另一方發生了爭議並說明爭議的性質。如果在該爭議通知日期後的六十(60)日內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可以將該事項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四、戰略合作協定對公司的影響

金立通信作為智慧手機製造商和銷售商,圍繞人們對資訊、金融、社交、娛樂、健康、工作、生活方式等需求,提供擁有良好使用者體驗的智慧終端機設備和服務。

公司此次與金立通信的戰略合作協定,是結合公司經營需要及財務狀況,考慮未來發展作出的謹慎決定,具備履約能力,符合公司的主營業務發展方向,同時將推動公司在智慧硬體領域上的業務合作。通過本次合作,公司將充分發揮公司在廣告代理、品牌行銷方面的優勢,為公司發展培育新的客戶和利潤增長點,提升公司的盈利水準與綜合實力。本次與金立通信的合作預計對公司2017年及未來年度的收入和利潤有積極影響,但是具體協議的簽署和執行尚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本協議的簽訂對公司業務、經營的獨立性不會產生影響,公司不會因此對金立通信形成業務依賴。

五、風險提示

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協定內容及執行情況:

本公告發佈未來三個月內,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所持限售股份沒有將要解除限售的情況。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張彬為公司監事,其持有公司股份60,095,191股,其中7,523,798為非限售流通股,本公告發佈未來三個月內,不排除其有減持情況,屆時,公司將根據減持的具體情況,及時履行相關的披露義務。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 cninfo. com.cn)為本公司選定的資訊披露媒體,所有資訊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准。敬請廣大投資者仔細閱讀本公告的特別提示,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檔

公司與金立通信簽署的戰略合作協定。

特此公告

印紀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3月20日

3. 版權內容合作

考慮到乙方強大的娛樂內容製作優勢,甲方將根據其產品和品牌推廣需要和與乙方內容製作資源的匹配程度,優先委託乙方為甲方製作版權內容,並與乙方的自製娛樂版權資源對接。

4. 雙方同意,在合作期間內,甲方承諾每個合作年度(即分別為本協議簽署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與乙方展開的合作中所合計支付的對價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五)合作期限

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以下簡稱“合作期間”)。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協議到期前提前兩個月書面要求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到期後自動續約一年。

2、本協議合作期限及/或延長合作期限屆滿、或本協議解除的,不影響雙方就具體專案的合作,具體項目合作的相關期限應以雙方間簽署的相關協議約定為准,不受本協議合作期限和/或延長合作期限屆滿、或解除的影響。

3、為避免疑義,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不附帶任何商標許可。任何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名稱、標誌、商標或服務標章,需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外宣稱其正在或已經與另一方進行與本協定相關的合作,需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並根據本協定及相關檔的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理解並同意,其代表自身和關聯公司簽署本協議,並有義務促使和確保其關聯公司遵守和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釋和終止均適用中國法律。

3、因本協定的簽署而產生的或與本協定有關的任何爭議(以下簡稱“爭議”),應通過本協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提出請求的一方應通超載有日期的通知,及時告知另一方發生了爭議並說明爭議的性質。如果在該爭議通知日期後的六十(60)日內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可以將該事項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四、戰略合作協定對公司的影響

金立通信作為智慧手機製造商和銷售商,圍繞人們對資訊、金融、社交、娛樂、健康、工作、生活方式等需求,提供擁有良好使用者體驗的智慧終端機設備和服務。

公司此次與金立通信的戰略合作協定,是結合公司經營需要及財務狀況,考慮未來發展作出的謹慎決定,具備履約能力,符合公司的主營業務發展方向,同時將推動公司在智慧硬體領域上的業務合作。通過本次合作,公司將充分發揮公司在廣告代理、品牌行銷方面的優勢,為公司發展培育新的客戶和利潤增長點,提升公司的盈利水準與綜合實力。本次與金立通信的合作預計對公司2017年及未來年度的收入和利潤有積極影響,但是具體協議的簽署和執行尚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本協議的簽訂對公司業務、經營的獨立性不會產生影響,公司不會因此對金立通信形成業務依賴。

五、風險提示

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協定內容及執行情況:

本公告發佈未來三個月內,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所持限售股份沒有將要解除限售的情況。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張彬為公司監事,其持有公司股份60,095,191股,其中7,523,798為非限售流通股,本公告發佈未來三個月內,不排除其有減持情況,屆時,公司將根據減持的具體情況,及時履行相關的披露義務。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 cninfo. com.cn)為本公司選定的資訊披露媒體,所有資訊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准。敬請廣大投資者仔細閱讀本公告的特別提示,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檔

公司與金立通信簽署的戰略合作協定。

特此公告

印紀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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