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 出納經常需要接受老闆的意思取備用金, 如果按照常規的財務流程來取錢的話, 不會有什麼風險。 但是, 如果財務不注意規範, 沒有履行相應的財務手續, 將會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風險。 近日, 中山市第一法院受理了一樁案件:老闆授意出納取錢, 出納簽老闆的名, 結果老闆講出納告上法庭。 。 。
廣東省中山市一家煙花爆竹公司在辦理結業清算時,
發現2010年1月至5月期間,
當時公司的出納先後多次從公司取走款項,
其中提取下您45萬,
轉帳20萬,
並留了老闆的簽名。
老闆稱出納是冒用其簽名從公司盜取資金的,
於是將財務告上法庭。
財務稱當時的幾筆款項都是授老闆的指令執行的,
並且所有現金和轉帳都已交給老闆,
由於當時老闆要的著急,
所以掛掉電話之後便以老闆的名字簽名取走了錢。
中山市第一法院在受理這個案件的時候, 最大的爭議便是:涉案金額到底是被老闆使用還是被財務使用了。 法院調取了該公司2010年1月到5月期間的帳簿及審計報告, 發現出納取走的那幾筆錢款記錄為老闆借款和老闆應收款, 且每個月的報表都經過了老闆的確認。 如果對此有異議, 老闆早就提出了。
在以上案例中, 雖然法院最終判決出納是被誣告的, 但這絕對是給出納帶來了風險, 時間和精力都被浪費了。
在此, 財大大提醒每一位財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