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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元泵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摘要

發行人聲明

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 並不包括招股意向書全文的各部分內容。 招股意向書全文同時刊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 投資者在做出認購決定之前, 應仔細閱讀招股意向書全文, 並以其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投資者若對本招股意向書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問, 應諮詢自己的股票經紀人、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招股意向書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招股意向書及其摘要中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中國證監會、其他政府機關對本次發行所做的任何決定或意見, 均不表明其對本發行人股票的價值或投資者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第一節 重大事項提示

本公司特別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招股意向書全文, 並特別注意下列重大事項提示: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願鎖定的承諾

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韓元富、韓元平、王國良、韓元再、徐偉建及股東張東、陳永林、徐偉星和林珍地承諾: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

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購該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東肖海浜、胡小軍、楊德正和崔朴樂承諾: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 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間接回購該等股份。

韓元富、韓元平、王國良、韓元再、胡小軍、楊德正和崔朴樂作為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承諾:除了股東鎖定期外, 另外在本人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本人申報離任後6個月內,

不轉讓所持有的該等股份;在申報離任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

本公司控股股東韓元富、韓元平、王國良、韓元再、徐偉建及本公司董事、高管崔朴樂、楊德正承諾: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諾的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 其減持價格(或複權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 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 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二、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

本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穩定股價預案的議案》,

具體修訂後的穩定股價預案內容如下:

(一)穩定股價預案啟動和停止的條件

1、啟動條件

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三年內, 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公司發生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的, 收盤價相應進行調整, 下同)均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公司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淨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 每股淨資產相應進行調整, 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則本公司及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啟動穩定公司股價的相關措施。

2、停止條件

在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前或實施期間內, 公司股票若連續10個交易日均價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則可停止實施穩定股價措施。 停止實施穩定股價措施後, 若出現觸發穩定股價預案啟動條件的, 則再次啟動穩定股價預案, 前次未實施穩定股價的主體繼續予以實施。 如實施穩定股價措施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 則應當終止執行穩定股價措施。

(二)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當公司需要採取股價穩定措施時, 按以下順序實施:

1、公司回購

(1)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回購股份, 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規定, 且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

(2)公司董事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 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公司非獨立董事承諾就該等回購股份的相關決議投贊成票。

(3)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中投贊成票。

(4)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

①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為自有資金,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②公司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的總額;

③公司單次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不得低於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單一會計年度用以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合計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10%,超過上述標準的,有關穩定股價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時,公司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穩定股價預案;

④公司連續12個月內回購股份比例不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股本的2%;如本項約定與前述第(3)項約定實施中存在衝突時,以本項約定為准。

2、控股股東增持

(1)公司控股股東,是指韓元平、韓元再、韓元富、王國良、徐偉建。

(2)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後的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盤價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則啟動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4)控股股東單次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控股股東自公司上市後累計從公司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的20%,且不超過控股股東自公司上市後累計從公司所獲得現金分紅總額;自公司上市後每12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股本的 2%,如本項約定與前述約定存在衝突時,應當以本項約定為准。

3、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1)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實施完畢後,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盤價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時,則啟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次用於增持公司股份的貨幣資金不少於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上年度在公司領取的稅後薪酬總額的20%,但不超過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上年度在公司領取的稅後薪酬總額的50%。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該等增持義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完成後,如果公司股票價格再次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則公司應依照本預案的規定,依次開展公司回購、控股股東增持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工作。

(三)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程式

1、公司回購

(1)公司董事會應在上述公司回購啟動條件觸發之日起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回購股份的決議。

(2)公司董事會應當在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並發佈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3)公司回購應在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次日開始啟動回購,並應在履行相關法定手續後的 30 日內實施完畢。

(4)公司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註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1)公司董事會應在上述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穩定股價的條件觸發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開始啟動增持,並應在履行相關法定手續後的30日內實施完畢。

(四)穩定股價措施的約束措施

1、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公司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公司將向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新聘任將從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時,將促使該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簽署相關承諾。

2、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控股股東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控股股東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果控股股東未履行上述承諾的,將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處領取股東分紅,同時持有的公司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控股股東按上述預案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3、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控股股東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的,則停止在公司處領取薪酬,同時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上述預案內容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股價穩定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三、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招股意向書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四、仲介機構關於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檔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五、本次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六、未履行承諾時的履約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東及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招股意向書所披露承諾不能履行的情況下,自願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七、本次發行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現金分紅比例規定及滾存利潤分配

公司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應從公司盈利情況和戰略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兼顧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應保持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制度,注重對投資者穩定、合理的回報,但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當年實現的淨利潤,在足額預留法定公積金、盈餘公積金以後,公司的利潤分配形式、條件及比例為:

(一)利潤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

(二)公司實施現金分紅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該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為正值;

2、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準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重大資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來12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

(2)公司未來12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3)現金分紅的比例及時間間隔:

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則上每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後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時,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20%。

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連續兩年為負數時,公司可不進行高比例現金分紅;公司當年年末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七十時,公司可不進行現金分紅。

當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後年度進行分配。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

在滿足現金股利分配的條件下,若公司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增長快速,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現金股利分配預案之外,提出並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制定<股東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

根據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5次會議和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前滾存利潤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在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由公司發行後新老股東按持股比例共用。

(3)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中投贊成票。

(4)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之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下列各項:

①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為自有資金,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②公司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的總額;

③公司單次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不得低於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單一會計年度用以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合計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10%,超過上述標準的,有關穩定股價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時,公司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穩定股價預案;

④公司連續12個月內回購股份比例不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股本的2%;如本項約定與前述第(3)項約定實施中存在衝突時,以本項約定為准。

2、控股股東增持

(1)公司控股股東,是指韓元平、韓元再、韓元富、王國良、徐偉建。

(2)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後的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盤價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則啟動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4)控股股東單次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控股股東自公司上市後累計從公司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的20%,且不超過控股股東自公司上市後累計從公司所獲得現金分紅總額;自公司上市後每12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股本的 2%,如本項約定與前述約定存在衝突時,應當以本項約定為准。

3、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1)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實施完畢後,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盤價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時,則啟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次用於增持公司股份的貨幣資金不少於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上年度在公司領取的稅後薪酬總額的20%,但不超過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上年度在公司領取的稅後薪酬總額的50%。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該等增持義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完成後,如果公司股票價格再次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則公司應依照本預案的規定,依次開展公司回購、控股股東增持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工作。

(三)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程式

1、公司回購

(1)公司董事會應在上述公司回購啟動條件觸發之日起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回購股份的決議。

(2)公司董事會應當在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並發佈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3)公司回購應在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次日開始啟動回購,並應在履行相關法定手續後的 30 日內實施完畢。

(4)公司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註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1)公司董事會應在上述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穩定股價的條件觸發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開始啟動增持,並應在履行相關法定手續後的30日內實施完畢。

(四)穩定股價措施的約束措施

1、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公司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公司將向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新聘任將從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時,將促使該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簽署相關承諾。

2、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控股股東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控股股東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果控股股東未履行上述承諾的,將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處領取股東分紅,同時持有的公司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控股股東按上述預案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3、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控股股東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的,則停止在公司處領取薪酬,同時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上述預案內容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股價穩定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三、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招股意向書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四、仲介機構關於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檔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五、本次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六、未履行承諾時的履約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東及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招股意向書所披露承諾不能履行的情況下,自願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七、本次發行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現金分紅比例規定及滾存利潤分配

公司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應從公司盈利情況和戰略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兼顧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應保持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制度,注重對投資者穩定、合理的回報,但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當年實現的淨利潤,在足額預留法定公積金、盈餘公積金以後,公司的利潤分配形式、條件及比例為:

(一)利潤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

(二)公司實施現金分紅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該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為正值;

2、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準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重大資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來12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

(2)公司未來12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3)現金分紅的比例及時間間隔:

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則上每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後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時,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20%。

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連續兩年為負數時,公司可不進行高比例現金分紅;公司當年年末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七十時,公司可不進行現金分紅。

當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後年度進行分配。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

在滿足現金股利分配的條件下,若公司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增長快速,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現金股利分配預案之外,提出並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制定<股東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

根據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5次會議和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發行前滾存利潤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在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由公司發行後新老股東按持股比例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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