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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股東臨時提案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公司"或"康達爾")董事會辦公室於2017年6月16日收到京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基集團")送達的《關於提請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通知》及附件, 要求在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三項臨時提案, 內容分別為1、《關於責成董事會罷免季聖智總裁職務的議案》(以下簡稱"提案一");2、《關於要求公司立即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調整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的議案》(以下簡稱"提案二");3、《關於修改的議案》(以下簡稱"提案三")。

本公司董事會對上述臨時提案材料等進行審核後認為該等臨時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決定不提交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具體情況如下:

一、提案一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

京基集團在提案一中稱, 現任總裁季聖智在三年任期內(2014年11月至今)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工作細則》等康達爾公司治理文件履行其總裁職責,

造成公司發展偏離正軌、經營績效持續下滑, 京基集團提議全體股東責成公司董事會罷免季聖智公司總裁職務。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 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同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訂)》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及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均規定:"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 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三款、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第四款均規定:"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提案,

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

本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條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畫;(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同時, 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公司設總裁1名, 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

基於上述, 本公司董事會認為, 京基集團提案一中的提議並不屬於《公司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範圍, 根據《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不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提案二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

京基集團在其提案二中要求公司立即根據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4民初7145號《民事判決書》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13834號《民事判決書》的認定結論,

將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在冊並參會表決的所有股東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計入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並根據各項議案在依法全部計入有效表決權後的真實表決結果相應調整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4民初7145號《民事判決書》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13834號《民事判決書》是僅僅對公司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糾紛一案進行的裁決, 並未對京基集團受讓的林志等13人違法增持獲得的公司19.80%的股份和京基集團及其疑似一致行動人涉嫌違法增持公司的其餘股份是否可以行使表決權進行認定,與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結果並不相關。

根據公司董事會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董事會基於謹慎原則決定:在監管部門就京基集團有限公司上述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作出明確結論,及對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表決權作出效力認定之前,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將如實記錄各與會股東的表決結果,待監管部門作出明確認定後,依據監管部門的結論認定前述股東大會的決議效力,並遵照生效決議執行相關決議內容"。鑒於:其一,目前監管部門尚未就京基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作出明確結論,也未對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表決權作出效力認定;其二,2015年11月26日的董事會決議與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並不相關。此外,本公司董事會根據2015年11月26日董事會決議的提議和授權,已就林志、陳木蘭、林舉周、鄭裕朋、陳浩南、陳立松、譚帝土、趙標就、溫敏、邱洞明、楊開金、淩建興、劉彬彬、京基集團、王東河共15名被告人違法增持公司股票事宜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號:(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 36 號)],京基集團所持股票是否可以行使表決權是該案需要審理的事項之一,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故本公司董事會認為目前不需要對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結果和決議效力進行調整和認定。

根據本公司監事會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6】第218號關注函的回復函,針對本公司監事會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監事會是基於"林志及其一致行動人連續超過5%而未依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於2014年11月25日向林志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6號,決定對林志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60萬元。截止2015年5月,林志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票61,787,291股,占比15.81%。林志受行政處罰後不但未進行改正,反而又於2015年6月增持了約4%股份,合計持有公司77,387,291股,占比19.80%,並於2015年8月31日與京基集團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定》,之後在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間將所持19.80%股份以大宗交易方式全部轉讓給京基集團"的事實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暫不將京基集團受讓的林志等13人違法增持獲得的公司19.80%的股份計入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而"京基集團以及疑似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其他股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參照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應依據監管部門對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查結論分別處理。"監事會並未對京基集團收購康達爾股票過程中涉嫌存在"故意隱瞞事實"、"刻意做出虛假陳述"等資訊披露違規行為進行認定。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與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糾紛一案並不相關,案件的結果並不影響此次股東大會的結果。因此,本公司監事會認為,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和決議效力合法有效,不需要對其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

根據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基於"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林志等13人通過林志等人違法增持獲得公司股份,就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林志等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深圳證監局正在核查","另因京基集團在收購康達爾股票過程中涉嫌存在'故意隱瞞事實'、'刻意做出虛假陳述'等資訊披露違規行為, 深圳證監局對該等涉嫌違規行為正在核查,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6 年 7月 4日出具《關於對京基集團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16]第88號),認定京基集團存在資訊披露內容不完整,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和第2.1條規定的情形;且京基集團在增持康達爾股份的過程中歷次資訊披露及問詢答覆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事實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董事會決定,"京基集團受讓的林志等13人違法增持獲得的公司股份77,387,291股(占比19.80%)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儘管公司股東京基集團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並進行了投票,但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對京基集團所持有公司19.80%股份(自林志等13人處取得的部分)暫不計入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京基集團以及疑似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其他股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參照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應依據監管部門對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查結論分別處理。"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是根據有關事實和規定作出的,與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糾紛一案並不相關,案件的結果並不影響此次股東大會的結果。因此,本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和決議效力合法有效,不需要對其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

基於上述,本公司董事會認為,京基集團提出的提案二《關於要求公司立即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調整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的議案》的內容不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

三、提案三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

本公司於2017年6月9日公告《關於召開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年度股東大會將審議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的議案》(簡稱"原待審議草案")。京基集團在其提案三中稱,經本公司董事會修改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於法無據,有悖於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意在剝奪股東的合法權益,且有逃避監管的嫌疑,提出已刪除該條款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前述《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五十二條內容為"本規則進行修改時,由董事會提出修正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批准",該規定合法合規,具體理由如下:

1、根據康達爾《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佈、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本次修訂後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系對《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條的進一步說明,從實質上看"修改"亦為"擬定"的一種形式,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的"修訂"或"修改"後的"修正案"實質上是"擬定"的新規則,因此,"修改"在法理上從屬於"擬定"。因此,《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第五十二條的修改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也未違反任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公司董事會在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時,也參考了其他上市公司的做法,為數眾多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中有與本次新修訂的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相類似的表述,如大華股份、西安民生、東傑智慧、天海防務、佳都科技、海利生物、中材節能、長城電工等。故公司本次新修訂的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表述,是符合資本市場慣例並被監管部門充分認可的規則。

3、由於京基集團及其疑似一致行動人的一系列涉嫌違法收購行為,公司長期以來陷入了無休止的法律糾紛中,公司以前的穩定合作夥伴與潛在的優質合作客戶已對公司的穩定運營產生了嚴重的質疑,以致公司流失大量優質客戶、失去了與潛在重要合作夥伴的合作機會並導致公司在日常商業談判中處於嚴重不利的地位,由此導致公司業績嚴重下滑。若對該情形不予以遏制,公司將無法持續正常穩定經營,從而給公司及其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帶來重大不利影響。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是維護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保證股東大會議事效率的規則,公司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做出相關修訂,就是為了規範公司治理,維護企業日常經營穩定,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切實保護廣大合法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故將擬定權授予董事會並不會剝奪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法定權利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亦未禁止公司將《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擬定權授予董事會,且本次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還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因此,本次《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據此,原待審議草案合法合規,應由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京基集團提出的上述提案三不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綜上所述,本公司董事會認為京基集團提交的臨時提案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決定不提交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2017年6月19日,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向股東京基集團就《關於提請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通知》進行了回復,向其告知前述事項。

四、特別事項說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因正常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職責遭京基集團起訴,京基集團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起訴並請求法院判決本公司全體董事連帶向其賠償損失(暫計為人民幣4900萬元)及連帶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本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6年7月1日披露的《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6-054)。

為向公司董事施加壓力,在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的情形下,京基集團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申請,對本公司除羅愛華、季聖智、曾江虹以外的其餘八位董事名下共十二套房產財產進行查封,查封期限為三年。

為切實維護公司和全體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司正常和穩定的經營,本公司全體董事勤勉盡職,依法履行董事職責,並不存在侵害京基集團股東權利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在證券監管機構對京基集團的調查尚未結束,京基集團涉嫌違法的行為尚未有明確結論,京基集團在不能明確說明其損失來源的情形下濫用訴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全體董事索要人民幣4900萬元的巨額賠償,以此給上市公司董事施加壓力,企圖影響董事正常履行職責。

京基集團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全體董事就其所謂的4900萬元索賠款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法院判決支持京基集團的訴訟請求,董事羅愛華、董事季聖智作為公司執行董事,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兩位董事有足夠的資產支付4900萬元的所謂賠償款。在並不存在當事人可能逃避執行或導致執行不能的情形下,京基集團在訴訟案件尚未開始審理之前,選擇性的向法院申請查封本公司八位董事名下財產,企圖借此向相關董事施加壓力以影響董事正常行使職權並達到其惡意收購公司的目的。

京基集團的上述行為,是對目前市場日趨嚴厲的監管規則和上市公司董監高正常履行職責所信賴的良好法治環境的一種挑戰,將給資本市場造成惡劣的影響。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並未對京基集團受讓的林志等13人違法增持獲得的公司19.80%的股份和京基集團及其疑似一致行動人涉嫌違法增持公司的其餘股份是否可以行使表決權進行認定,與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結果並不相關。

根據公司董事會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董事會基於謹慎原則決定:在監管部門就京基集團有限公司上述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作出明確結論,及對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表決權作出效力認定之前,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將如實記錄各與會股東的表決結果,待監管部門作出明確認定後,依據監管部門的結論認定前述股東大會的決議效力,並遵照生效決議執行相關決議內容"。鑒於:其一,目前監管部門尚未就京基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作出明確結論,也未對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表決權作出效力認定;其二,2015年11月26日的董事會決議與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並不相關。此外,本公司董事會根據2015年11月26日董事會決議的提議和授權,已就林志、陳木蘭、林舉周、鄭裕朋、陳浩南、陳立松、譚帝土、趙標就、溫敏、邱洞明、楊開金、淩建興、劉彬彬、京基集團、王東河共15名被告人違法增持公司股票事宜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號:(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 36 號)],京基集團所持股票是否可以行使表決權是該案需要審理的事項之一,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故本公司董事會認為目前不需要對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結果和決議效力進行調整和認定。

根據本公司監事會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6】第218號關注函的回復函,針對本公司監事會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監事會是基於"林志及其一致行動人連續超過5%而未依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於2014年11月25日向林志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6號,決定對林志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60萬元。截止2015年5月,林志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票61,787,291股,占比15.81%。林志受行政處罰後不但未進行改正,反而又於2015年6月增持了約4%股份,合計持有公司77,387,291股,占比19.80%,並於2015年8月31日與京基集團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定》,之後在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間將所持19.80%股份以大宗交易方式全部轉讓給京基集團"的事實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暫不將京基集團受讓的林志等13人違法增持獲得的公司19.80%的股份計入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而"京基集團以及疑似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其他股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參照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應依據監管部門對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查結論分別處理。"監事會並未對京基集團收購康達爾股票過程中涉嫌存在"故意隱瞞事實"、"刻意做出虛假陳述"等資訊披露違規行為進行認定。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與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糾紛一案並不相關,案件的結果並不影響此次股東大會的結果。因此,本公司監事會認為,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和決議效力合法有效,不需要對其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

根據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基於"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林志等13人通過林志等人違法增持獲得公司股份,就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林志等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深圳證監局正在核查","另因京基集團在收購康達爾股票過程中涉嫌存在'故意隱瞞事實'、'刻意做出虛假陳述'等資訊披露違規行為, 深圳證監局對該等涉嫌違規行為正在核查,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6 年 7月 4日出具《關於對京基集團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16]第88號),認定京基集團存在資訊披露內容不完整,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和第2.1條規定的情形;且京基集團在增持康達爾股份的過程中歷次資訊披露及問詢答覆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事實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董事會決定,"京基集團受讓的林志等13人違法增持獲得的公司股份77,387,291股(占比19.80%)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儘管公司股東京基集團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並進行了投票,但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對京基集團所持有公司19.80%股份(自林志等13人處取得的部分)暫不計入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京基集團以及疑似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其他股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參照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應依據監管部門對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查結論分別處理。"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是根據有關事實和規定作出的,與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糾紛一案並不相關,案件的結果並不影響此次股東大會的結果。因此,本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和決議效力合法有效,不需要對其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

基於上述,本公司董事會認為,京基集團提出的提案二《關於要求公司立即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調整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的議案》的內容不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

三、提案三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

本公司於2017年6月9日公告《關於召開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年度股東大會將審議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的議案》(簡稱"原待審議草案")。京基集團在其提案三中稱,經本公司董事會修改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於法無據,有悖於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意在剝奪股東的合法權益,且有逃避監管的嫌疑,提出已刪除該條款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前述《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五十二條內容為"本規則進行修改時,由董事會提出修正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批准",該規定合法合規,具體理由如下:

1、根據康達爾《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佈、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准。"本次修訂後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系對《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條的進一步說明,從實質上看"修改"亦為"擬定"的一種形式,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的"修訂"或"修改"後的"修正案"實質上是"擬定"的新規則,因此,"修改"在法理上從屬於"擬定"。因此,《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第五十二條的修改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也未違反任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公司董事會在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時,也參考了其他上市公司的做法,為數眾多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中有與本次新修訂的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相類似的表述,如大華股份、西安民生、東傑智慧、天海防務、佳都科技、海利生物、中材節能、長城電工等。故公司本次新修訂的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表述,是符合資本市場慣例並被監管部門充分認可的規則。

3、由於京基集團及其疑似一致行動人的一系列涉嫌違法收購行為,公司長期以來陷入了無休止的法律糾紛中,公司以前的穩定合作夥伴與潛在的優質合作客戶已對公司的穩定運營產生了嚴重的質疑,以致公司流失大量優質客戶、失去了與潛在重要合作夥伴的合作機會並導致公司在日常商業談判中處於嚴重不利的地位,由此導致公司業績嚴重下滑。若對該情形不予以遏制,公司將無法持續正常穩定經營,從而給公司及其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帶來重大不利影響。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是維護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保證股東大會議事效率的規則,公司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做出相關修訂,就是為了規範公司治理,維護企業日常經營穩定,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切實保護廣大合法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故將擬定權授予董事會並不會剝奪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法定權利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亦未禁止公司將《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擬定權授予董事會,且本次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還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因此,本次《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據此,原待審議草案合法合規,應由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京基集團提出的上述提案三不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綜上所述,本公司董事會認為京基集團提交的臨時提案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決定不提交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2017年6月19日,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向股東京基集團就《關於提請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通知》進行了回復,向其告知前述事項。

四、特別事項說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因正常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職責遭京基集團起訴,京基集團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起訴並請求法院判決本公司全體董事連帶向其賠償損失(暫計為人民幣4900萬元)及連帶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本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6年7月1日披露的《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6-054)。

為向公司董事施加壓力,在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的情形下,京基集團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申請,對本公司除羅愛華、季聖智、曾江虹以外的其餘八位董事名下共十二套房產財產進行查封,查封期限為三年。

為切實維護公司和全體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司正常和穩定的經營,本公司全體董事勤勉盡職,依法履行董事職責,並不存在侵害京基集團股東權利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在證券監管機構對京基集團的調查尚未結束,京基集團涉嫌違法的行為尚未有明確結論,京基集團在不能明確說明其損失來源的情形下濫用訴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全體董事索要人民幣4900萬元的巨額賠償,以此給上市公司董事施加壓力,企圖影響董事正常履行職責。

京基集團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全體董事就其所謂的4900萬元索賠款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法院判決支持京基集團的訴訟請求,董事羅愛華、董事季聖智作為公司執行董事,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兩位董事有足夠的資產支付4900萬元的所謂賠償款。在並不存在當事人可能逃避執行或導致執行不能的情形下,京基集團在訴訟案件尚未開始審理之前,選擇性的向法院申請查封本公司八位董事名下財產,企圖借此向相關董事施加壓力以影響董事正常行使職權並達到其惡意收購公司的目的。

京基集團的上述行為,是對目前市場日趨嚴厲的監管規則和上市公司董監高正常履行職責所信賴的良好法治環境的一種挑戰,將給資本市場造成惡劣的影響。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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